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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协议探究

2017-04-04张海荣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企业

方 印,张海荣,许 莎

(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36;3.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贵州玉屏 554000)

0 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灾害频发,救灾工作任重道远。古语有云:三军未动,粮草先行。同样,基于灾害的突发性及紧迫性特征,在灾害应急管理中作为救灾前置物质条件之一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就成了影响救灾工作高效进行的重要环节。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2009年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肯定我国救灾应急体系的成就的同时,指出了我国救灾储备工作存在着功能不齐全、结构不完整、保障能力不足等不少薄弱之处。

显然,政府是我国救灾工作有效开展与顺利推进的主力军,而企业在物资储备方面亦具备独特优势。政府与企业在救灾物资储备问题上的良好合作,有助于完善救灾储备体系。而政府与企业在救灾物资储备问题上的良好合作——救灾物资协议储备中,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协议的性质,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协议的内容,能够有效发挥救灾物资储备公私合作的应有功效。

国内有关文献对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横向细化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救灾物资协议储备制度、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模式等方面。虽然国内学界对于政府与企业在救灾物资储备合作上的规范性协议的形式与性质问题有所探讨,但基本观点却存在着根本性差异,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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