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作为私法制度的金融受托人法
2017-03-27··
财经法学 2017年6期
[]· ·
本文旨在发展一种调整金融受托人的法律理论(尤其是信托法)。我们对金融受托人法律的定义是:一项为强化个人自主权,授权人们将管理自身福利利益重要方面的权力安全委托给他人的私法制度。说该能力可强化自主性,是因为我们能够聘请他人,针对影响自身储蓄、养老金和可遗赠财产的事项,开展日益复杂的工作。将该任务安全委托他人,就能减轻我们的负担,从而可抽身专注于更具内在价值的项目。
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目的(telos),应使金融受托人法与管理他人资金所产生的复杂激励结构相协调,由此便存在某种特别易受疏忽和滥用影响的自由裁量权。其还意味着,除制定最佳激励措施外,金融受托人法应尽量固化忠实义务的道德语汇,因为作为经济主体中道德主体的典型,受托人和与其类似的金融受托人的文化感知,对这一雄心勃勃的私法制度运行,发挥着虽属辅助但意义重大的作用。
将这些要求转化为法律技术,恰恰说明忠实义务理论传统结构的正当性,该结构由严格的单一利益原则及一系列例外和免责构成。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分析表明,为了适当塑造金融受托人的投资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注意义务的内容,立法者应重新评核其费用结构,并将受托人薪酬作为忠实义务的例外,予以仔细审查、定期重新评估。最后,我们的讨论指出,金融受托人法的规则虽不应强制适用,但应规定为黏性缺省规则,偏向位微言轻、不经世故的受益人(或委托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