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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不过如此

2017-03-24黄若琳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合理性

黄若琳

摘 要: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是与当时的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此。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西方近代文明的传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猛烈地冲击和挑战,中国人的婚姻呈现出从保守到开放、从一元到多元的变化。

关键词:中国婚姻;婚姻变迁;合理性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于风雨飘摇之际颁布,其虽未得以生效执行大清王朝就灰飞烟灭了。但作为中国第一部民律草案,不仅扭转中国“重刑轻民”之传统,而且其反映的近代立法技术的精髓之深远,对后来民国、乃到后世民事立法皆有深远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仿法国立法体制,在当时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律,是中华立法之骄傲。但是,处于时代的局限性,以现代观点,《大清民律草案》中诸些规定是糟粕的,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于“夫妻之间权利的不平等性”,姑且称之“夫唱妇随”。

《大清民律草案》沿袭了中华五千年传统的“陋习”,对于妻子一方,并未给予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似乎将妻子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仿佛与近代乃至现代女权运动要求的“男女平等”的呼声渐行渐远,加之离婚中对女性较多不利保护的因素,许多抨击这部法律“行宪政之名,无宪政之实。尚未真正实现现代法治观念,创造平等、自由、博爱的社会”。

西周时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存在父母的参与与介入,“七出”、“三不去”制度中男女权利义务的极大差别,到唐宋时期如《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承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强化夫妻之间的不平等性。妻子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两年。五千年的中华封建文化传统传承了这样一种精神:“夫为妻纲”,女性被控制在夫家的绝对权力之下。这样的封建传统沿袭至清朝末年,已经成为了一种公认的事实传统,以至于在《大清民律草案》并未作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变更。由此遭到了许多现代学者的驳斥。

殊不知,这样的抨击是对当时中国传统社会的不甚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男尊女卑观念在婚姻生活领域的反映最为直接。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女性生来社会地位低下,婚姻地位卑微。从古代开始,当父系社会逐渐代替母系社会,妻子逐渐成为丈夫的隶属品。这是时代发展之必然,男人拥有比女人更加强壮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在自然的选择下成为了家庭中的“顶梁柱”,这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依靠了男性,意识形态中男人也就成为了“家中的权威”,当时封建社会的小商品手工业社会,技术进步的瓶颈限制了生产的规模化,对人力资本的有限需求也就导致了供给的有限性,在劳动力竞争市场中,男性胜出,而女性,就只有依偎在家中“相夫教子”,做一个所谓的“贤妻良母”。久而久之,社会分工的变化也导致了家庭角色的演变,女人失去了可以获取物质生活的资本。从另一个方面说,她们只能依附于男人生活。女性长期在家中的生活使他们大多丧失了对外界事物的敏感性,并且经济实力也不允许他们可以独立的从事民事活动,即使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不经丈夫同意从事民事活动,但事实上如果没有丈夫的同意,妻子也很难进行民事交易活动。甚至会导致“倾家荡产”的悲剧,加之古代对女方离婚的诸多限制,男方可以以此为由轻易寻找到休妻的借口,加剧出现离婚等不利于妻子一方的情形出现。这样的结果将可能导致妻子一方最终“得不偿失”,所以,在中国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合乎情理的。

古往今来,关于婚姻制度规定在现代仍严重就是对妻子一方是不利的,尤其“七出”制度等成为了批判的风口浪尖,男女婚姻完全以家族為中心,完全由家长决定,似乎无婚姻自由而言,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只是针对女性的婚姻伦理原则,片面要求女性应该重贞节。在“从一而终”成为官方所倡导的婚姻伦理观念后,通过官方广泛的宣传与严格的实施,很快就被广大民众认可和接受,并被人们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女性发挥广泛的约束作用。尤其是随着封建理学正统地位的确立,封建纲常礼教对“从一而终”的控制愈加强烈。

