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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2017-04-02魏云龙

时代农机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规补偿区域

魏云龙

(渭南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陕西 渭南 714000)

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农业的地位举足轻重,建构环保生态农业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与重视的热点问题。并且,人们也重视分析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然而依旧面临制度的缺陷。为此,当前时期农业工作者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完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

1 确定适宜的农业环保补偿的标准

合理补偿的基础是适宜补偿标准的确定,并且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困难与重点就是确定适宜的补偿标准。由理论上而言,农业环保生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保护与建设的农业环保生态损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以及额外成本,不但涵盖农业利益、经济利益,而且涵盖农村的社会利益。确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重点具备两种方式,即机会成本法以及评估环保生态价值法。纵观当今国内的实际现状而言,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标准仅仅是相对公平,并非绝对性公平,不可以一味地根据贡献的多少与损失的经济大小进行确定。在对农业环保生态价值补偿标准进行确定的情况下,能够立足于评估生态价值,兼顾区域的社会、自然、经济等因素的条件下对机会成本值进行计算。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调动有关人员从事农业环保生态服务的积极主动性,而且能够使政府部门的负担变小,以及对补偿的区域差异性进行体现。

2 注重建设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相应法规

对于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牵涉到的有关人员及其职责和利益而言,应结合法律方式加以优化。①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基本法的制定。提倡首先制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条例》,然后逐步地制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法》;②农业环境生态专门补偿法的制定。兼顾到农业环保生态补偿非常独特,提倡制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条例》,从而在条例中清楚地规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源、标准、主体、方式、范围、对象、法律职责、管理手段等等一些问题;③实现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单行法的制定和完善。各种农业环境和资源范围之下的环保生态补偿有着相应的独特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提倡完善和优化不适宜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单行法规,且完善立法上的空白;④实现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区域性法规的完善。为了在国家法规中体现区域性法规的功能,省级部门需要结合国家对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精神、原则等,立足于区域的实际现状,对相应的区域性法规进行完善。

3 划分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主体

对于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主体来讲,需要在坚持“谁破坏谁修复、谁应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发谁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划分国内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主体为下面两种:一是国家性补偿。因为农业生态具备显著的公共物品属性特点,社会公众的体现是国家政府部门,让其充当受益者加以补偿,这不会导致各方利益者的反弹。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国家性补偿不但涵盖中央政府部门,而且涵盖区域政府部门。除此之外,因为政府部门重点凭借相应的运行部门进行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及其开展相关工作。为此,需要清楚农业环保生态补偿中各方的实际责任,从而切实保障接受补偿者的利益。二是社会性补偿。所谓的社会性补偿是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的关于农业生产的、对农业生态环境形成破坏或污染的农药企业和化肥公司等社会组织、企业等。

4 规范地管理农业环保生态补偿问题

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务必遵循一致补偿的标准,创建一致性的管理机构,实施一致的管理措施。具体来讲,一是遵循一致补偿的基本原则。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务必遵循的原则是“受益者进行补偿、破坏或污染者支费、保护者受益”,确保损坏环保生态行为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开发和应用环境资源者付费,环保生态受益群体具备补偿带来良好生态环境的人们、区域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创建一致性的管理机构,创建国家级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机构,并且创建我国的环境监察制度,注重管理和监督跨产业之间、跨流域经济区域之间、跨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下游区域跟上游区域之间、发达区域跟不发达区域之间的补偿进行协调。三是贯彻一致性的监督措施。创建评价与考核农业环保生态补偿资金应用的制度,严格地考核一系列专门财政补偿金的应用绩效情况,从而确保财政环保生态补偿金的引导性与激励性功能有效地体现出来。并且,创建和完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审计制度,让社会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

5 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时期国内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面临很大的不足之处,能够以农业环保补偿的标准的确定、相应法规的建设、主体的划分、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完善农业环保生态补偿制度,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1]丁恩俊,谢德体.农业信息化助推现代农业发展的策略研究——以重庆为例[J].农机化研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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