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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诗经中情誓所涉及的誓仪

2017-03-28黎文华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神灵誓言诗经

黎文华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重庆401331)

《诗经》是我国第一篇诗歌总集,它展示着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的社会现实,从各个角度生动地记载了那个时代的人民思想及生活习俗。其中大致有五分之一的诗歌都在描绘男女之事诸如爱情、婚姻等,在各类诗歌中分量最重。这个现象朱熹在《诗集传》中也有提到:“凡《诗》之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者也”[1]2。那个时代社会自由,民风开放,男女之间的婚姻恋爱还未受到太多束缚,其恋爱观念更是大胆开放。《诗经》中就记载了各式各样的婚姻爱情,其中就有些涉及到婚姻爱情中的立誓赌咒。《诗经》是在周民族的文化基础上产生的,受周代礼仪影响至深,其情誓诗更是带有周代誓仪的痕迹。本文即是从《诗经》中的情誓诗中挖掘那个时代誓的仪式艺术。

一、《诗经》中的情誓

誓,来源于盟誓。盟,《礼记·曲礼下》:“莅牲曰盟”;孔颖达疏云:“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2]142。所以“盟”就是参加这场盟誓仪式的人通过凿坎、杀牲、割耳、歃血等一系列行为活动在神灵的面前共同立誓,用共同的诺言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誓,《说文解字·言部》曰:“誓,约束也。从言,折声。”所以“誓”的本义就是约束性的言语,是人们通过言语来约束彼此的行为。盟誓最初是发生于诸侯之间重点在于政治性的“结盟”,而发生于平民百姓之间其重点就在于“发誓”,情侣之间的发誓就通俗称之为情誓。对《诗经》中的情誓诗的探究,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周民族解决问题的多方面角度以及从中透露的宗教文化内涵。

《诗经》当中较为明确记载男女因情盟誓的有《小雅·何人斯》、《王风·大车》、《鄘风·柏舟》,其中明确提及了三种盟誓行为,分别是以杀牲立誓、指日为誓、以死为誓。

首先,《小雅·何人斯》。闻一多在《诗经通义》“凯风”篇中明确提出:“《小雅·何人斯》篇亦女子之词。诗曰:彼何人斯?其为飘风。此以飘风喻男子之无情也”[3]175。诗中第七节写道“及尔如贯,谅不我知。出此三物,以诅尔斯。”丈夫忘记了他们以前相亲相知的日子,女子则堵住男子要说清楚,并胁迫以猪、犬、鸡为牲物发誓。这里明确提到了发誓,且是用“三牲”发誓。其次,《王风·大车》,是一首女子热恋情人的诗。“毂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皎日。”女子最后为对男子表白矢志不渝的爱情,指着太阳立誓——即便活着的时候不能与你同室,死了就一定要和你同穴。这种“生未同衾死同穴”的话语,显然是一种情誓,在《西厢记》中也有使用。这里提到的便是“指日为誓”。最后,《鄘风·柏舟》,一首纯真的爱情诗,很明显也是一首情誓诗,《毛诗序》说:“《柏舟》,共姜自誓也”[4]122。其中反复出现的诗句“之死矢靡它。母也天只!不谅人只!”女子看着船夫情郎说,这就是我喜爱的配偶的样子啊(又勤劳又孝顺),我到死都不会再有第二个这么喜欢的人了啊,父亲母亲为什么都不体谅我呢?这句重复了两遍,可见主人公的决心,就算到死也要和他在一起。

二、誓约的仪式及作用

情誓在男女的婚姻恋爱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在男女相思、热恋、婚后都可能出现誓约的身影。而在以上的誓约诗中,虽然并没有提及誓约的完整过程,但都不约而同地指出了发誓所需要的载体,即需要通过什么来确定誓言的成立及约束作用。

盟誓最初是一项建立在周天子、诸侯、大臣之间政治性的社交礼仪活动,其仪式过程也是复杂且庄重的。最完整、最庄重的誓约仪式需要经过征会与请期、载盟书、修整场地、杀牲起誓、歃血、明神读盟书、坎牲加书、藏于盟府、享宴致饩九个步骤。但盟誓的仪式及内容会根据盟誓者的身份、盟誓的规模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当这种政治性的盟誓用于民间立誓时,大部分的仪式和程序都被省略,只留下象征性的牲物以及明神宣誓。

《何人斯》中女子“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毛诗注:三物,猪、犬、鸡)就是要求男子以猪、犬、鸡作为牲物来起誓。这个仪式很明显是化于盟誓仪式中的“杀牲起誓”。盟誓杀牲起源于最原始的巫术。《周礼·司寇》中郑玄注言:“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5]889。面对神明,请鬼神见证誓言,必须要有牲物之血作为供神的祭品。《曲礼下》正义曰“盟牲所用,许慎据《韩诗》云:‘天子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鸡’”[6]142。《何人斯》中提到的三牲正是这三种,但民间并没有严苛的规范,三物可以通用。牲物还有一层作用,是作为誓言的承载之体埋在地下,这来源于盟誓仪式中的“坎牲加书”。《左传》昭公六年曰“乃坎、用牲、埋书”,《周礼·司盟》注云“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7]1013就是把盟书正本放在牲物上,和牲物一起埋在坎里。这样,誓言就可以和馈献的牲物一起传达给神灵,并以此见证盟誓、主持公道。

