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
2017-04-06叶大平杨星明
现代农业科技 2016年23期
关键词:成因
叶大平+杨星明
摘要 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山林延包、林地承包流转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征用林地等工作的开展,由于历史、人为以及经济利益驱动各方面的因素,致使各类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不断发生。文章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经营管理不善、人为因素、地籍管理紊乱等方面阐述了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提出调处方法及对策,包括建立调处体系和机制、把握调处的基本原则、规范调处程序、讲究调处方法、熟悉调处的法律政策、注重调处的实际效果等,以期为以后山林权属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 山林权属纠纷;成因;调处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153-02
山林权属纠纷在林区普遍存在,是林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山林权属确权的复杂性,我国山林历经土地改革、山林入社、“四固定”“林业三定”、完善责任制、山林延包等多次演变,而在各演变阶段中由于工作的粗放和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山林界址、权属等各类林权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为阻碍林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1]。
1 山林权属纠纷成因及社会危害
1.1 历史原因
1.1.1 土地改革期间。1952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证”是一次很全面的确权工作,由于正值解放初期,山多人少,群众对山林确权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政府确权的山林界址、面积没有认真核对,导致在山林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土改时遗漏造成未确定权属的“无证”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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