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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终身监禁”之适用

2017-04-06马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6期

马晓霞

摘要 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九次修订中首次提到的“终身监禁”,于2016年lO月9日在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适用,即原正部级高官白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终身监禁新规的出台本身就引发争议,而作为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更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具体案件出发,深入分析“终身监禁”之适用,从而进一步探究“终身监禁”这一新规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规则。

关键词 终身监禁 适用规则 立法本意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95

一、终身监禁第一案案情

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白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从2000年起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某先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相关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另外,被告人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的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

二、案件判决

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一是构成受贿罪,二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

首先,法院判决中明确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理由分别是一是被告人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二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四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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