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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2017-03-24马尚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律

马尚

摘 要:在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高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任。只有在理解法律行业自身特点以及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才能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探索。本文认为提高法律人才专业质量可以从完善法学学科教育、完善实践教育模式、完善法学继续教育、健全司法考试四个方面着手,重构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机制。

关键字:法律;人才;培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同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成为了司法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拥有较高能力的司法人才培养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工作。2011年4月,国家提出了"优秀法律人才培训规划”,其目的是培育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然而,目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不完善,无法满足时代发展规律的要求。改革原有培养模式,建立新型的、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

1 法律职业特点

法律职业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是与社会分工的增加、社会生活复杂化的趋势相联系的。”[1]在历史长河中,一般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从广义上分为三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在内的应用类;第二则是研究类,主要指从事法律教学和法令研究的学术型人员;第三则是法律辅助技术类,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的人。单方面看,中国大部分从事法律职业的类型,由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构成。由于法律职业出现及发展过程的综合性、特殊性、复杂性,它有着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理论与实践统一

从事法律职业,除了要求大量的法律专业理论和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成长,提高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司法业务技能。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够的,“在普通法之下,法律还有更重要的角色,即法官通过判例可被动创造法律规范,这正是普通法的精髓所在。”[2]从这一点上说,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缺一不可。再者,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产物,它是以人为拟定的规则或条款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矛盾不可能一层不变,因此,死板的抽象理论如果不与实践相结合,那么就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整个社会矛盾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过程,既是抽象与经验的结合,更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二)精英化与大众化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加入WTO面对更加复杂的新的國际国内环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推进法律职业专业队伍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从其他方面来看,由于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程序化要求高的活动,注重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习惯于按照程序化的流程、在一般人看来是非常死板不灵活的方式来审理案件,维护公平正义。伯曼说,在日常的操作过程中,每天都在进行司法诉讼,法官都要求有一个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司法思维系统逻辑。而这种特有的法律理性和法律思考的过程必须经过很长时间的系统培训才能形成。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迅速性与不平衡性,各行各业的相互交融与影响,社会方方面面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与此相对应也要求法律事务的大众化。同时,在司法过程中习惯于重视形式正义。这是因为在的职业影响下,从业人员形成了注重形式公平正义和程序公平正义的思维束缚,这种束缚很容易造成案件的惯性审判是不公平的。某种意义上,非法律专业人士注重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交之专职人员,他们更易于接近真理,形式更灵活,更富有人情味。

(三)专业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司法的社会性也就是司法的民主性,因此,法律职业专业性与社会性统一最好的论证就是陪审制度。它是在专业法官主导的基础上、老百姓直接参与审判过程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主的普遍性与直接性。它既体现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又要求了社会民主性。再者,随着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发展完备,“各类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法律关系。种种问题,最后都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3]与之相适应,司法实践面临着越来越专业、复杂的问题与情境。以往专门化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实践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而要想成为一个符合现代社会标准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就需要司法从业人员在熟练司法业务知识的标准下,熟悉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以此达到专门化与社会化的统一。

2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应当是一整套与之匹配的法律人才培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的全要素的总和与全过程的总和。”[4]具体地说,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法学学科教育、实践教学、法律继续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特点相对应,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培养过程的完整性

法律人才培养是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是由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各项具体制度所组成的宏观系统机制。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首先,普通高等法律部门的法律职业的学术教育主要取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它不仅是人文素质教育,更是法律职业教育;既是法律学科教育,又是职业教育。法学学科教育既是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一个起点,一个重要的阶段,也是实践教学以及继续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学科教学成果的检验,相关的理论知识也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才可以进行具体的运用。继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模式的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革新、补充、提高的过程,以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挖掘人才的内在潜力,提升司法团队的整体质量,适应知识经济对法律从业者的要求。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体化的,必须包括所有的阶段和所有的环节,缺一不可。

(二)培养模式的双重性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双重性。这种双重性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的特点和法律职业自身的发展历程所决定。首先,法律教育具有双重属性,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律教育不仅具有教育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为了培养法律职业的后备人才,它也是终身教育体系建设高素质的政治和法律队伍的一个充分保证。它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的同时,又为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终身化教育制度做足保障。它为法律职业和社会服务,同时也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其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二元结构。何为二元?由于司法人才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手资源,因此,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不单单是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法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中法律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双重性既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特殊地位,也给我们提出了不断完善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任务。这种双重性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特殊地位,而且也要求我们在普通高校的法律职业教育应该不断完善。

3 法律人才培养途径

近年来,法律人才培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现行基层法院中暴漏出来的部分问题,诸如:青年干警队伍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职业认同的缺失,没有强烈的目的感,理论水平质量和实践水平质量存在差距,约束能力不强,实践水平增长比较缓慢等突出问题,因此,要完善人才培养的法律体系,这是非常迫切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法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社会对人才需要的不断变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法和途径也在变化。结合法律职业的特点以及原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学学科教育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进行了法学教育改造与重建工作,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1995年,我国各类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下,将原来的法学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并开设了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必修课、综合素质选修课五种类型。教育模式有法学本科教育、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教育、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法学学科教育在为国内培养大量法律专业人才的同时,也暴露了自身存在的诸如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既然法学学科教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那么,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第一步便可由此入手。

