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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完善

2017-04-06马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马佳

摘要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是指抵押权的标的物灭失,但是它的价值变化成另一种状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依然没有改变,仍然可以及于该代替物上,但抵押权人需要就抵押财产的代替物来行使相应的抵押权。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和其完善方式。

关键词 抵押权 物上代位性 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17

代位物可以分为两大类,—类是金钱代位物,另一类是非金钱代位物。其中,非金钱代位物和原始抵押物相比较仅仅只是种类发生了变化,所以,这和一般的抵押权的实现并没有较大区别。不过,金钱代位物和原始抵押物相比其物理形态却发生了很大改变,再加上金钱和一般等价物相比具有极为特殊的性质,所以文章中所研究的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和完善是以金钱代位物为主的。

一、我国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代位物上抵押权的制度作详细规定,因此针对在确定好代位物后怎樣确保该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更是寥寥无几。从整体上来看,具体包括两种方式,即提存和提前清偿。

(一)提存

在我国《物权法》第174条中有明确规定:在担保过程中,如果担保财产发生损坏或者已经被征用的,即使被担保债权没到所规定的期限,也依然可以对相应的保险金、补偿金等进行提存。除此之外,《物权法》第191条还有规定:在实际抵押期间,抵押人在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把在转让中所获得的款项向抵押权人进行提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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