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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再探讨:以慈善机构为例

2017-04-05毕素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慈善政府

毕素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社会学研究·

中国语境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再探讨:以慈善机构为例

毕素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的支撑,是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在呼唤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当下,社会组织必然有其作用空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处于特殊的依赖关系中,慈善组织也不例外。而社会组织被认同、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并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任何性质的社会组织得以良好发展的基础。

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治理

数量众多、功能各异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发达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各种学社)甚至是社会进化的重要标尺。在中国古代,社会组织呈现两个特点:第一,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越来越多,遍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历史的大趋势。宋代和明代就是最重要的例证。这两个朝代,特别是江南,活跃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从手工业、商业到各种艺术(诗社、书画社、书院等等)乃至娱乐、休闲。这种情况在晚清和民国到达了另一个高度。第二,就具体朝代而言,在朝代的早期,经济不发达,人口不多且主要局限在农业,社会组织处于不发达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手工业、商业特别是文化的繁荣,在朝代的中后期,我们可以看到各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组织越来越活跃。因此,虽然对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的分析基本上来自西方学术界,但是,发达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与国家处于独特的关系中,中国有中国的叙事。众多的、纵横交错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是一切复杂的社会共同具有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社会组织与政府(一个特殊的,也是最最古老的社会组织之一)发展出何种关系,却是差异性很大的。这种差异性甚至标识着重要的文化类别。

一、当代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模式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都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是社区服务、地方自治的积极参与者,在现代社会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主体基本上是一种由“政府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参与”的逐步嬗变的过程。考察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扮演和地位,一个重要的观察点在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社会组织不仅被视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效补充,更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力量,它承担着防止、削弱或补救政府与市场对公众利益侵犯的天然使命。 国家与社会二分对立的关系模式反应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上也保持了一致性,这在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中多有体现。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的积累,以及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逐步觉醒,使以社会力量做依靠的社会组织得到了极大地激发和释放,政府也从全能控制的模式逐步迈向社会管理进而迈向社会治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开始逐步出现,并与政府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关系。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基础比较厚实,公民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较强,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监督的关系。而在中国当下的治理体系中,传统乡村家庭宗族自主治理模式的彻底瓦解,以及基层共产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不可回避的地位和角色的扮演,使得中国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尽充分。很大程度上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一种从属角色,从属于正式的官方组织,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呈现的是一种从属的合作关系,这既有社会组织获取合法身份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治理权力分配的因素。

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特殊性是由它所处的特殊环境造成的。在古代,除了带有秘密结社、千年福音从而动摇社会的儒教信仰与日常秩序的组织受到严厉打击(如五斗米教、白莲教)以外,社会组织处于自发的生长状态。例如,在明朝,除了勃兴的书院、诗社以外,就连政治倾向明显的、有一段时间左右舆论、摇控政局的东林党,也没有被取缔。万历初年张居正取缔书院的努力几乎立即造成强烈的反弹。在古代,朝廷甚至没有想到要让这些组织进行登记。20世纪前半叶,社会组织延续着几千年的传统,处于自发的发展状态。借助出版业的繁荣,与文化与政治有关的社会组织,处于更活跃、联系与活动范围更扩大的状态。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仅仅是登记而已。建国以后,社会组织的存在以及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组织处于严重的萎缩状态,似乎既与每一个历史时代早期社会不发达有关,也与我党的社会治理观念有关。在文革中,甚至民主党派、妇联、工商联都被关闭了。这是特殊的、异常的情况。“从中国政治制度产生的角度来说,革命逻辑支配下的中国发展形态使独立社会的产生既无可能也无必要,由政党主导的革命成果直接形成了政党主导下的社会,建构起党、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模式,使得独立社会存在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王云骏:《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限定性条件分析》,《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也无法脱离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逻辑。纵然民间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给社会治理和传统政治体制带来了一丝清爽,但仍带有传统民间组织面貌特征的社会组织在修复性的政治体制中依然无法摆脱被怀疑被控制的地位。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处于政府独自管控和统治的单一模式之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元集中的权力政治体制使得民间社会组织的生存土壤几乎不存在,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如工青妇组织,基本上也是作为政府政治功能的延伸存在。况且“官僚制具有在其发展的路径依赖中形成‘控制导向’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模式”*张雅勤:《论公共性重建视野下的行政组织变革》,《学海》2015年第2期。。在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的社会生态中,社会组织高度依附于政府及政党组织。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内务部即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两个规章制度成为改革开放前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的社会组织被清理整顿,一部分成为政治性组织,成为国家政治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工青妇;另一部分被冠名为社会团体,成为贯彻执政党和政府政策的重要工具,如中华体育总会等。在这种高度依附的关系中,社会组织也逐步建立起与政府组织相一致的内部层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彻底完成和实现,其职责由执政党和政府赋予。在这一时期,社会组织自主的社会活动空间不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在执政党社会整合的大趋势下,社会组织的角色扮演和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充当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工具的作用,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和范围基本上由执政党和政府所赋予,在社会全面管控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主要是执政党和政府政治动员功能的延伸和辅助,活动职责也是由党组织和政府组织所分配和赋予;二是社会组织所发挥作用的大小和程度主要取决于其政治性,在国家掌控一切政治经济资源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作用程度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其政治属性在党组织和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功能的发挥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型政府逐步转向有效和有限型的政府,社会组织与政府逐步走向合作互动的关系模式。一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活力,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单一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传统体制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利益取向,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觉醒,使得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意识和积极性提升,社会公众所依赖的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