《王风·大车》中女子对着男子许下诺言说“毂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皎日”。闻一多说:“指日为誓,言有此皎日以为证也”[8]215。《鄘风·柏舟》中女子呼道“之死矢靡特”,尔雅释言“矢,誓也”[9]123。这两首诗都是女子宣誓,源于“明神读盟书”,即主人公通过口头语言向神灵陈述自己的诺言及遵守诺言的决心,所以宣誓时必须以“明神”、先君为质证。《左传》哀公十二年“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10]1671。宣誓之前要先邀约神明。以天日作为誓约的见证,也早见于书。《尚书汤誓》讲夏王朝到了桀,众心欲叛,众人视桀必败。夏桀立誓说:“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桀指日誓,太阳不灭他不亡。

盟誓最初作为一种天子诸侯间的政治手段,在维护当时的等级秩序、政权控制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后来发展至民间,誓约的政治性、法律性减弱,其本身所具有的誓约双方守信及受约束的特性并没有减少。盟誓的本质就是要守约、守信,即所谓“夫盟,信之要也”[11]199。人们对于约定的可信性有着迫切的追求,“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12]435。人们相信通过建立在神灵敬畏、真诚基础上的盟誓,能够使立誓双方更好地守信。人们出于对神灵的忌惮和恐惧,内心会自觉信守诺言,避免违反誓约。所以《何人斯》最后“作此好歌,以极反侧”,女子规劝男子要记得誓言,不要再反复无常。盟誓对立誓的人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誓言一经说出,就已然成为立誓人的行为信条,就必须坚守。盟誓是以神灵来定是非曲直,一旦违反,将受到神灵严重的惩罚。正是这种神灵的客观的约束作用,反而增加了誓约的可信度。《王风·大车》、《鄘风·柏舟》中的女子均有若是违誓、得天惩死的意味,显得她们对男子感情的表白更加真挚且忠贞,也表明了她们热烈、大胆的恋爱观念。

三、誓约的文化内涵

誓约并不仅仅是男女情深表明真心的取信行为,其中隐含的更是先民对神灵的崇拜以及诸侯盟誓传统所造成的深远影响。

杀牲俨然已成为立誓的象征性行为,杀牲本身就含有巫术化的象征,在行祭祀礼时无一会对神明献上祭品。杀牲首先所包含的是先民对神灵的崇拜,牲物之血被作为献给见证誓言的神灵的品尝物。其次,牲物作为誓言的承载之体,最重要的是牲物的血才是人神沟通的渠道。血将立誓人的决心传达给神灵,神灵通过血来使得盟书具有不可抗的效力。牲物的血才是真正的誓言载体。《史记》卷八十九《张耳陈余列传》:“张敖啮其指出血,曰:‘君何言之误’……”又卷一百四《田叔列传》:“赵王啮指出血,曰:‘先人失国,微陛下,臣等当虫出。公等奈何言若是!毋复出口矣!’”他们均是立誓,没用牲物的情况下,都咬破手指,说明立誓所需要的真正媒介正是血。再次,立誓这个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甘愿接受神罚的意味。杀牲代表的就还有若违此事,即如此牲。背叛誓约,神灵就有权对违誓人进行同牲物一般的惩罚。江绍原先生曾说:“誓者发出一种行动(例如‘指’,又如破坏一种东西,或杀一个生物,例如一只鸡或一匹马)并说道:‘假使我不如何,愿(神罚)我如何如何,有如此物。’……意云:‘愿被诅者(即誓而食言者)不免于祸,有如这些鸡犬豭今曰之为我们杀死’”[13]128。

起誓人必须指着神灵发誓,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绝对公正的判决者,就倾向于无所不能的神灵。先民对于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神灵的崇拜与敬畏,使得先民能严肃认真地对待誓约,也能够以先民对鬼神之力的恐惧约束立誓人的行为,这使得神灵在无形中充当了誓言的监督者,且是最公正严明的监督者。先民因为对神灵的敬畏也承认这种监督行为的存在,如《大雅·皇矣》:“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先民对于神灵的崇拜与敬畏正是誓约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

春秋以降,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政权分散于诸侯国,原来的国家政治约束体制和社会道德约束机制趋于瓦解,大量的权力和义务得不到保证。这时,以神灵崇拜为特征的盟誓大量出现,确定了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形成新的道德规范。诸侯盟誓在先秦时期受到极大的推崇及使用,诸侯之间的盟誓是一种具有官方意义的政治行为,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意义,这就使得先秦百姓流行的誓约也受其影响。誓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取信,盟誓这种仪式虽然在民间传播中削弱了仪式性和庄重性,但其内核最重要的“取信”毫无疑问保留了下来。不论是热恋男女互诉忠贞所需的信任还是单恋对对方表明心迹所要传达的信任,均可以透过誓言的庄重性得以证明。

[1]朱熹注,王华宝整理.诗集传·诗经传序[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闻一多.古典新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

[4]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2013.

[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8]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2013.

[9]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2013.

[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1]左丘明.国语上册[M].湖南:岳麓书社,2005.

[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3]江绍原.江绍原民俗学论集[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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