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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研究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4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立遗嘱生效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264005)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研究

刘秋叶

(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距今已有30余年。虽然现在我国法律上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赋予其法律效力这类的问题并不十分明确,但是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遗嘱双方百年之后儿女继承的继承习惯,不仅能维护家庭稳定,还可以保护子女和配偶的利益。从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现状并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来归纳共同遗嘱的效力类型及效力认定。

共同遗嘱;遗嘱继承;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当事人的共同遗嘱意愿无须质疑;少数遗嘱采取自书遗嘱的形式,由配偶一方书写,双方签名或捺印。对此应该认可共同遗嘱的意愿,两者均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实践中,部分法院仅承认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有的法院也承认未经公证的共同遗嘱,认为其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规定性禁止,应该予以尊重。

一、共同遗嘱的现状分析

下面我们从一起典型的共同遗嘱案例入手探讨共同遗嘱的相关问题。

龚蓉婷、张金宝。两人于1996年1月3日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为:“1、我先死后,家中前间15.3房间产权,包括一切存款均归我妻龚蓉婷继承;2、如吾妻先死后,家中前间15.3房间产权,包括一切存款均归我夫张金宝继承;3、若二老均死后,前间15.3房间产权及一半存款归三女张某丙继承;4、房内一半存款归大女张某乙、二女张某甲平分”。龚蓉婷于2003年8月去世,在2001年9月1日,张金宝撤销自己所立遗嘱,并在2013年11月25日另立遗嘱,将昌平路房屋留由张某甲继承,并进行了公证。父亲张金宝于2015年1月去世,后来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张某甲根据父亲的遗嘱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408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

要求房屋归张某甲所有。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共同遗嘱纠纷案件,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否有效。[1]

经过法院审理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金宝在龚蓉婷过世后,撤销并变更遗嘱内容中涉及到共同遗嘱所涉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效。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还有很多,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会常常引发纠纷。[2]

二、立法建议

现行立法中对于不利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不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共同遗嘱制度。

(一)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

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需具备现实有效的法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笔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可采取公证形式、书面形式和代书形式,但是同时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录音形式,这是由共同遗嘱自身条件所决定的。在实质要件上,共同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立遗嘱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其真意,且协商一致;共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共同遗嘱人处分的应当是其合法共有财产,而且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留出恰当的份额给需要扶养,赡养的人。[3]

(二)共同遗嘱的生效

普通遗嘱的生效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由于夫妻同时死亡的状况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很少见,故其生效时间就会有所不同。夫妻共同遗嘱按照不同的分类生效时间也会有所差别,我将在下面分类论述。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死亡共同遗嘱就开始生效。[4]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全部遗产由子女等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死亡一方的财产由另一方继承,第三人不具有继承资格。然后当夫妻双方都死亡时夫妻的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杨立新,杨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遗产才由第三人继承。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才能开始生效。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共同遗嘱就应该认定开始有效。[5]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健在,只要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据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的相互制约性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允许进行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6]只有发生上述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共同遗嘱,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准许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遗嘱无效的法定特殊事由。夫妻共同遗嘱除存在一般个人遗嘱失效的理由夫妻共同遗嘱经变更、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外,还存在以下法定失效特殊事由:①婚姻在一方配偶死亡前已经解除。②在配偶一方死亡前,存在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的法律事实,视同婚姻解除。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99.

[2]麻昌华,曹诗权.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J].法商研究.1999,(1).51-57.

[3]郭明瑞等.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71.

[4]吴英姿.论共同遗嘱[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151.

[5]柏文栋,陈明霞.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0,(10).

[6]鲍海涛.试论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N].深圳法制报.1993-07-27.

刘秋叶(1993-),女,汉族,安徽亳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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