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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设计

2017-03-28张佳莉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2期
关键词:消费者

张佳莉

近年来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发展迅猛,但市场的繁荣也催生着问题的产生。根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显示,社交拼团投诉已成为十大热点电商投诉曝光事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解释》),引入了“买受人住所地”的管辖联结点,试图完善网购纠纷管辖规则。然而这一改进依旧没有突破传统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框架,也无法充分保护“网团”这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团购的分类

网络团购,顾名思义,即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聚集起来,以数量的优势向商家争取到更优惠价格的集体网络购物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笔者将网络团购的类型分为传统型和O2O(Online to Offline)型。

传统型网络团购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商家在网络平台发布团购信息,消费者点击直接参与团购进行购买,没有最低人数的限制,如淘宝网的聚划算;二是商家通过网站发布团购条件和信息,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与熟人迅速抱团,达到条件人数进行交易的“社交拼团”,如拼多多网。此类团购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与普通网络购物一样,一般包含消费者或商家与团购网站成立的信息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个人与商家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O2O型网络团购是由团购网站发起的团购,消费者在网站上购买电子消费券,再到实体店验证电子券进行消费,不涉及物流,如美团网、大众点评。在此类团购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团购网站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参与到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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