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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秀场直播的版权保护与规制

2017-03-28张玉菡

传播与版权 2017年7期
关键词:创作

张玉菡

网络秀场直播的版权保护与规制

张玉菡

网络秀场直播的发展为版权领域的作品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视听作品”的法律新归类,在注重网络秀场直播新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应对其演绎行为所涉及的侵权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既要在网络秀场直播作品传播前预设释明原作品来源的强制性法规,又要在网络服务商平台的监管协调下有效地落实“停止侵害”制裁措施。

网络秀场直播;独创性;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版权规制

[作 者]张玉菡,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大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共有3.25亿网络直播用户,约占互联网网民总人数的45.8%。其中,使用网络秀场直播的网民比例高至19.2%。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8月。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秀场直播的传播平台日渐丰富,从早期的“斗鱼”“花椒”“六间房”到今日的“酷狗音乐”“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一方面满足了普通大众的娱乐需求,丰富了民间作品的传播途径;另一方面,部分网络主播为博取公众眼球,未经许可肆意改编原有作品,对原作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加之网络传播的隐蔽性与复杂性,网络秀场直播的版权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从版权法角度看网络秀场直播的独创性

从最初的网络游戏直播到如今的网络音乐直播,网络秀场直播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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