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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2017-04-11中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党校调研员副教授

社会主义论坛 2017年8期
关键词:纪律法规从严治党

中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党校调研员、副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建理论重大创新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个层次是在党的建设主题上,在坚持从严治党基础上,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第二个层次是在党的建设重要性上,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第三个层次是在党的建设具体要求和措施上,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理论、新要求、新举措。本文主要论述第三个层次的问题。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问题。按照逻辑关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含三个层次。第一,明确责任,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内容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二,落实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谁来抓、抓什么,还要进一步强调具体抓,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第三,追究责任,即“问责制”。不履行责任、履行责任不认真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主体,给予相应的处分,以促使其认真履行责任。问责制是落实从严治党的利器,从严问责才能真正使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从严治党,必须对党员、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要把加强思想教育和强化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在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既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又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用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党内法规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直接意义看,是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防止或减少消极有害行为发生;从长远意义看,在经常、反复遵循党内法规的行为过程中,使党员和干部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确的行为模式,从这个意义看,党内法规具有塑造作用,塑造党员和干部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行为模式,可以说这是党内法规的根本意义。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从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各种党内法规制度,采取多种方法措施,但是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才能切实从根源上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这就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作用。只有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才能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这就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根本意义所在。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坚持从严管理干部,重要意义在于发挥以上率下、层层传导、上行下效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关键少数”。这里说的“关键少数”就是各级党员干部。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对党员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的根本意义在于带动大多数,就是发挥以上率下、层层传导的作用,使全体党员和干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从而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通过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不仅党风有了显著改进,政风和社会风气也有了明显好转,原因在于三个重要方面。第一,坚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改进作风,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改进作风要从领导干部做起,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第二,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第三,强化制度约束。特别是要建立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

严明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讲规矩、守纪律”,指出“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严密的组织必须依靠严密的纪律来形成,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组织严密,这种组织严密性是依靠严密的纪律形成的。我们党规模宏大、层次较多,要完成党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必须依靠严密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消除党内各种消极有害行为,才能保证全党意志统一、步调一致,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明纪律,要做到“有纪可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一是要制定严密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根据形势变化和实践需要,不断健全党的纪律,确保党的纪律规定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纪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约束性的制度规定,不能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必须制定可遵循的具体规则,使党员、干部明确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会受到什么处分。二是要严格执行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党内纪律是针对全体党员、干部的,不论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纪律是硬约束、刚性约束,在执行纪律过程中不能把纪律当作“橡皮筋”,不准可紧可松、随意变通,不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变,不论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标准不变、规则不变。三是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采取管用的措施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使违纪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从纪律对人的行为约束作用来看,纪律是一种行为惩戒机制,即通过惩罚措施戒除消极有害行为。执行纪律必须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才能有效防止消极有害行为的发生。

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我们党是一个具有强大力量的政党,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我们党,是一个艰巨的重大历史课题。加强党内监督体系建设,根本意义在于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是在党内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这就是说,党内监督的意义是从内部防止错误发生,从内部及时纠正错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同时指出如果党内监督不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党不仅自觉进行党内自我监督,也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主动接受监督,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宽广胸怀,放下架子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习惯在监督中生活工作。

标本兼治坚决反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这个重要论断,显示出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的清醒认识,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烈的问题导向和危机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了反腐败的基本方针,即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无期限。在反腐败斗争的策略部署上,合理布置、严密组织、有力推进,从开始产生不敢腐的强大震慑作用,到构建不能腐的严密防范机制,再到形成不想腐的可靠保障机制,推动反腐败斗争节节胜利,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明显产生,反腐败斗争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在反腐败治本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解决好两个根本问题,一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要用科学严密的法规制度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从思想根源上看,是错误的权力观起支配作用;从权力行使过程看,是缺乏科学严密的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的法规制度。反腐败要“治本”,这个“本”包括“思想之本”和“制度之本”。治思想之“本”,就是要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深刻认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治制度之“本”,就是要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建立科学严密、公开透明、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制约权力行使、规范权力运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现象产生。

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有其自身规律,对我们这样一个老党大党来说,从严治党更有其自身规律。”怎样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透过复杂现象把握本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研究管党治党实践经验,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才能把握从严治党规律;要注重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把总结自身经验和借鉴世界其他政党经验结合起来,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通过正确把握从严治党规律,运用规律指导党的建设,在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上,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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