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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特点与困惑

2017-04-02黄波

智富时代 2017年3期
关键词:特点困境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江门 529000)

【摘 要】从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下达,到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社会上引发巨大反响,再到2014年“两院两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社区矫正制度才在我国正式建立。短短十几年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较快,体现出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社区矫正;特点;困境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国际上犯罪非监禁化,司法人道化的思潮与趋势的表现,目前国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从法学角度来说澳大利亚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和控制活动。i国内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当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2000年9月,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罪犯试行半年监禁的探索,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她们从周一到周五回归社会参加劳动,在周末回到监狱中服刑,在实施过程中减少了监狱的开支,同时这也增强了犯人自食其力的能力提早让犯人融入这个社会。这一开创性的探索,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萌芽。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改变原有的执政理念,政府开始将一些权利移交给社会,政治权利的一元结构开始向市民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二元结构过渡,因此在犯罪的预防和犯罪人员的惩治,犯罪人员的回归社会方面也需要改变政府的一方独大的局面,积极让社会参与。2003年7月,“两院两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揭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大幕,经中央批准,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也提及到“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也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发展经验。最终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将社区矫正录入刑法条文,这不仅是我国社会刑法的进步,同时也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重要的意义。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ii。2014年8月,“两院两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而由司法部起草的《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也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列入立法规划之中。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社区矫正中实施中的特点

(一)政府的主导性地位。在社区矫正的提倡、实施中政府一直是积极的处于积极的主导性地位,司法学家认为在社区矫正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导性地位确实是必不可少的,在资源的提供以及政策的制定,各部门的职能的划分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对其犯罪者的管理与监督是司法及行政管理人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事司法与实施法律的解释,依法使用非监禁刑法的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法执行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个部门的国家政府机关各司其职,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实施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过去我国也有相关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参与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但是大多都流于形式。

(三)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较少,然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到将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人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犯罪:管制、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以及劳教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王思斌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划分包括接受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监护制度。在各个阶段的工作制度中行政性色彩浓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较少。

(五)我国社区矫正实施的后备军,社区矫正社工发展迅猛。社区矫正社工是司法社工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利他主义为指导思想,在熟悉相关的法律后,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与技巧,协助社区范围内假释,监外执行,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劳教人员加强自我的改造,矫正其偏差的认知及行为,联系社会资源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实现助人自助。社区矫正社工是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迅速,2016年社会工作研究生招生院校达到100余所,由于近年来专业硕士的扩招,基本上每所大学的社工硕士招生人数在上升,社会工作硕士以及本科生为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以及社区矫正提供了大量的人才。

四、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困惑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人性化的重要體现,然而我国重刑主义的思想一直根深蒂固,为实现社会的稳定,国家更愿意将这些犯人关入监狱去惩罚他们,而非让他们进入社区去矫正他们的行为,国家更习惯于将不安全与不稳定的因素放在监狱中而非社会上。

(二)普通民众的“因果报应”与朴素的正义观,他们会更加倾向于将这些犯罪者投入监狱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犯罪者接受惩罚,尤其是严厉的惩罚,普通民众就会认为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如果将犯罪人员放入社区中进行矫正民众一般会认为惩罚力度不够,没有体现所倡导的实现社会的正义的理念,因此社会民众一天不改变这种“刑罚至上”的理念,社区矫正就一天无法在全社会中普遍实施。

(三)摆脱封建统治的新中国成立仅60多年,封建思想中的统治观念、人治思维根深蒂固。目前我国政府机构设置偏多,分设过细,不少部门集体决策与职能一体化,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政府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政策透明度低,监督机制薄弱。政府过于庞大,造成其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能管的现象,因此在进行社区矫正中,对于政府多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实施的不明确,造成的相互的推诿,这也会对被矫正人员和社区居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助于其自身法制化的建设,将大政府转化为小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变为服务型政府,缩减政府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人治逐渐转化为法制,积极将一些职能转移给社会。

(四)社区矫正社会基础和社会的参与性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倡导,已至实施往往是“政府独大”的局面,我国社区并未形成真正自主的社区,社区发展还是很薄弱的,大部分社区是建立在政府行政规划的基础上,然而社区矫正是需要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社区居民的参与不仅可以是犯罪者更好的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而且社区居民的参与也可以更好的维护本社区的治安,以及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从社区矫正的视角来看,政府的资金,政策,以及法律方面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来看,打破社区矫正中存在的社区以及其他组织或志愿者与政府关系的“官与民”的二元状态,政府与社区或其他组织应建立其合作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应该转移职能,在协调,指导等一些宏观性方面发挥其作用而在具体实施方面依靠社会成员,社区以及专业的人员。

(五)社会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利他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从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运用个案,小组以及社区工作等方法协调各方资源帮助服务对象矫正其行为,并融入社会,同时社区矫正人员也可以通过社会倡导影响宏观性的矫正性政策。但是矫正社工在我国的发展也面者一些问题。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从对犯罪者的监管、矫正,以及对不同罪犯的管理手段的差异,这都需要社区矫正社工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然而据我国民政部门统计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中三分之一学历是在大专以下。目前培养出的社工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只是经过了简单的培训就直接上岗.。iii其次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职业的认可度有待提高,一般人会认为社会工作就是义工,在社区矫正中,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能主要是上报信息情况,其他工作很少,社区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最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酬等社会福利待遇有待提高,据了解在深圳市明确社工薪酬最低标准,人均总费用不低于7.6万元,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机构扣除社工的管理费。培训费等社工的真实薪酬大概只有5万元左右。另外社会工作事业前景的不明确,薪酬福利的低水平使得大量的社工流失,这也使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不是很明朗。

(六)社区矫正中被矫正人员的利益缺乏有效的倡导。失权是充权理论的重要概念,一些学者稱为无权或去权,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充分的资源,那么他就无法对周围的环境施加影响,这些资源不仅包括有形资源如钱财,住所,衣服等还包括一些无形的资源如健康,名望,生活的技能等。然而犯罪者他们的失权不同于其他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一些权力的失去是由于法律的剥夺,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然而另有一些权力的失去是由于他们的矫正身份或者是由于他们的犯罪者的身份而造成的一些无力感,比如社会群体的歧视,住房问题以及工作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中,我们往往注重犯罪人员不良行为的矫正但是却往往会忽视犯罪者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利益也需要得到维护。

注释:

i郑霞泽,吴宗宪:“澳大利亚社区矫正概况”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九期

ii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

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iii廖明,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参与的问题困难与对策建议—以京沪为主要考察对象[J]刑法论丛,2013年第二卷

作者简介:黄波(1989—),江西上饶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教师、社工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区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岚林.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探索与反思[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2]张凯. 论我国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机制之形塑——以功能主义为分析视角[J]. 东岳论丛,2016,08

[3]林子坚. 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辨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 法学论坛,2015,04

[4]李川. 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3

[5]李素琴,谭恩惠.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6] 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8

[7] 王琪.社区矫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8]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0月,第21卷,第4期

[9] 廖明,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的参与的问题困难与对策建议—以京沪为主要考察对象[J]刑法论丛,2013年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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