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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人作品侵权问题引起的对引入非营利用户自制内容规则的思考

2017-03-28蔡睿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创作

蔡 睿

一、金庸起诉江南等侵权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0日,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原名查良镛)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庸诉称,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金庸早在2005年接受新浪采访的时候就表示:“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网传周星驰在拍摄电影《功夫》期间因使用了金庸小说中的六个人物的名字而向金庸支付了6万元,姑且不论金庸维权的对象是否有法律依据,就态度而言金庸老先生的维权意识强烈。

就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应当将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和金庸的原作进行对比。《此间的少年》于2002年由江南创作完成并发表,创作的目的是为了纪念北京大学未名湖畔的青葱岁月,江南以北京大学为模板创造了“汴京大学”并以此为舞台描写了一系列的校园生活,但是独特之处在于汴京大学的学子都是金庸武侠小说宋代嘉祐年间的人物。《此间的少年》一经问世便受到了广大北大学子的赞赏,勾起了他们对校园生活的怀念,北京大学一度将《此间的少年》改编成舞台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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