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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协议”无效?患癌“妻子”吞苦果

2017-04-03淑红

知音(月末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结婚证男方被告

淑红

以夫妻名义签“同居协议”

2004年4月的一天,哈尔滨市民李爱菊的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留下了她和大学刚毕业的儿子。一年后,李爱菊才渐渐从悲痛中走出来。

李爱菊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而李爱菊才45岁,亲朋好友包括儿子都支持她再婚。有朋友给她介绍了一个叫刘东栓的男人,见面后,两人彼此都有好感,就开始了接触。在接触中李爱菊了解到,刘东栓大自己近10岁,妻子一年前患病离世,独生女已经结婚成家。刘东栓一个人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平日里十分孤寂,就想找个伴儿。随着两人感情逐步升温,半年后,他们住到了一起。

一起生活后,李爱菊发现,刘东栓说话做事处处透着大男子主义做派,但对自己还不错。刘东栓提议,李爱菊每月拿出300元钱当生活费,其余的花费都由他来出。李爱菊同意了。

儿子听说李爱菊又找到了生活伴侣,心里很高兴。但得知母亲和刘东栓还没有办理结婚证时,儿子说:“如果打定主意和他一起过日子,就必须办理结婚证,这样对你今后的生活也是个保障。”李爱菊直言不讳地对刘东栓转述了儿子的想法,刘东栓连声说:“这是应该的,你放心,咱们抓紧办!”

过了一个月,李爱菊催他,刘东栓说女儿那边有些想法,他正在做女儿的工作。看样子,女儿对刘东栓和她领结婚证有些意见。2005年3月的一天,李爱菊问刘东栓办结婚证的事情商量得怎么样了。刘东栓连忙说:“闺女死活不同意咱俩办结婚证,还威胁我说,如果咱俩领证,她就和我断绝父女关系……”李爱菊生气地说:“你对女儿一味忍让,就不考虑我的感受吗?”刘东栓马上赔着笑脸说:“怎么会呢,咱们可以签个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果我违反了协议,将来你可以到法院告我。”李爱菊和儿子商量后,同意了。

2005年4月8日,刘东栓与李爱菊签了一份“夫妻同居协议”,内容大致如下:一、双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彼此以夫妻相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的生活;三、共同生活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男方应按雇工方式每年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万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将患癌“妻子”扫地出门

与刘东栓签了“同居协议”后,李爱菊心里踏实了许多。共同生活中,两人的关系还算融洽。

转眼间,李爱菊和刘东栓已经同居生活了10年。2015年10月,没想到李爱菊却查出了胃癌,而且已到了中晚期,必须尽快做手术。手术加放疗、化疗等费用,几个疗程下来需要近20万元。

病情不等人,李爱菊想和刘东栓商量手术问题,刘东栓却支支吾吾,说前段时间女儿装修房子,他拿了不少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她治病。

治病要紧。刚强的李爱菊不再乞求刘东栓什么,她拿出自己的近12万元积蓄,在北京打工的儿子又给她汇来了5万元,加上亲友给她凑的3万元,她顺利住院做了手术。手术加上放疗、化疗,李爱菊前后在医院住了将近3个月。让她寒心的是,在她住院期间,刘东栓仅来看过她两次。

那天,李爱菊借口让刘东栓把她放在家里的几件内衣拿到病房来,推心置腹地问刘东栓:“你给我说心里话,我现在这个样子,你是不是有其他想法?”刘东栓吞吞吐吐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我是这么想的,你这种病大家都知道的,我照顾起来真的有心无力。”李爱菊一阵心寒,最后落寞地说:“咱们本来就不是真正的夫妻,我也用不着你可怜、同情,你走吧……”

从那以后,李爱菊再没给刘东栓打过电话,李爱菊积极调整了心态,身体康复得也很快。出院后,她回到家中静养。

2016年2月下旬,因为自己的许多生活用品还放在刘东栓家,李爱菊前去取东西。可是到了门口,门锁却怎么也打不开,原来刘东栓把门锁换掉了。此时的李爱菊已经生不起气来,她怪只怪自己当初看错了人,和这样一个冷漠的人一起生活了10年。

“丈夫”不履行协议成被告

那天下午,李爱菊等了两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从外面回来的刘东栓。这时,刘东栓反倒放开了,没有任何掩饰地说:“爱菊,好聚好散吧!”李爱菊爽快地说:“好,等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了,我就把我的东西搬走!”说罢,她扭头出了门。

对于李爱菊所说的“咱俩的事情掰扯清楚”的话,刘东栓明白其话语所指。的确,以夫妻名义同居10年,她每天做饭、拖地、洗衣服,几乎所有家务都由她来做。如今两人不能再生活下去,按当初那份协议约定的每年1万元的雇工费,他该出不少钱。

为了替自己讨个公道,2016年3月中旬,李爱菊聘请律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东栓履行协议,支付她10年同居生活期间的雇工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4月1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现原告罹患癌症,正需要被告照顾时,却遭到被告的遗弃,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赔偿原告雇工费10万元。但被告代理人则辩称,造成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无法进行的原因是原告身體出了问题,而不是当初协议上约定的——因男方原因造成同居生活无法进行。另,双方共同生活10年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签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未当庭做出判决。

2016年5月6日,在法院二次开庭前,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得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己面临败诉的结局时,李爱菊无奈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接着,主审法官做被告刘东栓的工作,对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李爱菊与他共同生活10年,对这个家庭做了不少贡献,现罹患癌症,生活难以自理,无论从道义、情理上,都应该给予帮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刘东栓愿意支付3.8万元补偿款,补偿款结清后,李爱菊把自己的生活用品搬离,两人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如今,已经正式和刘东栓解除同居关系的李爱菊,正积极进行康复治疗。那段10年的同居生活给了她难以言说的伤痛,她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正在同居或准备同居的女同胞:男女同居难保会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在决定和对方共同生活时,一定要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一旦同居生活出现意外,女性是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

摘自《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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