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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改编热下的网络文学版权纠纷研究
——以《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为例

2017-03-28周子洋

传播与版权 2017年6期
关键词:未央锦绣著作权人

周子洋

IP改编热下的网络文学版权纠纷研究
——以《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为例

周子洋

网络文学作品因其优势成为当前影视改编的重要来源。研究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涉嫌抄袭案,发现写作软件助推网络文学抄袭,法律法规的漏洞难以应对等现实问题。可喜的是,公民和行业版权意识正逐渐加强。为塑造良好的创作环境,需要国家、行业和个人共同作出努力。

IP;网络文学;《锦绣未央》;版权

[作者] 周子洋,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IP成为文化产业的热门词汇,从游戏界逐步延伸至动漫、影视、文学、衍生品等多个领域。[1]IP是知识产权的英文缩写,IP改编则是把某一作品从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的作品或对作品进行改动。[2]影视行业对IP的开发近年来显得尤为引人注目。但随着热剧的播出,众多改编剧原著陷入抄袭丑闻。2017年2月15日,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锦绣未央》原著《庶女有毒》作者周静(笔名秦简)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进行证据交换,要求被告及销售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总计20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11部作品中仅《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涉嫌被抄袭的语句就达540句之多,抄袭情节97个。另据网友自发统计,270万字的《庶女有毒》共抄袭200多本小说。[3]这一案件一方面揭露网络文学市场乱象,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社会版权意识的增强。

一、IP热下的网络文学抄袭乱象

(一)IP改编更符合经济利益

作家小说一直是影视剧本的重要来源,改编传统由来已久,如金庸、琼瑶的小说,电视剧名声甚至高过小说,

网络时代IP改编更符合经济利益。与传统小说相比,网络小说题材更丰富,语言更通俗,连载形式可让读者和作品最快见面,不用等待出版。网络小说以其众多优势覆盖大量阅读人群,一个IP是否值得被改编已由读者筛选,原著读者也是影视剧的基础受众,因此IP改编风险小。对大多数网络小说作者来说,文学创作不是其谋生手段,因此版权出让费用较低。总而言之,网络小说较传统小说更受影视制作方欢迎。

(二)便捷的抄袭软件

有创作就有抄袭,如郭敬明2003年出版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被判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在网络文学流行之前,抄袭现象早已存在。

随着网络文学市场的扩大,优秀的原创作品稀缺,抢占市场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网络写手为挣钱挣名选择抄袭;另一方面,写作软件为抄袭者提供方便,写人、写物、写景、叙事、议论等都有模板可抄,写千余字只需10分钟。网友惊讶于《庶女有毒》作者抄袭书目之多,却不知“博览众书”型抄袭只需写作软件即可完成。

二、网络文学作者维权困境

(一)法律法规有漏洞

我国为保护作者著作权相关权益,199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三次草案修改。《著作权法》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其核心精神是鼓励原创。为了不造成垄断,独创性标准有一定限度,这也是一些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并提交证据却不一定胜诉的原因。琼瑶状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其《梅花烙》案被认为是“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一。该案首次采用“情节相似”来判定著作权侵权,把各层次情节设计作为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也为认定影视作品抄袭文学作品提供了明确思路。[4]

《庶女有毒》通过写作软件涉嫌抄袭200多本小说,有些甚至完全照搬原文。2010年施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不得剽窃他人作品,但没有提出认定标准,法律对抄袭的衡量标准规定模糊让抄袭者有了可乘之机。此外,“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求著作权人提供作品独创性证据,但是作品在情节设置、人物设定上难免相似就面临败诉风险。《庶女有毒》的独创性判断涉及多著作权人、跨作品取证,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著作权人的维权之路是否乐观尚未可知。

相关部门顺应行业发展也相应提出策略,如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权利人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权利;2016年11月14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表《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针对性解决网络文学版权问题。但是《通知》主要保护的是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问题,只有第三条和第四条提出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履行版权审查责任,且要建立版权投诉机制,仍然没有解决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及处罚问题。

(二)隐性抄袭难以界定

《庶女有毒》涉嫌抄袭200多本小说,志愿者耗时近3年才完成细致的语言表达比对工作,作品思想却难以涉及。对于一部作品而言,思想与表达常难以分离,在保护作品著作权时,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随之产生,指当思想与表达出现难以分清界限时将两者合并,划入不受保护的思想范畴,但合并原则会给作品作者的个人权利造成一定损害。[5]在本文案例中,面对抄袭指控,周静回应“情节基本属于原创,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三)维权成本高

《庶女有毒》经上百位网友整理证据,然而这些“抄袭证据”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只有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作为呈堂证供提交证据并由法庭判定侵权,才能在法律框架下约束侵权者。本案中200余位相关著作权人,谁来担当原告就成了问题。同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投入没有胜利把握的案件显然是不划算的买卖。

