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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选择题难点解析(中级基础知识)

2017-03-28陆嘉琦

出版与印刷 2017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出版单位本题

陆嘉琦

2016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选择题难点解析(中级基础知识)

陆嘉琦

本文按照《考试大纲》划分的若干模块,对考生得分率普遍较低的部分选择题进行解析。同一模块内按照先单选题、后多选题的次序,着重说明那些有错的备选项究竟错在何处。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选择题

一、出版概论与编辑概论部分

第27题

本题考核出版活动在我国古代的名称,既与“出版概论”相关,也与“出版历史知识”有关。

在我国古代,指称出版活动的词语往往与书籍印刷有关。B项所说“捺印”,是把刻在印章(一般尺寸较小)上的图文以类似“盖章”的手工方式复制到纸张上;E项所说“拓印”,是把碑石上的图文复制到纸张上。两者都只是印刷的先驱技术,但还不是印刷,因为在产品尺寸大小、可容纳作品的篇幅、图文复制的清晰度,以及生产的速度、数量等方面都还不适合印制书籍的要求。所以,从现存的古代文献来看,古时人们对出版活动不用“捺印”和“拓印”来指称,而用“梓行”“雕印”“版印”等来指称。[1]2这样,B项和E项便都是错误的。

第30题

本题考核出版物的要素。

比较各类出版物的情况可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承载的内容都不一定是图片或文字,它们也不可能装订成册(报纸一般也不装订成册),所以B项“具有图片或文字”和C项“装订成册”明显是错误的,选这两项的考生不算很多。

然而,相当多的考生认为E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正确。确实,出版物是要通过发行才能向社会传播的,但是发行的范围不一定是“在国内外”,发行的方式也不一定是“公开”。可以说,现今我国的绝大部分出版物还是在国内发行的,去国外发行的并不多(况且某些出版物还只能“国内发行”);限定为“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也有不少数量。E项中两个限定语缩小了“发行”这个概念的外延,把“国内发行”和“内部发行”都排除在外,就使之不能普遍适用于各种出版物,也就不成其为要素了。所以,该项是有错的。

第32题

本题考核编辑工作创造性的特点。

编辑人员可以,而且往往还应该参与作品创作活动,如设计作品的主题和体裁,为作者的创作提供建议,甚至在征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动手修改作品,但是,编辑不能“尽量作为合作作者”,否则就会侵犯作者的合法权利,所以C项明显有错。

相比之下,D项“编辑工作的创造性有一定的专业规范”存在的错误比较隐蔽。说“编辑工作有一定的专业规范”是对的,但是不能认为“创造性有一定的专业规范”。所谓“创造性”,就是“努力创新的思想和表现”[2]206,既要创新,就要“抛开旧的,创造新的”[2]205,即“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2]206,是从无到有;所谓“规范”,就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2]490,是针对已经存在的事物、现象、做法等而定出的规矩。可见,一方面,对于还不存在的东西,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规范”的;另一方面,如果“创造”工作都仅仅是按照一定的既有规范来做,那也就谈不上是什么“创造”了。因此,D项的说法显然不对。当然,编辑人员在发挥创造性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要遵循相应规范。例如,策划一部面向小学生的常用汉字字典选题时,在一般的注音、释义、举例等项目之外,还为帮助小学生准确掌握汉字的书写笔顺而增添了以类似动画的形式展现各个笔画顺序的项目。这种设计可以说是发挥了创造性,但是,在展现汉字的笔画组成时,其顺序应该符合有关的汉字笔顺规范。

二、出版历史知识部分

第33题

本题考核出版业中一些行业用语与竹简、木牍的关系。要正确解答该题,必须既清楚出版业中一些行业用语的确切含义,又知道竹简、木牍的特点。

“素书”是指书写在丝织品上的作品,因“素”为丝织品的名称之一;“图谱”是主要用图来表达一定信息的书籍,[3]28而竹简和木牍都比较窄,显然难以承载长、宽尺寸都较大的图片。这样,C项的“素书、图谱”就不可能与简牍有关。

D项的“勒口、水线”都是现代出版使用的行业用语,前者指纸面平装图书的面封和底封在书口处延长并向里折转的部分,[3]183而后者是指由点、短直线、波纹线等简单的几何图形连续排列所形成的线条。[3]225它们在用窄窄的竹简或木牍抄写的书籍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分析本题的特点,在于干扰项中有三个词语的正确含义都见于初级辅导教材。中级的《考试大纲》已经明确说明,“中级两门科目的考试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是在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基础上的延伸和提高部分。中级考试的内容,并不限于这些范围,还包含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的相关内容,而且考试的要求也有所提高”。然而,有些中级考生仅仅学习中级教材而没有系统学习过初级教材,那就必然存在知识空白或短缺的问题,答题时便出错较多。这是中级考生应该引以为戒的。

