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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可买卖 已收定金应返还

2017-03-24吴传久

农民文摘 2017年9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何某定金

何某与张某系安徽省怀宁县相邻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15年上半年,张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出售其取得的面积17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同年9月,租住在该安置房附近的何某,从网上看到该套房屋售价25万元的信息后,联系张某现场查看了房屋,双方磋商购买;张某同时告知何某此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双方最后商定,何某向张某支付定金3万元,张某在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余款付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不久,因何某主张余款为19万元,而张某则主张余款为24万元,双方最终因房屋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6年9月,何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张某认为何某耽误了其卖房时机,致其遭受损失而不同意返还,何某在与张某多次协商不成后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张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发出要约,向不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回迁安置房屋,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双方未就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且因涉案房屋土地为集体所有,致双方房屋买卖目的自始不能实现,张某继续占有何某预付定金的依据已丧失,应予返还。何某明知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仍然向张某作出购买要约,对纠纷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对其要求张某赔偿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

张某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觉履行了义务,何某终于收回了多次催要未果的3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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