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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司法困境

2017-03-30金宏武

经济师 2016年12期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审查立案制度所设定的起诉条件与法院判决的实体要件混同,导致实体审理程序的前移、庭审虚化,并造成了“起诉难”的社会问题。而立案登记制在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上对立案审查制并无实质性改变,破解该困境的出路在于立案审查限于形式化审查,并在立法上祛除起诉的实质要件,仅设定满足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

关键词:民事诉讼 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4-02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强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中对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本文拟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改革的基本走向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行立案审查制。当事人的起诉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这些条件被称为“实质要件”。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起诉的形式上的条件,即,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书写如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要求,只有原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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