第62题

本题考核的是古代图书出版中私刻的一些特点。

私人刻印书籍在我国古代出版业中是很重要的,其与坊刻的最大区别,在于不以盈利为目的。当雕版印刷技术基本成熟后,不少士人学者就开始刻书。所以,在五代就已经有私刻。C项称“私刻发端于宋元时期”,把时间推得太迟了。

私刻并不是由士人学者自己动手亲自雕刻书版和印制,他们只是作为书籍刻印活动的主持者,负责选定所刻印书籍的内容,并承担聘请刻工、印工进行刻印的人力成本和所需各种材料的成本。当然,这些士人学者为了保证书籍的内容质量,在刻书过程中,他们或亲自校勘,或聘请其他学者帮助校勘。可见,私刻的规模不一定小。从史实来看,从宋代到清代,都有不少私刻的丛书,大部头丛书的刻印成为私刻的重要特色之一。[1]131所以,E项所说“私刻的规模都比较小,不刻印大部头的书籍”,与历史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三、出版行政管理与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部分

第51题

本题考核国家对出版哪些种类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必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实施。因此,B项的“外文书”和E项的“法律类读物”,就不属于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的对象,持有图书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都可出版。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类读物”并不等同于“法规汇编”。“法律类读物”的范围很广,包括高校法律专业教材、面向一般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读物、法学方面的辞书、法律法规术语解释、司法案例评析等;而“法规汇编”只是法律类读物中的一个小类,是指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原文,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类别汇编成册的图书。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3号令公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出版法规汇编是有资格准入要求的,出版单位应由制定相应法规的部门选择并经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是,对其他法律类读物的出版并没有资格准入要求。这样,就不能把仅仅适用于某个局部的规则扩展用于全体,以偏概全当然是错误的。

第63题

本题考核关于责任编辑首次注册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知识。

责任编辑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而从报考中级职业资格的条件来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有可能获得该项资格并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时间总共不足三年(博士为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一年内,硕士为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两年内)。这样,他们申请注册时肯定无法提交A项所说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可见该项的要求不合理,应予以否定。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对责任编辑只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上的要求,并没有学历要求,况且各地负责考务工作的机构都已经按照报考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核过考生的学历。这样,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就不必再提交学历方面的证明材料。因此,D项“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也是应该否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考生忽略了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中对继续教育的要求,约2/3的考生没有选E项“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实际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一直强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因此,不但在申请责任编辑注册时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而且在责任编辑续展注册、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时都要提交,区别仅在于前者没有时间限定,而后面的两种续展都对时间有要求,为“近三年”。

第65题

本题考核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

在出版社中,各个岗位各有自己的职责,推销图书应该是发行部门的职责,编辑人员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但不直接参与,更不必组织有关工作。因此,C项“组织图书推销”明显有误。绝大部分考生都清楚这一点,误答的人很少。

然而,误将D项“制定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视为正确项的却达到2/3之多。实际上,“选题规划”与“选题”是有重大区别的,选题规划包括拟在某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实现的许多具体选题。制定选题并负责实施,可以说是编辑的职责;而选题规划的制订与实施都需要安排众多编辑人员参与。普通编辑人员无权安排、指挥其他编辑人员的工作。因此,选题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属于出版社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如编辑部(编辑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规划,总编辑负责整个出版社的规划。所以,不能把“制定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作为编辑人员的职责。

四、出版社经营管理部分

第38题

本题考核关于出版社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内容的知识。

出版社管理信息化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将与出版社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充分集成起来,使出版社内各个部门可以共享信息和资源,从而提高出版社经营管理的效率。可见,充分利用信息和资源是最为主要的,而技术是为实现信息共享服务的。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如果在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味追求采用最为先进的技术,就要不断更改技术系统的框架构成,修改各种数据文件的格式。这不仅会影响对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整合,导致开发周期延长以致无法及时使用,而且开发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所以,对信息技术的选择是以“能够切实满足实际需求”为标准,不一定非得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这样,A项“信息技术的先进程度”就不属于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内容。

各类数据资源对于出版社的经营管理决策往往具有重大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机密性。所以,必须设定不同的访问权限,让各个工作人员能充分使用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的数据资源,而与其岗位职责无关的数据则没有必要提供,避免信息泛滥。因此,并非能够自由下载的数据种类和数量越多就越能提高系统的使用效益。这样,D项“数据资源自由下载的开放度”就不属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此外,出版社经营管理数据主要是供内部使用的,对外开放并允许引用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没有相应权限就不能修改。所以,就不大会发生被人侵权的现象。这样,E项“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控制”就也不属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39题

