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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少年犯罪成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2017-04-06李栓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关键词:青少年

李栓

摘要 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日渐凸显,并呈现低龄化趋势,特别是频繁出现一些14岁以下儿童暴力犯罪事件,引发了理论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不少学者认为应当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实现对不满14周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惩戒。本文从青少年犯罪形成原因的角度,论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2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以至于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日渐凸显,并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乏大量低于14周岁的少年儿童实行的暴力犯罪。如: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同村女孩,因未达责任年龄被释放后,又到女孩家中杀害女孩母亲;2015年,三名男孩杀害守校园女老师时相互鼓劲称,“我们还是小孩,不会坐牢”;2010年,广东从化11岁少女,毒杀亲父,仅被收容教养九个月;2013年11月,重庆10岁“电梯摔婴”女孩,致一名1周婴儿从25楼跌下,公安机关因其年龄太小不予立案……大量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罪报道,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理论界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讨论。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处罚低龄犯罪青少年,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但笔者认为,这一措施能否实现其最初目的,应当从青少年烦犯罪的形成原因研究起;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阻却这些原因,那么它就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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