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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2017-04-01李萌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

李萌

【摘 要】现阶段是我国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矛盾風险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直接性的影响。这一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纠纷保持着高增长的势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这些纠纷的解决有着指导性的作用。笔者在查阅大量民事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文献的基础上,就这一机制进行了思考总结。

【Abstract】This stage is the period of our country to rule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deepening reform. The contradiction risk and the settlement of social problems have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During this period, China's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maintained a high growth momentum, civil litigation mediation system has a guiding role to resolve these disputes. On the basis of consulting a large number of documents o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by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connection, this paper makes a reflection and conclusion on this mechanism.

【关键词】诉调对接;纠纷解决; 机制

【Keywords】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connection; dispute settlement ;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68-02

1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司法实务界创新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对现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实现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整体的效益,是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1]。

2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这里的非诉讼方式指的是诉讼以外的调解,主要有社会组织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其他形式的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江苏南通2003年的大调解机制,2008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这是一种符合我国特定国情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模式。

最高院于2009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与各相关部门一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商事调节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此种机制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

3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现有的几个问题

3.1 诉调对接范围尚未形成规模

民事案件纠纷对接比率不高,尚未形成案件的分流处理和类型化分类,对接方式以个案对接为主。

3.2 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对接联动性不足

诉调对接是一种多方面力量共同作用来解决具有社会性矛盾纠纷的机制,其建设与施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各级党委、政府机构,各类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极其相关人员等通力配合协作,从操作程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人员构成等方面共同构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途径,若缺少相关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就显得势单力薄,阻力重重。

3.3 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机关部门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职责,推诿责任。有些地方虽然重视对接机制的建设,但实践中却还是各自为战,衔接配合只是过场。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衡量,对介入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

3.4 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还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诉调对接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制度上的缺失极其容易引发实践操作中的不便和混乱。诉调对接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解决措施,完善关于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应的工作规则与操作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影响着法院工作的进行,也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解决,甚至影响到法院工作的效率。

4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

4.1 确定受案范围的分类

要做到明确案件的分流管理与纠纷的分类处理,可以对诉调对接受案范围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这样分类:一是民商事类纠纷案件,包括合同、侵权、婚姻、继承关系等引起的纠纷;二是公益团体类纠纷,包括因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三是社会类纠纷,包括相邻关系、消费维权、劳资关系等引发的纠纷;四是行政纠纷;五是其他能够适用诉调对接解决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处理,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解决,惠民高效便利,效果更佳。

此外,还要把案情相对明了、爭议不大的纠纷交由非诉讼调解组织;而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则交由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组织处理;同时,矛盾具有特殊性,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要甄选相应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进行调解并做到“对症下药”地解决矛盾纠纷。

4.2 协调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对接联动机制

“诉调对接”是法院系统内的诉讼与法院之外的多种力量调解的一种对接模式,关联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社区等多方的参与,因此,要在实践中充分注重各方的作用,扩大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拓宽渠道,避免法院在处理纠纷上孤军奋战。此外,“诉调对接”的各方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需制定协调各方联动的相关制度,以保证对接目标的实现。

4.3 统一思想认识

“诉调对接”是几个单位或部门联合行动、相互配合的一项工作,思想的统一是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的前提。各单位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职责,发挥部门实干优势,积极参与到对接工作中去。

4.4 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诉调对接在基层法院仍处于自我探索、内部改革的状态。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应给予诉调对接一个规范化运作的制度保障,从而具体指导、约束、监督、诉调对接工作,这不仅是对法院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更是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救济方法。

5 结语

诉调对接机制的出现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趋势,不仅可以实现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资源互补,还可以实现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资源的整合。正如著名法学家苏力所说:“要改变这种社会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样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法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诉机制,来实现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2]在如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下,构建合乎人民法院职能特征和审判规律的诉调对接机制,提供对接的现实途径,使这一制度具备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是最为重要的。当今局势变化莫测、社会结构深刻改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转变,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凸显期、发展的关键期,更加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诉调对接机制在法治天空的探索和实践中,必将可以得到更为完善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公正。

【参考文献】

【1】张邦铺.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基于S省P县法院的实证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1):8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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