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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翻唱音乐作品的法律定位

2017-03-24马伊帆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

马伊帆

摘 要:翻唱者通过在翻唱网站或者软件上传翻唱的音乐作品,来获得关注度甚至因此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我认为,这种行为仍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它表现为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权利。

关键词:翻唱;著作权;一般人格权

1 引言

众所周知,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的信息化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已经与互联网紧密联系在一起。近些年来,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现象频频发生,尤其是很多人喜欢通过一些翻唱网站或者一些录制视频的软件,将自己的翻唱的音乐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而随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与实施,社会大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愈加增强,对翻唱音乐作品并上传网络这一行为,众说纷纭。所以,笔者想通过对前人的一些研究,并结合自己的所学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2 何为“翻唱音乐作品”?

翻唱音乐作品,其中“翻唱”这一说法是相对于“原唱”而言的。翻唱翻唱,“翻”就是再一次的意思,说明翻唱是指原词曲作者没有再次授权其他人演唱,翻唱者将第一位歌者演唱的音乐作品,根据翻唱者的个人理解将一首曾公开发表过的原创音乐作品重新加工演唱的行为。但是我认为,无论何种意义的翻唱都有翻唱者的再创造或者是再加工。因为每一个人演唱一首音乐作品都会或多或少的带上自己的感情,不论你是否将歌曲进行改编等。所以,我认为只要不是第一位歌者本人的演唱,其他任何人的演唱行为都属于翻唱。

3 翻唱音乐作品的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翻唱音乐作品有以下法律依据:1.合理使用的翻唱2.法定许可时的翻唱3.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

4互联网翻唱音乐作品的法律界定

说到翻唱音乐作品的案件,最早为人们所熟悉的就是汪峰诉草根组合“旭日阳刚”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唱吧”、“火火翻唱网”这样的翻唱型音乐网站从而应运而生。因为很多人都这样做,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理所当然”,大家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更别说是违法了,所以公众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没有有侵权的。而且《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更加促进了这种观点的形成。

但是我认为,我们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营利性而是实际上是否真正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具有人身性。在作品上享有名誉、声誉及其他无形人身权利。[1]著作权并不像专利权那样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且,作品当然包括音乐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一定会承载着作者的思想内容。前文我也说了,作品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的智力创造成果。而有的人为了博眼球、搞噱头故意歪曲、篡改其作品的原意,在这种情况成为普遍时,就一定会给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这里就包括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并且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核心就是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受到宗法制度及其精神以及儒家思想的影响。“知识共有”的观念,以及现在强调的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这与现代知识产权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就无形中给权利人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有人会说,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度保护,对权力的过度保护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我们应该看翻唱者是否获得直接的利益即金钱。但是翻唱别人的歌曲,让你成为网络红人,比如之前很火的“王胖胖”。他因为在美拍上翻唱林俊杰的《当你》等歌曲,一炮而红。我们可以看出,“王胖胖”通过翻唱无形中获得了知名度,从而获得了很多商演机会,他是没有获得我们所说的直接利益,但是很多人在网上给他点赞,给他送一些网站上的礼物,比如鲜花,什么的,而这些鮮花等礼物也是他的观众或者说是粉丝用钱先在网站上购买,在“王胖胖”将他的视频上传到美拍上后,进行“赠送”,这就有了获利,只不过可能是由网站以不同的形式给予他奖励。这时又有人说,那网站或者软件的性质是与KTV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一样的。但是我认为这与KTV侵权的性质不同。因为KTV是提供了消费者可以唱的歌曲,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只能从KTV曲库中已有的歌曲中进行选择,所以,如果说侵权的话,那么KTV应该首当其冲。但是可以翻唱音乐作品的网站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你可以上传翻唱歌曲的视频,也可以上传别的,所以这种选择对于上传者来说是自由的。那么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就可能会发生“踢皮球”的现象。上传者会说我没有获利或用作商业用途,网站或软件的负责人会说,我不是因为他们翻唱音乐作品获利,我具体获利只是因为他们买了我的类似鲜花等的虚拟礼物。所以这在立法上是有空缺的。[2]

再比如之前《中国好声音》上的李代沫,他因为翻唱曲婉婷的《你的歌声里》并将其拍成视频上传网络,大火了一把。导致很多人都以为李代沫是这首歌的原唱,而并不知道曲婉婷才是原唱,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曲婉婷声誉和名誉造成影响,这就会损害她的一般人格权等合法权益。[3]

所以,我认为翻唱他人音乐作品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侵犯作者或者说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

5 解决方案

1.我们要完善立法体制。美国在17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收效甚微,并没有有效地遏制本国内比较猖狂的盗版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在1980年以后,美国在著作权法的修订频度和力度上加大了。在1998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期限延伸法》。举措实行后让著作权人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也让人们增强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这有效地提升了国内的科技文化的创新活力。[4]

2.著作权人要勇于行使自己的权力,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味地放纵别人对自己权利侵害的行为,这样是对自己的不公,也不利于法制的健全。

3.要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当然大家会说这是老生常谈了,但是这也确实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多时候,公众的关注度高了,公众的意识正确了,也有利于立法者和维权者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也印证了“情理法,法理情”。如果大众因为不了解甚至是不理解你的立法意图,或者说觉得你的维权完全就是为了博眼球,这必然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说了,要建立法治中国。何为法治中国?当然是从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开始。

6 结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提高了,再加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们对法律的要求也就高了。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定和施行的时间较短,但是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不断扩大,并且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从量变到质变,我们只有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最终才能建成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傅方韦.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D].四川:西南政法大学,2011.

[2]张惠.翻唱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4.

[3]杨超.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D].浙江,知识产权,2013.

[4]叶世强.美国主权集体管理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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