1.优化课程体系,完善特色课程

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应该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而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特色课程,培养特色人才,如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可依托土木建筑学背景完善建设法学课程,从而提高法律学学生的综合能力。法学教育不应该成为应试教育,作为国家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具有时代感的前瞻性,内容应当跟的上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不断吸收先进的前沿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应坚持独立性,确保法学学生的专业素质与人文素质,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2.丰富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式

由于法律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学教师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将法学理论知识与现实司法实践有机结合,避免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可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突出案例教学。同时,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在丰富教学内容的同时,应改变教学方式。法学教育应克服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代之以课堂辩论研讨、社会调查以及英美式的诊断教学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育学生自主思考、养成分析推理能力,培养法律职业的思维。

3.健全考核制度,重构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是检验教学是否达到预定目标以及人才质量是否达标的关键环节,具有很强的监督导向和选拔功能。传统的法学教育课程下,学生通常是“上课记笔记,下课看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忘笔记”[5],而评价方法主要以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标准,这种考核标准单一、死板,轻视了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教学效果的评价更多的侧重于对法学理论教学环节的评价,而忽视了实践教学评。通过展望未来我国的法治环境,对法律人才的评价应该更高效、更多维。注重教师评价、学生自评、部门评价等多方评价系统。

(二)完善实践教育模式

“法官的天职就是根据法律,尽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审判,从而实现惩恶扬善、化解纠纷、主持公道、维护公平,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6]因此,实践是检验司法人才质量的唯一标准。促进建立科学的法律人才使用、选拔、管理和培养机制,使法院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前提。

1.调整教学计划,增加实践课程比重

傳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大部分核心课程几乎在大三完成,大四这一年忙着写论文、找工作,真正可以去相关部门实践的实践并不多,这很容易造成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被动的成为应试性选手、只会纸上谈兵,却不能学以致用,导致许多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不能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尴尬现象。因此,各高校法律专业在保证理论课程的前提下,增加实践课程比重。法学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设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全程跟踪案件的处理,培养学生的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熟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运行,了解处理法律事务和办理具体案件的程序、方法,掌握我国司法制度的动态过程,

2.强化高校实践教学环节

加强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能力,是提升法院从业人才质量的关键环节。各高校要重视学生的实践环节,实现对法律人才的"高校—实务部门双向培养”,具体包括: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建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由高校教师指导学生理论知识,同时聘请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指导实践环节,担任实习导师。评价环节上,由"双导师”进行联合评价,如实习不合格,需重新进行教学实践。

3.增强对实践教学的支持

完善实践教学环节不仅需要高校的支持,更需要教育本门、法律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实践教是以资金、场所为基础的,大多数实践教学受限于实践场所少、实践经费紧张等因素,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资金支持。从监督管理上来说,大多数的法学专业实践监督部门往往只有学校,而社会上对这种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并是很健全,考核、评价的体系也不完善。这种现状,极易造成学生的误解,从而疏于对实践活动的重视。因此,建立一套法学实践教学的支持、监督、管理体系,是法学实践教学提升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法学继续教育

作为一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技能革新、补充、拓展的方式,法学继续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的法律继续教育,往往只重视法律理论知识方面的投入而忽略对于法律技能培训、法律教育场所和资金方面的投入;对法律工作者进行晋升培训和在职培训也主要是在一些正规的普通高校教育的基础上,而培训时间又多是普通高校节假日,或者其他的空闲实践进行,培训时间零散,不连贯。因此,完善法学继续教育,首先要保障对继续教育的资金投入。其次,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地点,形成一套连续的、经常性的教学体系,保障法律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最后,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单位应该支持其进行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可采取相应的奖励等政策支持法律从业人员的深造。

(四)健全司法考试制度

在法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以前,由于缺乏同一考核标准的司法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直接阻碍了司法工作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法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完善了司法职业体系,为新时期法律人才培养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正如高考制度一样,虽然司法考试相对公平、高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局限于一次的书面考试,应试性倾向明显,难以确保应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加之受"司法指挥棒”的影响,不管是法律专业学生,还是法学院系,都着眼于通过这最难的司法考试的复习上,而忽略了法学专业人才所需要的实践能力、人文素养等。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可以在扬长避短的基础上,将以前具有国家高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本专科院校其他学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司法常识的报名条件改为"具有国家高级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严格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同时,可将如今的一年考一次改为一年考两次,第一次主要考理论知识;第二次主要考察实践能力,以解决实际法律纠纷为主。最后,按照相关标准,根据两次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再进行统一面试,考察应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在避免"一考定终身”的同时,又能保证法律人才队伍的质量。

今天的法学教育,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明天。展望未来我国的法治环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尤为重要。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在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下,从法学学科教育、法学实践教育、法学继续教育、司法考试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建立相对科学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操作能力过硬的法律专业队伍。

參考文献

[1]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N].中国社会科学.1994(6).

[2]王振民.普通法的治理哲学[N].法制日报.2002(3).

[3]霍宪丹.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思考[N].岳麓法学评论.2001(2)

[4]魏所康.培养模式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

[5]刘永强,廖天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方法的正负效应[J].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2).

[6]张守增.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N].人民法院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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