《孔雀东南飞》中女主角兰芝的悲惨遭遇似乎向我们控诉夫权社会的不平等,但是,制度之所以可以延续千年,是有其所谓的基础的,而法律之所以这样的规定,也因为法律是制度的产物,残缺的制度必定存在残缺的法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乎也成为了众矢之的,许多不幸似乎验证婚姻成为父母进行政治、地位、金钱的联姻,却从未从儿女的幸福大事着想。婚姻由父母决定,儿女没有自由而言,酿成了多少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但是,我们看到那些不幸的时候,应该可以理解为什么当时会有那么多不符合现代情理的规定出现,多少包含了它的合理性。在古代,作为女子不轻易出门抛头露面,对外界社会不甚了解,而婚姻,作为一桩人生中的大事,是不可以草率行之。所以,在男女双方不能相互了解的时代,父母从利益选择、经验、学识等各个方面,都成为了最佳的判断者。婚姻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巨大,怎样可以实现收益大于成本从而赢得这场交易的关键取决于掌握的信息量,而父母,因为他们的利益和将要嫁出或者娶回的儿女是一致的,是最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必然成为这个实现最优选择的决策者。而“门当户对”这一被现代批判为现代自由恋爱的最大绊脚石的规矩,其实是最好的判断信息的途径。因此,在严格婚姻制度下,这种选择成为了必然趋势。

当时的社会状况导致了女性的劣势地位,意味着女性一旦离开了男方的“护佑”将“寸步难行”。所谓的“七出制度”的执行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几乎成为了不可能,在限制离婚的制度中所能体现的是对女性的保护,而限制女性权利能力的规定也可以说是尽量减少男方可以抛弃女性的“借口”。“从一而终”总胜过于自己孤苦伶仃的过一辈子,毕竟不管怎样,婚姻是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行为。中国传统婚姻伦理,渗透于中国古代婚姻生活的各个层面,制约着人们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调整着人们的婚姻心态,具有巩固等级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具有强调夫权至上、家庭至上,突出男性本位和家庭本位,片面约束女性的特点,具有扭曲人性、压抑个性、愚昧落后、保守狭隘的缺陷。

或许有人会问:这样的婚姻制度为何又会被批判或者说革命了?本来制度问题就无所谓绝对的“对与错”,在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现有的制度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便成为了瓶颈,则需要有所突破。1840年鸦片战争轰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也粉碎了统治者“天朝上国”的美梦,给泱泱中华带来了沉重的教训和屈辱。同时也带来了外国先进的新生产力的变革。1911年的中国,工业革命的影响还未成为能够未翻天覆地以至于影响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体制和意识的变革。劳动力变革的势在必行也没有显得那么急迫,更何况,当年统治者立法之目的仅为解决外国侵略者所谓“中华蛮夷尚未开化”的无端指责,并未想从根本解决中国封建社会的体制问题。而现代乃至当代社会,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社会化急需大量的劳动力,社会分工也更加细化,脑力劳动战胜了体力劳动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女人,在社会的变革中也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具体劳动上升为抽象劳动,抹去了作为性别之差的具体劳动特性,由抽象劳动而来的劳动力转化为资本,女性开始拥有了在社会中立足的物质基础,也慢慢发展了平等的世界观、价值观,在意识形态上也就可以与男人们平等,来自男人的束缚被解除了,女人们自由了,也有了更多发展的空间。通过比较发现,各国的女权运动,都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紧密联系的。

