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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研发费用问题的探讨

2017-03-30刘爽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期
关键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

刘爽

摘要:为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创新争优的市场氛围,我国在政策制定和财政支持上不断给企业让利,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尤其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然而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政策的有关要求。本文基于税收视角,探讨企业技术研发费用问题,旨在帮助企业不折不扣地享受到政策红利,并且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在经济发展上顺势而为,逐渐认识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开启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两架马车,落实到微观层面,表现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体现在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笔者以自身税务工作经验为基础,从税收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对企业重点关注的技术研发费用税收政策加以探讨,致力于辅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优惠,并且有效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

研发费用,简而言之就是与企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研发投入形成的费用,其中与研发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主要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项,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角度来说,企业可以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多扣除50%,研发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要求来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持续性地满足规定标准,则可以享受原25%所得税税率减按15%的比例优惠。以上两项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相对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投入成本,并且大幅度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绩效成果。然而,虽然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归集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但往往忽视了两项税收优惠之间的研发费归集口径上的差异,由此埋下了税收隐患,面临着被追征税款和加收大量滞纳金的困境,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也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影响,所以研发费用作为两项重大税收优惠共同涉及的核心指标,值得企业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既定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红利。

一、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精神,从而不断鼓励企业投入自主型研发,促进全社会研发的加大投入,以创新塑造发展优势。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目的为通过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减轻环境、资源对发展的压力,高新技术在其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高新技术的载体,更是创新型国际建设中的创新元素,从而对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制定了大量扶持政策,侧重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实体发展,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进而推动科技型企业裂变式增长。

二、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费用归集的差异

根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虽然上述两项优惠均都是以研发费的为政策执行的主要因素,但由于适用政策的导向和目的的不同,也促使在研发费归集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明显宽松于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发人员的标准及划分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人员的认定口径较宽,而加计扣除则以列举式限制了人员范围。前者要求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要占该企业当年全体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无论是直接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人员,还是为企业的科研活动专门提供类似于管理或者技术方面服务的人员,都属于该企业的科技人员,并且不要求上述人员必须为该企业的在编人员,只要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超过固定天数,即183天以上的,均可以划入研发人员的范围内。后者对实际工作天数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他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政策中明确规定该企业的研发人员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门,实务中虽然可以包括专门的研究人员、在专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的技术人员和技工,但间接从事后勤服务或者仅仅挂名并未实际参与研发的的辅助工作人员,坚决不能归集在研发人员范围。例如企业为研发活动形成的专利而成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员工,形式上属于高新企业的研发人员范围,但不能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2.固定资产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及固定资产的经营租赁费,固定资产范围明显大于加计扣除政策,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辅助的固定资产均可扣除。而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严格,仅限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经营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强调与研发活动的直接相关关系,对于研发设施、研发中心建筑物等辅助研发的固定资产不予加计。

3.装备调试费用

高新认定将研发与生产衔接过程中的装备调试费列入到研发费的内容中,加计扣除中并未列举此项费用,因加计扣除采取正列举可归集费用的方式,装备调试费并不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内。高新认定中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虽然两个文件都规定按照研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但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这是两个文件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规定中最明显的不同,体现了两个政策对企业支持、鼓励方向的不同。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而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以正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费用类型,且严格的确定了比例。

三、两项优惠政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

1.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企业的研发活动虽然是一项专业度强的工作,但是研发费用信息在企业内部涉及科技、采办、财务、预算等多个部门。对拟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而言,这两者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上的不同会进一步提高企业费用归集的难度。

2.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研发活动从前期筹划、项目立项、采购管理、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中,不仅涉及从事研发的部门,还涉及企业物料、生产、财务、商技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两项税收优惠各自核算与归集的组织工作,会给企业带来不小难度。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如果只依赖内部财务和外部税务人员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特别是伴随企业规模的日益壮大,两项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差异管理已经成为了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享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3.对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优惠相当于由政府变相的为企业提供了创新活动所需的资金,并降低了企业创新活动的风险。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两大税收优惠政策归集时,如果出现混淆或资料收集不准确,被认定为不实或归集不准确,企业轻则导致相应的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重则有可能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管理的建议

国家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经费到研发项目中,从而更多、更好、更快地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以上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响应国家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号召,也是为企业减负落实优惠的重点。但也需注意,只有依法处理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才可能持续享受政策的普惠。一是梳理研发费用信息在企业内部部门的流转程序,梳理会计科目设置和研发费用歸集口径差异,通过系统配置解决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研发费用归集内部流转机制;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归集相关研发费用,设立复核机制,避免研发费用归集错误;三是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区别,妥善处理两者的差异,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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