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冷库贮藏无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的处理
2017-04-04周玉翠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兽医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产品
周玉翠 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对一起冷库贮藏无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的处理
周玉翠 刘中益/重庆市璧山区璧泉畜牧兽医站
一、案件调查经过
去年4月,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双天冻库贮藏有无检疫证明的鸭肉。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双天冻库替王某共贮藏鸭肉50件,计1300公斤,涉案金额1.56万元,没有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双天冻库负责人罗某及鸭肉经营户王某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复制了冻库出入库台账及营业执照,对执法检查过程进行现场拍照取证,证实鸭肉未经检疫。对涉嫌违法贮藏动物产品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就地封存。当事人不凭检疫证明贮藏动物产品的事实成立。鉴于双天冻库贮藏的鸭肉无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为此,我站决定对双天冻库涉嫌违法贮藏行为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立案查处。
二、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1.双天冻库贮藏的1 300公斤鸭肉未经检疫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罗某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提供货主王某的联系方式,且未引起严重后果,经检疫判定,该批鸭肉不具备补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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