这个时代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工业生产使得大量妇女可以进入工厂,她们至少在许多工作岗位上可以毫不逊色的、甚至更为出色的创造财富,避孕的简便和医疗的进步已使得妇女不再为频繁的生育或怀孕所累,小家庭,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以及家务劳动的电气化,教育的普及,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交往和流动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选择和再选择机会(包括配偶之选择)的增加。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塑造着妇女和妇女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因妇女体力弱这种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在社会生活中的被压迫和剥削的命运,并进而影响了婚姻中的男女关系。在现代社会,就总体而言,养育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已经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么重要了,社会可以承担并且也已经承担起许多先前由父母承担的养育孩子的责任。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由于人员的高度流动,“养儿防老”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昨日黄花,社会也已经更多承担起老年人赡养的责任。因此,除了生物性本能以及文化传统,父母已经由于没有往昔的收益而缺乏生育孩子的动力(DINK家庭的在城市中日益增多,就是一个明证),而且由于女性的工作机会增多,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也使得她们在生育上更为“理性”(妇女生育率与一个她们的就业程度、特别是收入高低大致成反比)。由此,近代以来,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但这并不是观念改变或启蒙的产物,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就不能停留在道德直觉的评判,甚或变成对原则的意识形态争论。我们应当更多考虑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考虑到一切可能的后果。不能从尼采一贯批判的那个虚构的“无知无欲的”个体出发,忘记了在很大程度上人受制于生物性,我们无法彻底摆脱的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句话,无法摆脱我们得以成为现在这个样的那个“存在”。我们不能凭着某种程度意识形态化的“爱情婚姻”理念;不能凭着一些煽情的或浪漫化的文学故事;不能凭着本来同一定条件相联系但为了表述便利而抽象了的法律概念原则来设计婚姻制度。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构建一些应然要求。

我们考虑的是中国的婚姻制度,因此还必须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总体的发展趋势作一个判断。中国目前城市地区的妇女独立程度,在我看来,是中国过去30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不敢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种福利会消失。但从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例如妇女就业难、特别是下岗再就业更难,很有可能这种福利在城市地区也会逐步弱化。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上、事业上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她们对于男子的经济依赖有可能被迫增加。我们的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但未必发生的社会条件必须有所准备。

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拥有自身产权程度日益增加,她们的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婚姻制度发生了嬗变。比如在农村,虽然长期以来遵循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妇女其实也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村妇女的贡献增加,经济地位提高,话语权也随之增长,婚姻制度的变迁有了现实基础。在现代职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公司白领,靓丽美女的身影随处可见,男女搭配的工作与生活,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元。建立在戀爱婚姻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自由选择,构成了现代婚姻契约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与人口共同认同与接受的婚姻主流。现代人都普遍认为有爱情的婚姻是幸福的前提。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思想渗透到人类的恋爱婚姻制度中,主张恋爱和婚姻自由、最大限度地创造有爱情的婚姻。个人选择权力与自由的扩大,外部环境的促动与传统婚姻制度的缺陷,共同推进了婚姻制度的演化与变迁。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通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所确认的特定婚姻家庭模式。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系统的缩影,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元。一种婚姻形式的确立和被社会认同,便会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并辐射到所有的人际关系之中,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并与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互影响。

通过以上传统婚姻制度和现代婚姻制度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现代婚姻制度在传统婚姻制度基础上发生了三大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婚姻决定者从父母转变为婚姻主体;第二个转变是婚姻目的从生育转变为爱情;第三个转变是婚姻规范从“男主女从”、“包办”、“买卖”、“顺从”转变为“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婚内感情”。这种转变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避免了多少婚姻悲剧的发生,促成了多少美满、幸福婚姻的实现,使多少人在婚姻中感受到阳关般的温暖,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使社会更加稳定、美好。

事实上,每个人最终都只能从自己的感受出发,都无法真正体会他人的感受和判断。但是,在这个社会中,我们还是可以观察、倾听和感受。如果不是过分脱离实际,那么我们就应当留心一下社会中人们以自己的日常行为对这类问题做出的“投票”,想一想并试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普通人往往会更多谴责“陈世美”现象,谴责的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嘲弄“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其中当然有许多人云亦云,许多在一般层面发言的人也的确不了解某个脚指头对于那只鞋的感受;但是,我们至少要有一颗平常人的心,要有一种起码的倾听愿望。如果总是从基于我们的社会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讨论就变成了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和家庭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

用苏力老师的一句话结束这篇文章的调侃: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可以超越吗?

参考文献

[1]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2]陈旭麓著,《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

[3]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

[4]余华林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

[5]张学见:《从<中国式离婚>看当代中国女性婚姻观念的变迁》,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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