本题考核关于图书质量社会监督机制的种类。

既然是关于图书质量的监督,那么,属于社区活动管理范畴的D项“社区网格化监督”,就明显与此不相干,应该排除。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A项“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监督”。这既包括出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各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这类监督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在保证图书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这是行业内部的监督,而不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所以,A项也是干扰项,不应该选。

五、出版物市场部分

第16题

本题考核出版物促销中的非人员促销种类,而且题目的设问是反向排除型,即要求考生判断哪种促销方法属于人员促销,从而将之排除在非人员促销之外。

大家知道,出版物促销分为人员促销和非人员促销两大类。前者的特点,是发行业务人员推荐介绍和销售出版物时,要直接与目标消费者或者发行商接触;后者的特点,是发行人员不一定要与目标消费者或者发行商直接接触,而是利用各种间接的方式向他们施加影响以促进销售。C项的“服务推销”,是通过开展一些为消费者服务的活动来介绍、推销出版物。既然是为消费者服务的活动,那发行业务人员势必要参与其中,并与消费者直接接触。所以,这是一种人员促销方法,不属于非人员促销。

第42题

本题考核关于市场预测方法中的定性预测的相关知识。

定性预测是指预测者在充分利用已知信息的基础上,依靠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的预测。这种方法不像定量预测那样需要采集大量数据后再按一定的数学模型进行统计分析,显然相对比较简单。因此,C项“定性预测的具体实施过程比较复杂”的说法不正确。

同时,定性预测中预测者个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而个人的知识和经验难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判断也常常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与客观实际有一定距离。所以,定性预测的准确度就不如定量预测。这样,B项“定性预测的准确度很高”这一说法就站不住脚,也是有误的。

六、著作权知识部分

第45题

本题考核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知识。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把自己对某项权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商品交易有类似之处。比如,书店把一本图书卖给消费者后,这本书的所有权就归属消费者,书店不能把这本书再卖给其他人。相应地,著作权人甲若把自己某部作品的改编权(也可以是其他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乙,那么,转让行为生效后,该作品的改编权就归属乙,他既可以自己改编该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改编该作品,甚至把这项权利再转让给他人;而甲则不再享有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当然也就不能把这项权利再转让给其他人。因此,权利的转让都是专有的,不可能存在非专有转让。这是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重大区别。著作权转让涉及的是某项财产权的所有权转移,所以只能“货卖独家”,而“一女嫁多人”有违最基本的商业准则,是严格禁止的;许可使用则只涉及某项权利的使用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为专有许可,著作权人可以把同一项财产权“货卖多家”,允许多方使用。可见,C项“著作权转让分为专有转让和非专有转让”是把仅仅适用于许可使用的准则错误地套用在著作权转让上。

此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获得的使用权都有或短或长的时间限制,期满后就不能再使用。著作权转让中的所有权转移,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永久性的,仅偶尔会有时限,即著作权人与受让人事先签订合同来约定转让的有效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受让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所有权,而过了这段时间,该权利的所有权又回归著作权人。这样,E项“著作权转让都有一定期限”就不正确,一则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二则是混淆了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这两种情况的根本区别。

第47题

本题要求考生运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哪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身权。

A项是“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将张某十年前写给自己的信件交给某期刊社发表”,可见,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发表权;D项为“某期刊编辑以自己给作者提供了写作思路并对文章的语言文字进行了润饰为由,在文章上加署自己的名字”,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整体著作权,其中自然也包括著作权人身权;C项“编辑李某在加工书稿时对书稿体例和错别字进行修改”,这是履行编辑的职责,不属于侵权,当然,加工后的书稿应该经过作者认可。大部分考生对这三项都能正确判断,但是不少人因对其余两项判断失误而导致失分。

B项是“王某将自己创作的散文署名‘小草’投给某期刊社,期刊社登载时署了王某的真名”。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署假名(笔名)、甚或不署名。这是作者的意愿,他人不得干涉。王某在自己的散文上署笔名“小草”,就是对署名权的具体行使;而某期刊社违背王某的意愿擅自更改署名,属于对王某署名方式的干涉,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E项是“某期刊编辑未经作者同意将近期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摘编了3/5后登在该期刊上”,这涉及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问题。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各国法律对作者行使著作权财产权都有一些限制。在我国,著作权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大类。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其著作权人同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纸、期刊可以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从我国报刊登载作品的实际情况来看,附有这类作者声明的现象是极其罕见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登载所谓“版权声明”禁止转载、摘编其所刊登作品的情况倒是比较常见,但这种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属于特殊情况。E项并没有特意说明作者是否附有这类禁止性声明,那就意味着是如实反映我国报刊登载作品的一般情况,即作者没有声明。这样,其他报刊转载或者摘编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所以,E项所说行为没有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

