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断狱卷》中法官责任制度
2017-04-06刘铭扬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刘铭扬
摘要 《唐律疏议》是古代规定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在《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了法官在其诉讼过程中应该承担的多种的责任类型包括:逮捕、囚禁责任,管辖责任,刑讯责任,审问责任,判决责任,执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分别应该对法官违反相对应的责任应处以何种刑罚。本文对这些条款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其进行分类评述,得出其相应的特征。
关键词 唐律疏议 断狱 法官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15
据考夏、商、周即有法官责任制的规定,《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法官责任制在秦、汉进一步发展,秦第一次根据法官的主观心理态度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以故意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唐代颁布的《唐律疏议》为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也是定型的阶段。在后世宋元明清均是发展沿用唐朝的制度相关制度。本文以《唐律疏议》这一古代母板法典,分析唐代的法官责任类型及特征。
一、法官承担责任的类型
《唐律疏议·斷狱》卷中共有34个条文,其中22个条文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笔者根据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的阶段进行分类归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法官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的责任类型也就因此不同。
(一)逮捕和囚禁责任
《唐律疏议》规定各级官差要依法捕人,并按规定关押,违反将受到相应刑罚。《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逮捕时法官的责任共两条分别为479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501断狱三十三纵死囚逃亡。在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中规定:“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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