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2017-03-28
一、问题的提出
以下两则非常有意思的数据信息案例,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是cookie隐私权第一案。2015年5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判决驳回原告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同一事实,一审判决“隐私权侵权”,二审认定“不侵权”,两级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决。[注]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烨隐私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载http://openlaw.cn/judgement/cff0e96c32594414bb7cce952e3f064f?keyword=%E6%9C%B1%E7%83%A8%E9%9A%90%E7%A7%81%E6%9D%83%E7%BA%A0%E7%BA%B7,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
二是“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判不正当竞争案。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微梦创科公司诉淘友天下技术公司、淘友天下科技发展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二被告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注]参见http://weibo.com/3927469685/DsKHEbnwm?type=comment#_rnd1476064772299,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0日。
两则案例涉及诸多行业政策和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共性问题是:用户使用互联网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所产生的数据信息,抑或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产生新的数据信息,其权属如何界定,到底应当归谁所有。进而言之,在大数据时代,应当构建起何种数据权属规则来保护用户权益,顺应行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