第48题

本题要求考生判断关于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方面的一些说法是否正确。

为使用作品而支付报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就是说,支付报酬用哪种形式、报酬的标准高低、支付的时间长短等,都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法律都予以支持。仅在当事人因事先未有合同约定而发生纠纷时,仲裁机构或法院才会参照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裁判。据此,A项“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事先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低于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的下限,可仍按合同约定支付”,B项“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事先未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报酬标准的,出版单位可能会被判定按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的上限支付报酬”和E项“出版单位可以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不支付报酬”就都是正确的说法。C项“出版单位可以自行决定用出版物抵作报酬”的说法则是错误的,因为“自行决定”就意味着是出版单位的单方面行为,没有与著作权人协商过,不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则。

此外,D项“出版演绎作品时,出版单位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就不必再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所谓“演绎作品”,是指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如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因为演绎作品中含有原作品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以法律规定:使用演绎作品时,应该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都支付报酬;仅在原作品由于权利保护期已过而进入公有领域时,才不必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使用演绎作品的方式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则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都不必支付报酬。D项并没有特意说明原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显然是就作品的一般情况而言,并且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因此,D项的说法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是错误的。

七、数字出版技术部分

第67题

本题要求考生判断什么功能是数字内容资源管理系统不包含的。

数字出版需要有一个平台,其核心部分就是数字内容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类型的已有数字内容资源的管理,供按照选题目标组合构成产品时调用。然而,拟用于数字出版产品的内容资源必须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独创性等方面有充分的质量保证,这就需要编辑人员按照出版工作的规程进行审核、加工。为了保证编辑工作质量,编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常常需要与作者多次沟通、协调,也需要与出版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的相关人员沟通、合作。这便是“协同编辑”。可见,数字内容资源管理系统面向的对象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内容资源,而协同编辑面向的对象则是还不够成熟的内容资源,两类成熟程度不同的内容资源显然不能混合在一起。因此,数字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就不能包含B项所说的“数字资源的协同编辑”功能。该功能一般要利用数字出版平台上的“协同编辑系统”实现。

第69题

本题考核关于可扩展标记语言XML的知识,要求考生判断对XML的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从已经列出的几个备选项来看,解答这道题应该不是很难,因为题干中已经说明XML是“可扩展标记语言”,那么,认为它“是一种使用便捷的编程语言”的A项,就是错误的。然而,本题的得分率却非常低。联系到还有不少考生解答第25题时把MPR的属性加到XML上的情况来分析,显然许多考生对XML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实际上,XML在数字出版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真正实现产品“一次编辑,多元发布”目标的最根本基础。利用XML进行标记后形成的半结构化内容数据,既可以转换形成可供印刷的排版文档,又可以转换生成适合各种数字出版产品要求的内容资源,应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文件的转换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实现,十分便捷。因此,考生们应该十分重视学习关于XML的知识。

第53题

本题考核关于数字资源元数据的知识。

所谓“元数据”,就是对信息资源进行描述、解释、定位或者使信息资源更易于被检索、利用及管理的结构化信息。简而言之,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或“关于信息的信息”。[4]162例如,就图书来说,其元数据通常包括书名、作者、分类、ISBN、定价、出版日期、关键词、出版单位等。[4]129这些数据的表达形式,在我国大部分都是汉字,也有字母和数字。D项称“元数据应以字母加数字的形式表示”,就失之偏颇,是不正确的。

为了方便各个方面的使用,元数据的标引确实有必要执行统一的标准。然而,元数据数量繁多,用途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仅仅对一小部分通用性特别强的元数据制订了标引标准,绝大部分元数据的分析、提取、确认及其标引方式,还是要由各个出版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资源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来确定。所以,E项“元数据的标引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可说是过于理想化或过于超前,不符合数字出版的实际。

第72题

本题考核关于数字指纹技术的知识。

数字指纹技术是将一定的标志性识别代码以人类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形式嵌入到数字内容中。“数字指纹划分为文本指纹、音频指纹、图像指纹和视频指纹四大类”[4]147,可以按照数字内容的表现形式相应地使用。所以,D项的说法“数字指纹技术一般只适用于图像、视频文件”过于片面,缩小了数字指纹的应用范围,是错误的。

数字指纹主要用于保护数字出版产品的著作权。众所周知,在打击盗版侵权、保护正版产品正常传播时,及时发现非法复制的侵权产品固然很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找到侵权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数字指纹技术中的“指纹机制”必须包括向副本中嵌入指纹并将之分发的副本分发机制和对非法分发者进行跟踪追究的跟踪机制。C项“数字指纹技术中的指纹机制专指副本分发机制”缺漏了更为重要的跟踪机制,所以是有误的。

[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基础•中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实务•初级[M].武汉:崇文书局,2015.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数字出版基础[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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