中国社会组织的极大发展的前提是“单位制”改革。“单位制”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全方位控制社会公众的重要组织载体或模式。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承载着诸多含义,既可以是工作的场所,”也可以是生活的重要组织网络,“单位”几乎承包者一个单位人生老病死所有需求。“由于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往往包揽了单位职工的就业、教育、劳保、福利”*郭戈英、郑钰凡:《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运行基础——观念和政策组织》,《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而个人也因此紧紧贴附于单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都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是社区服务、地方自治的积极参与者,在现代社会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的积累,使社会力量得到了极大地激发和释放,政府也逐渐从全能控制的模式逐步迈向社会管理进而迈向社会治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开始逐步出现,并与政府呈现一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公共治理的转型,社会组织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根据民政部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34.8万人,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2.9万个,各类基金会4784个*《民政部发布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607/20160700001136.shtml,2016年7月11日。。有学者认为,在1949年至1978年,政府对社会组织完全控制,而社会组织对政府高度依附;在1978年至2006年,处于政府推动分离,偏重控制阶段;而2006年至今属于培育服务,互动合作的阶段*车峰:《我国政府与NGO关系变迁的理论考察:三个阶段的划分》,《学习论坛》2014年第4期。。

二、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从属-合作关系

简单来说,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竞争,是一种从属性的合作关系,政府甚至设置许多事业单位或准政府机构来取代应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中国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呈现如下特征:

其一是缺少竞争关系。在中国语境中,社会组织没有像在西方社会中那么重要的政治地位,也很难想象在中国发现社会对抗政府的经验根据。西方学者提出的半公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和国家领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的概念,其实也难以解释中国的经验;因为前者强调自治组织居于极权社会和理想形态的公民社会之间的中间位置,后者强调社会组织不反对政府,而是充当公民意识发展的训练场地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唐文玉:《如何审视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4期。。

其二是一种不成熟的合作关系。根据来源不同,中国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它们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其社会资源主要来自和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控制的垄断领域;另一类是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他们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预期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主要社会资源来自市场、社会、海外等开放的竞争世界。另一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分类是将社会组织分为官办社会组织和草根社会组织*周军、唐兴霖、赵俊梅:《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以草根环境NGO为例》,《理论探讨》2008年第6期。。官办社会组织相当于政府的延伸,而草根社会组织缺少资源,很难以单独组织的形式同政府合作。虽然说政府也有同社会组织的合作项目,但是由于两者地位差距悬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只能归为不成熟的合作。

其三是一种不对称的资源依赖关系。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不仅是物质资源上的,更关涉政策、法规等制度资源。由于官办社会组织是根据政府需要建立的,政府给予其资源支持是必然的。对于草根社会组织来说,政府的支持就变得弥足珍贵,只有具备政府支持的社会组织才能有效行动。社会组织本应在与政府合作中向政府提供公信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支持,但是中国的社会组织几乎没有积累这些资源,这种关系使社会组织的优势和政府的优势都无法发挥。对于政府来说,给社会组织提供经费既无法提升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政府是其“主管单位”,灵活性大打折扣,而当政府与公众起冲突时,它也没办法站在一个公正的中立立场进行辩论,这又使得中国社会组织无法累积公信力。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开始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给予更大的关注,但是社会组织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并没有明显减轻。仅从收入来源上看,私人慈善捐助基本构成社会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个人、公司和基金会的私人慈善事业平均占非营利收入的11%,而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就占非营利收入的近一半(49%),公共部门的支付占40%。造成这种后天发展畸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是政府的矛盾心态。一方面,政府由于自身能力与资源的有限,无法应付多样的社会需求,因此寻找合适的社会组织实现职能的外包便成为一种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在国外早有先例,成效显著;另一方面,政府担心对社会组织失去控制,听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有可能使其成长到可以领导社会对抗政府的地步。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之下,政府一直没有放宽对于社会组织的控制。中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有所提高,但是质量上提升不明显,没有像“绿色和平”这样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诞生。甚至有些社会组织还成为政府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接受场所*高猛、赵平安:《政府与NGO合作关系的逻辑与生成——建构主义的视角》,《学术探索》2009年第2期。。

