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型的可版权性研究
——以“西湖十景”形象著作权案为视角
2017-03-28李佳琪
传播与版权 2017年9期
李佳琪
发型的可版权性研究
——以“西湖十景”形象著作权案为视角
李佳琪
发型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在理论、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在排除生活中的普通发型后,独创、可复制并具有一定审美艺术价值的发型设计具有可版权性。尽管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此类特殊作品的形式,但具有艺术内容的发型造型应当被归入到美术作品中予以相应的保护。基于发型师享有的版权与被设计者享有的人身权益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发型著作权的权利行使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发型设计;可版权性;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一、问题提出:三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型设计是指发型师将其设计构思,通过相应的手法、技巧、工艺等,反映其一定的思维表达、美学规律和设计理念的过程,按照艺术性程度可分为生活发型和艺术发型。在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①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西湖十景”案)中,原告构思以女子的发型来演绎杭州的西湖十景并在公演中获得赞誉,被告旁观了原告大部分创作、演绎过程,随后以自己的名义推出了“西湖十景”造型秀。二审法院认定“西湖十景”形象造型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属于“立体的美术作品”。
该案是第一起人民法院承认发型的可版权性并将其归类为美术作品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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