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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IPO中对理财收益处理的探讨

2017-03-28吴贵毅

财会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资金企业

■/吴贵毅

关于企业IPO中对理财收益处理的探讨

■/吴贵毅

近年来,企业通过银行机构提供的产品或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的方式进行理财成为普遍现象。但企业在IPO时将理财收益界定为经常性的经营收益还是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业内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除了应根据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规定的二十一条具体内容理解外,更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企业开展理财业务的性质、背景和动机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的把握和判断。

企业 非经常性损益 IPO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正常盈利能力,进一步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及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在中国证监会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盈利作为发行新股、再融资及ST公司摘帽的考核标准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问题已成为制约相关会计监管的瓶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以下简称“2008年43号文”)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越来越丰富,一些资金富裕的企业通过银行机构提供的产品或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的方式进行理财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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