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2017-04-06王梦迪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王梦迪
摘要 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分为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和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不应由体育赛事组织考以自身的章程作为原始取得的来源。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独创性比较低,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针对某些网站通过网络对体育赛事进行盗播的行为,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的权利归属;其次,应当通过对广播组织权做扩大解释使其可以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最后,在当前状况下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转播权 节目 广播组织者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02
随着我国经济和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体育赛事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因此,由体育赛事衍生出来的体育赛事直播权、转播权也逐渐被商品化,尤其是像世界杯、奥运会此类的大型体育赛事,更是吸引了一大批电视台和网络公司去争抢成为此类权利行使者。但体育赛事组织者是否是体育赛事直播权的原始主体?在互联网时代下,针对网络盗播行为严重侵犯持权转播商权益的行为,应当如何规制?是否可以将在对体育赛事转播的过程中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来规制盗播行为?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已有判例,来探讨互联网时代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方法。
一、概念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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