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汉代“敬老”道德法律化探今日“养老”法律道德化

2017-03-24张秋月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敬老养老

张秋月

摘 要:有着几千年华夏文明的中国又是一直将“养老”、“敬老”放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古就有尊老爱幼的道德传统,并且早在先秦时期就将敬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至今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仍然有对于老人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可是尽管如此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无人赡养的老人。可见我国对于养老、敬老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仅仅是法律化,并未实现其预设的效果而最终实现“养老”“敬老”法律的道德化。

关键词:养老;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对老人关注度是彰显一个社会是否具有“人情味”的重要因素。自计划生育国策实施以来,人口基数锐减,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是愈演愈烈,尤其是近些年更甚。“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留守老人”等各类名词大量多次涌现,反映了我们社会对老人关注度的降低、子女对老人关心的缺失和不到位。

1 “敬老”道德法律化的历史

对社会人口中年迈高龄者即老年群体的尊侍敬养,是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特色。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先秦时期,至迟在殷周之时就形成了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学派普遍重视敬老,如孔子曰:“上敬老则下益孝,上尊齿则下益悌,上乐施则下益宽,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廉让则下耻节,此之谓七教。七教者,治民之本也。”孔子把“七教”看成是治民之本,而把“敬老”又排在“七教”之首。

汉代不但承继了先秦时期的敬老传统,而且有明显的发展,其标志就是敬老道德的法律化。“敬老”在先秦时期主要是极力倡导的道德原则,是一种教化行为和礼仪行为,还没有具体律令化,最多是敬老道德法律化的雏形。如《管子》中记载齐桓公问政于管仲,管仲曰:“从今以往二年,适子不闻孝,不闻爱其弟,不闻敬老国良,三者无一焉,可诛也。”又曰:“士出入无常,不敬老而营富,行此三者,有罪无赦。”其中,前者是說在不孝、不弟、不敬老,即三大道德均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诛罚;后者则是说有不敬老行为者,在犯其他罪行时不予宽赦。在这里,“不敬老”仅仅是作为施法判罚的参考因素,并非纯粹针对不敬老行为而制定的具体的必依的律令条文。在汉代,敬老是通过具体的措施来实践,特别是这些具体的措施又是通过制度和法令来强制实行的,故称之为敬老道德的法律化。

古时的“敬老制”是被各朝的帝王都极其看重的,而且在社会制度的很多层面对其加以落实和保障的,不仅包括了对老年人经济上的赡养和生活上的照顾,同时还包括了对老年人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优待与尊侍。如,“礼之尚右,非尚阴也,敬老阳而尊成功也”;“入其境,土地辟除,敬老尊贤,则有庆,益其地”。最为典型的汉代则是通过五个方面的内容显示的,即三老制、王杖制、赐衣食制、免役制、宽刑制,而这些具体的制度都是通过律令的形式来强制实行的。

2 “养老”道德法律化的现状

古时的爱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随着我们社会的进步并没有消失殆尽,而是继承并得到了发展,当前我国关于老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国还根据本土需要制定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一部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制定的专门性法律。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了新的规定:即除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还作了较全面的增添: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此外,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的现行法是从国家、社会、家庭层面规定了我国对老人的关注,将赡养老人、尊敬老人这样的优良传统以法律形式加以明文规定,这样就将“敬老”、“养老”道德予以法律化。

3 从“养老”道德法律化至“养老”法律道德化的可能性

前文的论述表明无论是历史还是当下现实,“养老”道德法律化已基本实现并且长久存在,但是将“养老”法律予以道德化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论证。

首先,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到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下到部门法以及专门性的法律,都是明确地规定了赡养老人是一项基本的义务。家庭成员尤其是成年的子女更是不得虐待老人,社会层面为老人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对于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则是由国家出资委托福利机构来赡养老人。这些举措是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养老”道德的法律化,这可以视为实现“养老”法律道德化的前提。

其次,从社会层面而言,各阶层对老人的关注度已经有所提高。例如,大量的新闻报道都呼吁社会和子女要关注父母、孝敬年迈的父母;大量关于“敬老”、“养老”的影视作品出现在荧屏之上,这些都是取材于现实的真实生活。此外,在农村也已经实行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养老”法律道德化提供了助力,因为人是感性动物而且是极易受到身边的日常环境的影响与感化,而这些新闻报道、影视作品等为感性的人提供了“尊老”“敬老”“养老”的现实环境。

再次,从家庭构成来看,因为计划生育的国策之实行,使得现在每个家庭的成员较少。根据现实生活调查发现,在父辈时代时的家庭子女数基本在五个左右,而现在的家庭子女数基本在两个左右,这样就使得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沟通频率增大,从而更有利于家庭成员感情的增进,这就为“养老”法律道德化提供了家庭基础,这也是实现“养老”法律道德化的最重要的因素。

最后,从每个个人而言,社会经济发展、时代进步变迁,当下更为文明的我们,受到的教育也是更为文明先进,“乌鸦反哺”的浅显道理我们每个人也是能够理解并将其很好的实践,这无疑是“养老”法律道德化的实现可能的关键因素和其内在动因。

4 结语

以上分析了影响“养老”法律道德化实现的因素,证明了“养老”法律道德化是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并不是一纸空谈。本文基于篇幅的限制以及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并没有及如何调和以上各个影响因素,而实现“养老”法律道德化;也没有谈及采取何种方式以实现“养老”法律道德化。因为尽管是具有了可能性,但是也并不是必然能够实现,此外,可能性的实现也是有着不同的途径和方式。但是这种可能性一旦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尽快地加以固定化。但是具体应该如何固化,则需要在具体分析出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之后才能得出相应的固化措施。

猜你喜欢

敬老养老
养老生活
篆刻
“葡萄哥”的敬老情
昆钢养生敬老中心设计实施初探
敬老爱老防跌倒
养生不是养老
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
“年走失50万老人”揭示敬老事业短板
房产与养老
养老之要在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