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及其评价
2017-03-28张颖王礼力邱凌杨朝辉田文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张颖+王礼力+邱凌+杨朝辉+田文善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社会性”与“营利性”双重属性。一些合作社除为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之外,还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特殊的产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社社会责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合作社在自身能力、经营模式和外部因素的影响下,社会责任表现差异显著。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观,首先分析了合作社社会责任范畴与特殊性;其次构建了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最后基于398家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数据对评价体系进行应用与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样本合作社对社员、社区、商业伙伴、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度较高,合作社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适用性,对我国现行示范社评定体系具有一定的补充完善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AHP-熵值法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2-0142-10
一、问题的提出
合作社基于人的合作,根植于本土,秉承道德價值观和原则,不仅对世界经济发展有显著影响,还能加快民主进程、推进社会融合、保护生态环境,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有独特作用[1]。随着合作社功能的逐步完善,学者们逐渐将合作社纳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的讨论范围。相较于其他组织类型而言,合作社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相同,因此通常被认为更能关注其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对合作社来说比资本所有制企业更加重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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