其二是社会组织自身定位的误区。当前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困惑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正处于“看”到的社会组织与“想”到的社会组织的纠结中,也就是社会组织的“实然”与“应然”的矛盾。社会组织本应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来服务于社会公众,代表社会公众对权利进行维护,其价值旨归在于实现公众对权力的限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看到的是社会组织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虚假和伪善。

其三是社会组织现实中没有对社会公众进行真善美的引导。由于没有能很好地区分现代公益和传统慈善,没能认识到现代公益是常态化的,而不是在大灾大难出现后才出现的“灭火器”,中国的社会组织缺少必要的公益精神,也没有在公众中培育出公益精神。结果,国人普遍认为公益是富人的事,以至于很多网民在“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后逼马云捐款,期望公益事业成为富人的道德制约。此外,国人认为慈善只与“物”有关,而与“慈善精神”关系不大,认为只要捐款就足够了,而没有认识到在现代社会慈善主要是爱心。

三、慈善组织作为特定类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

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转型等等,可以以慈善组织为例得到说明。与近代的利益集团、政治诉求明显的组织不同,慈善组织在所有的社会中都是被鼓励发展的。作为特定类型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及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扮演与社会组织整体的发展状况基本上相吻合。

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在传统政府全能型控制的社会环境中,慈善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程度较少。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原有的慈善组织受到了改造。《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1950年)阐述了中央政府对于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明确了将原有的民间慈善机构进行接管、改组,并入政府机构的政策方针,此时的慈善组织有的被改造为官方或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改造为“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有的则被取缔或关停。社会主义的改造完成后,国家对旧社会的慈善组织进行了彻底的接管。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社会救助事业和救济职能完全由政府所承担和接管,慈善组织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的转型,公民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觉醒,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等体制因素和现实问题的凸显,单靠政府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已显得力不从心。慈善组织在逐步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各项职能整合和转移的政治格局中,逐步拥有了参与社会救助事业的活动空间和话语表达权,慈善组织的发展拥有了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慈善组织在济危救困、抗震救灾等方面成为对政府救助的积极有效的补充,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等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民间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表现出巨大的号召力和行动力。而随着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逐步觉醒,社会力量得以逐渐壮大,公共救助成为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依赖和动力。

强调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扮演,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将慈善组织培育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一是慈善组织尤其是民间慈善组织能增加社会救助的多样性,尤其在弥补官办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方面,能根据自身灵活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救助措施和福利项目;二是慈善组织能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的沟通,慈善组织的作业救助方式,使得其能与基层社会大众进行更为直接的沟通和交流,能够比政府官方机构更为迅速和有效地了解其实际需求,慈善组织通过公共政策的参与能及时将基层群众呼声传递进政策议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三是慈善组织作为第三次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途径,在缩小贫富差距进行收入分配的再调节方面能扮演重要的作用,慈善组织通过将募集的资金直接用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实际上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再分配;四是慈善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能进一步培育全社会的慈善救助文化,传递团结互助的慈善精神和文化,有利于正确价值取向的传播和引导。

慈善组织是社会力量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和主体地位。自1994年《人民日报》发表《为慈善正名》的社论后,慈善事业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和尊重。之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法规的出台使得慈善组织的运转逐渐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但从现阶段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来看,慈善力量仍主要依靠官办色彩浓厚的慈善组织,民办慈善组织力量仍然薄弱,再加上公信力不高的现实,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要求。

四、社会治理话语体系下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的优化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成为党的十八大制定的重要改革目标。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中,有效的社会治理必然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对公共事务的提供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凭借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社会组织可以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有效处理的诸多领域发挥自己的优势,可以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重新激活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治理盲区”和“治理真空地带”。在社会越来越复杂、人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的背景下,可以说社会组织的发展撑起了建构社会的主体职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都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是社区服务、地方自治的积极参与者,在现代社会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主体基本上是一种由“政府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参与”的逐步嬗变的过程。在我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的积累,以及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逐步觉醒,社会组织的力量得到了极大地激发和释放,政府也逐渐从全能控制的模式迈向社会管理进而迈向社会治理。

