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2号令” 规范产权市场的作用和一些问题的思考
2017-03-28侯海萍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宁530022
产权导刊 2017年4期
◎ 侯海萍(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宁 530022)
对“32号令” 规范产权市场的作用和一些问题的思考
◎ 侯海萍(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宁 530022)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以下简称“32 号令”)。这是继2004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以下简称“3 号令”)出台后,产权行业时隔12年收获的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文件。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在32号令出台后,迅速组织各部门开展学习研讨,通过近一年的业务实践并结合以往积累的经验,体会到32号令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产权市场的秩序,有效地增加了进场交易的品种,但同时感到,部分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困扰。
1 进一步规范产权市场秩序
32号令在3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强化了资产交易原则及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责任,在公开交易过程中,进一步规范了产权市场秩序。
1.1 强化各类资产交易原则
首先明确了资产交易的原则。32号令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即资产交易的原则是“进场交易”,不进场交易是例外;第二条中还指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可以经法定程序批准,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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