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影响追诉时效问题的理论阐释
2017-04-02卢广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卢 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35)
刑事司法解释影响追诉时效问题的理论阐释
卢 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35)
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以后,部分具体案件的追诉时效会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目前针对这一问题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导致刑事追诉时效在实践处理中的混乱。应该从刑事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和计算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理论阐释。从溯及力的视角阐释,认为在处理新刑事司法解释影响追诉时效问题上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更为妥当;从计算标准的视角进行阐释,认为追诉时效应当以“追诉结束”作为计算标准更为妥当。
刑事司法解释;追诉时效;溯及力;追诉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长短与罪行轻重、刑罚轻重成正相关关系,罪行较重、刑罚较重的追诉时效较长,罪行较轻、刑罚较轻的追诉时效较短。然而,社会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社会情势变化,以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的方式调整某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新出台的刑事司法解释修改某一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后,会直接导致该类犯罪具体案件的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司法解释影响追诉时效问题的依据是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效力规定》)。但是《效力规定》仅仅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作出概括性规定,未能彻底消除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司法解释影响追诉时效的所有争议,因此,需要对刑事追诉时效的实践问题进行理论解释,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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