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
2017-04-11刘红春
思想战线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红春
论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角色
刘红春①
伴随着就业体制转型与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平等就业领域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2007年至今的1部国家立法与26部各地就业促进立法,赋予了社会组织平等就业“协助促进者”的角色。经过多年卓有成效的“协助促进者”角色实践,该法律角色的具体化可概括为四类:司法救济的援助者、法律法规的倡导者、促进实践的研究者、促进信息的传播者。这些具体的角色实践面临诸多内部与外部困境,面对促进平等就业及其角色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采取政策立法等对应性措施化解这些困境,将有效促进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法律角色的社会生成与国家理性建构的有机结合,推进促进平等就业角色体系的不断完善。
平等就业权;法律角色;法律援助;政策倡导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78年认识到“全能主义国家”*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国家政治权力框架是全能主义的,指国家政治权力对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和一般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与干预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参见李景鹏《后全能主义时代: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公共管理》,《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的不足之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逐渐放松了对社会领域的行政控制,尤其是1980年开启的国家就业体制转型及与之相伴的政府促进平等就业工作角色的调整,让社会组织获得了承担促进平等就业的角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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