“她的书有几百万字,可能抄袭我的内容就二三十万字,如果我当时一个人去告她去维权的话,我觉得付出的代价会太大,而且不见得有比较好的结果,所以就没有非常积极去找这一块的途径,她们那一边又有那么多的利益背景”。(国电影报道2017年2月21日节目“《锦绣未央》原著小说涉嫌抄袭”人物采访整理,下文同)

(四)原著侵权不代表电视剧侵权

在网文侵权争议中,IP改编的电视剧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但是原著小说侵权不代表电视剧也侵权。

首先,原著小说和电视剧是两种不同的作品,在改编过程有编剧独创性内容,因此电视剧是否侵权要进行单独比对。其次,电视剧是否侵权通常会采用“实质相似+接触”原则,实质相似指两个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相似,在两个作品进行比对时一定是原告作品独创性部分和被告作品进行比对,独(自己创作非抄袭)和创(艺术性)都要考虑;接触性指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经发表,则推断存在接触,尚未发表就需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接触。[6]《锦绣未央》原著或许侵权,但电视剧是否侵权仍需要比对作品。或许出于这个原因,电视剧在选择IP改编时无视某些作品的抄袭疑云。

其实很多影视制作人也意识到问题,通常会和原著作者签订合同时约定不能侵犯他人版权,否则后果自行承担。但是在原著抄袭导致电视剧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同时起诉二者;如果被侵权人只起诉电视剧著作权人,电视剧版权方与作者的合同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而是要先承担侵权责任再去找作者追偿。如果电视剧判赔额高则会出现无法追偿,或即使追偿实际意义也不大的情况。如法院判决某部电视剧停播,电视剧方损失巨大,小说作者无力承担其损失就难以赔偿。

三、觉醒的版权意识

随着国民素质提高和行业发展,无论是个人还是行业都在增强网络文学版权意识。《庶女有毒》抄袭案志愿者青崖表示:“我们是2013年最早发现《锦绣未央》涉嫌抄袭并制作对比的一批志愿者,并且3年来持续制作,传播了相关的对比发现《锦绣未央》抄袭了200多本书。我一直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2016年初求助编剧汪海林、余飞,得到他们的资金支持。此后汪海林老师替我们聘请到律师,王国华律师以公益价代理案子,另外我们也开始逐一联系被抄袭的近200位作者,并最终争取到了二十多位作者的参与,第一批起诉的作者共11位。”

行业内部也为保护文学作品版权做出努力,编剧余飞和汪海林就在此案中为原告作者们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我们编剧协会、电影文学协会经常搞一些维权的活动,可能有一定影响,慢慢有人知道了,所以这些志愿者后来就找到汪海林”(编剧余飞)。“这些人都没有打过官司,后来我说我去找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他说那然后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创作者里面有的经济情况并不好,要说服他们真正出来维权经济可能是个大问题,我说这个不用担心,诉讼费用我帮你们想办法解决,我就去问我们的编剧同行,很多人都说可以帮他们出维权费用”(编剧汪海林)。

除了行业内知名编剧的帮助,《锦绣未央》案让包括琼瑶文化基金会在内的很多文化单位和个人纷纷站出来公益维权,让原作者备受鼓舞。

四、总结与建议

IP改编为我国文化产业提供优秀的素材,只有保护网络文学的版权才能鼓励原创,这需要国家、行业以及个人的三方合作。

(一)健全法律法规

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要求网络文学平台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为从业者敲响警钟。但是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最新条例、通知仍需明确判定和处罚标准,同时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强化网络文学的监督管理。

(二)行业约束自身

《著作权法》能够约束的是“侵权”,约束“抄袭”这种不劳而获行为的是创作伦理,法律难以判定的侵权现象,行业规范理应约束。相关从业者面对不良现象时不要把责任“推脱”给法律,要将法律法规渗透到日常行动中,为创作者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

(三)公民加强自律

受众是网络文学和电视剧的投票者,如果人人能够尊重版权,那么无论是文学作者还是影视行业都会因为利益选择原创作品,形成良性循环。作为个体,我们能做的就是自觉抵制抄袭作品及其衍生品,让真正的原创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应有的经济价值。

[1]于凡.IP是什么[N].中国文化报,2015-01-26.

[2]刘云霞.IP改编热下的版权纠纷问题研究——以《芈月传》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16).

[3]袁博.从《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看著作权侵权新类型[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2-23.

[4]王媛媛.文学作品的抄袭认定法律问题——以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版权纠纷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35).

[5]王凤娟,刘振.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合并原则及其适用[J].知识产权,2017(1).

[6]赵虎.原著小说涉嫌侵权,《锦绣未央》也侵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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