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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辨析

2017-04-10花文静

理论观察 2017年3期

花文静

摘 要:当前我国仍应保留毒品犯罪的死刑,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有两类情形:一类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參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另一类是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的前提下,主观恶性极深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如若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方能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以此准确把握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合理评价毒品犯罪的罪行,实现毒品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

关键词:毒品犯;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3 — 0140 — 03

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为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长远目标,做到刑事司法宽严相济,就必须坚持“保留死刑,控制死刑并慎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刑法》第48条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又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为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提供了指引。然而要应付复杂的毒品刑事司法活动,这些标准过于笼统。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包括哪些要素?其死刑执行方式该如何区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不仅造成不同法官在不同的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上的观点差异,还会由于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认识的缺失,导致在是否适用死刑的结论上大相径庭,造成死刑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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