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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及出路
——以3Q诉讼为视角

2017-04-0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
关键词:即时通讯双边界定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及出路
——以3Q诉讼为视角

吴仲巍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本文从双边市场角度出发,对3Q诉讼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出见解,认为该案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把QQ所处的双边市场予以割裂,只考虑了某一边用户组的市场,未形成一个恰当的相关产品市场。基于此,提出可以采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解决无法在双边市场下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双边市场;3Q诉讼;相关市场;相对优势地位

进入20世纪 90年代,以计算机、通信和互联网应用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迅猛发展。伴随新经济的出现一大批新兴产业,这些新兴产业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同的体验,而且也形成了一些为不同类型用户间的交互作用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而这些企业所处的市场即是双边市场。

一、双边市场的理论分析

在双边市场,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同时提供产品或服务,只有两边用户同时对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平台的价值才能够真正实现。不仅如此,平台对一边用户的价值,不但取决于该边用户的规模和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另一边用户的规模与数量。在定价策略上,平台企业往往给一边用户低于边际成本甚至免费的产品或服务,而在另一边却制定等于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①。

由此可见,双边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双边需求的相互依赖性与互补性;(2)交叉网络外部性,且这种交叉网络外部效应不能被用户完全内部化;(3)价格结构非对称性。

现实中,具备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有很多,比如传统的新闻行业,一边连接着读者一边连接着广告商;又如众人熟知银行卡业务,银行卡组织一边通过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消费和提款,另一边通过收单银行为受理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再如互联网产业,一边给予用户免费使用的权利,另一边通过收取广告费来获取收益。

二、双边市场下对“3Q诉讼”相关市场界定的见解

奇虎与腾讯这一场诉讼,产生在互联网平台竞争的背景之下。3Q之争,不是一场普通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而是一场互联网应用“平台之争”——平台竞争是当下以及未来互联网竞争的典型模式。其体现出的特点是,双方争夺的不是特定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或者客户,而是各自平台所有产品组合整体的客户端基础。

这场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在界定相关市场前,应当明确QQ的属性——到底是“应用”亦或者是“平台”?事实上,QQ具有“平台”和“应用”的双重属性。在“平台”层面上,QQ通过技术接口具有一定的搭载功能,使得各种服务之间通过共同的接口可以相互整合、交叉使用,从而增强了QQ在平台竞争中的综合实力,也增加了用户的“消费者粘性”②;另一方面,在QQ平台所搭建的组合中,“即时通讯”也是QQ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应用功能,这使得QQ软件本身与通过QQ连接而登陆的其他应用服务区分开来。二审法院虽然认可了作为即时通讯软件的QQ所具有的平台属性,即认可了QQ的双重属性,但是对相关市场进行认定时却将QQ的双重属性予以割裂,最终未形成一个恰当的相关产品市场。笔者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当考虑QQ作为平台所涵盖平台两端的用户组,只有当不同平台的用户组均处于同一市场时,才可以将其划分为相关市场,即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该同时考虑具有即时通讯功能和由平台所产生的其他应用服务功能的产品,不能只取双边市场的某一边属性进行相关市场的确定。基于此,该案的相关市场可能包括类似于MSN、阿里旺旺等相关软件市场,而不应把所有的即时通讯软件划分在该相关市场的范围内。

三、双边市场下问题的解决路径

虽然在上文中,笔者提出对于3Q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应当考虑市场的双边属性,但是究竟如何在双边市场下界定相关市场依旧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3Q案件中,二审法院依据用户的有效使用时间、使用频度、活跃用户数等指标,计算出腾讯无论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的其他评估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腾讯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笔者认为,虽然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考虑其所占市场份额,以及用户对QQ的依赖程度,应当将其列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③。如此,只需要界定用户对于QQ具有依赖性,即可认定腾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虽然在QQ所在的市场还拥有其他可供用户选择的软件,由于QQ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与其他软件并不能实现互通,为了与其他用户保持联系,用户选择其他软件的成本极高(因为必须说服对方也放弃使用QQ),因此QQ在这一方面具有相对的市场优势。

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相对优势地位已经存在相关认定,笔者认为,由于无法有效界定双边市场下的相关市场,因此可以从交易一方对经营者是否具有的依赖性角度出发,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相对市场优势,进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获得出路。

【注释】

① 谢骞: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研究[D],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

② 张江莉: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J],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吴仲巍(1990-),男,汉族,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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