首先,在社会治理的话语阐释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需要进一步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是治理理念得以实践的重要基础和内在要求。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意味着传统行政官僚科层制体制的逐步解构,政府、市场和社会正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互动结构模式。长久以来,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负责”一直被错误地等同于“政府统揽”“凡事政府说了算”,这一方面导致社会管理依赖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被忽视或消极被动参与;另一方面,政府无力有效进行社会治理,“包袱过重”难以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大量复杂的社会事务呼吁社会自组织的参与。我国的社会组织尽管具有先天发育不足的缺点和缺陷,但与政府组织相比,社会组织以其公众性的优势成为其立足的基础,并且大多社会组织在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领域承担必要的工作和任务,这也是其谋求合法性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同时社会组织较少受到官僚制度的束缚和约束,其活动范围和方式也较有灵活性。不过从权力的分配和配置的角度来看,政府代表着国家权力,社会组织代表的是市民的权力,是一种社会权力,而这种社会权力则是公民或社会团体实现自我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种力量。正视和有效调动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力量和作用,是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必要条件。当前社会组织获得一定发展空间,逐渐成为同政府能携手共治于社会的重要一方和主体。“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自觉规划社会治理,突破旧的制度框架和思维方式,建构起全新的政府模式,引导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周军:《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规划》,《学海》2014年第5期。。

其次是要通过政府媒介的积极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使社会公众逐步摆脱“有事找政府”的认识禁锢。目前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大众对各类热心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认识不够到位,尤其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仍处于一种懵懂的状态,更甚者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宗旨和活动内容不关心、不了解、不支持,更谈不上积极有效地参与。究其原因在于社会公众缺乏对公共领域社会事务的关心和积极参与的治理,更有甚者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发起和组织的活动进行抵制、阻扰和反对。在公民社会日益壮大的现实中,无论是官办社会组织还是民办社会组织都是社会积蓄力量的组织化,其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于在公民社会领域获得必要的资源支持和生存环境的优化。政府作为重要的制度供给者,需要在制度供给、环境优化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所掌管的社会媒体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宣传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机理,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观察和了解认识,使得社会组织在获取合法性存在的基础上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机理。

第三是要积极发挥中国社会组织的功能,提升我国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专注性。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官方社会组织还是民间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着组织功能不能得以有效积极发挥的问题。尽管不同的社会组织其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同,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热情的参与度;二是社会组织致力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解决,公共性和奉献性是其必备的素质。在社会分工高度专业性分化的现实中,提升社会组织致力于公共事务治理的专业性是必须和必要的。在具体现实环境的运行中,根植于中国大地上的社会组织需要充分了解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具体实际,在熟悉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四是社会组织应最大程度地谋取资金支持,为提升专业性做好物质基础的保障。在我国当前,资金和专业人员严重缺乏,是社会组织生存的一个困境。技术化治理要求治理主体的专业化,专门技术之职业需要一群专业人才从事,这样才能更好提供专门性的社会服务。社会组织活动经费的短缺是使其举步维艰的最重要的现实困境,而这又很容易陷入“资金短缺—专业性不高—活动不力—社会认可度低—资金不支援—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中,不仅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权利得不到妥善的保障,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培育也不能实现。同时我国的很多社会组织具有官方背景,习惯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撑,过度的政府倾向,使得社会组织不仅在经费来源等方面需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拨款和补贴资金,间接导致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架构和人事安排都具有明显的政府科层制的倾向,成为政府在社会领域治理和管制的影子。社会组织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在工作上不能充分发挥“第三方”的职能,具有强烈的“二政府”色彩。因此最大程度地谋取社会组织的财政资金的独立,是其自有和专业性发挥的最重要基础。

第五是要提升社会组织在利益博弈中的职业道德。在现实的利益博弈过程中,社会组织很多时候也会有“经济人”的思想冲动,致使职业道德缺失。利益主体的多元性,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了多元化的基础。作为公民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的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在利益取向多元化和个人发展自由性的前提下,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价值呼声和主张必然是多样性和差异化的。利益博弈规则设定的不合理、不合法往往会产生不同社会组织的职业道德的缺失。尤其是那些处在生存边缘的社会组织,为了能持续有效地生存发展下去,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进程中极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支撑,而采取虚假宣传、瞒报信息等手段来获取更多的组织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的进程中,有必要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进行评估,通过不同评估指标来构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评价体系,促使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能时刻保持职业精神的道德鞭策和激励。

(责任编辑:陆影)

2016-10-10

毕素华,女,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体参与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监管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4BSH096)的阶段性成果。

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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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7]01-01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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