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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2017-03-24刘英杰

卷宗 2016年11期
关键词:整体利益社会经济法

刘英杰

摘 要:社会整体利益事关社会生存、和谐以及能否实现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故而,国家法律机构更有绝对义务与职责去维护它。然而,针对不同法律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不同法律部门的维护手段、程度也各有不同。但市场失灵必然会直接侵害社会整体利益,鉴于国家的相关调控政策是调节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因而经济法的制定与颁布,从法律层面上约束与规定了国家干预,以便进一步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起到促进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在我国己诞生三十余年,期间也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我国制定经济法的初衷便在于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经济法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经济方式及法律方式,对整体利益的财物分配加以严格规范,进而推动社会和谐。因此,在总结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对未来使命的展望时,决不可轻视经济法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意义,有必要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行深入分析。

1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必要性

市場的自由与良性竞争效应能够为市场主体创造极大地创新动力,进一步推动与激励市场主体把市场整体资源放到最为高效与有价值的领域,可以说,市场是完成配置资源的常规形式。但是,同样由于市场主体中存在自身的自利性、短视性等不足,会某种程度上使得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最终发生市场失灵现象。这一现象,概而言之是指市场机制已经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具体可表现为:无法完成市场经济总量的平衡与市场经济结构的优化;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无法妥善处理经济活动所带给他人形成的消极影响;无法清除市场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或是侵害用户权益等状况;无法体现法律价价值。

市场失灵直接侵害了社会整体利益的诸多方面,这也是需要经济法加以维护的必要性原因。

国家利用制订与执行财政、货币、及产业等相关政策实施宏观调控,能够优化经济总量的平衡;通过调动庞大资源与打造公共设施,结合民间资本,能够处理好公共产品市场供给难问题;通过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可以转变市场主体利益的整体结构,一定程度上遏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等手段,能够有效地预防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主体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通过一定的权力配置等常规形式,能够较好地矫正市场逻辑与民法调整,实现市场的公平。

2 法益结构上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法益,就是指法律予以保护并实现的利益[1]。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都承担着保护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各个形态利益的任务。同样,这些法律部门也决不可没有主次、绝对统一的保护与实现每一方、每一形态的利益,而只能首先保护与实现某种利益,接下来再通过法律来直接或间接实现其他利益。

可以说,每个部门的不同法益只能是彰显一种利益目标且是通过诸多利益(反射利益与间接保护利益)目标构建而成的利益保护结构固。一个法律部门所彰显出的某个利益目标和这一法律部门的其他各利益目标一起打造了利益保护结构,即属于这个法律部门的法益结构。就经济法的法律部门来说,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就直接彰显了社会整体利益,换言之,这一法律部门尽管不能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当成是部门的惟一目标,然而始终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利用明确自由、公平、开放的市场秩序与有利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等规则,完成对每一个体利益等其他形态利益的保护[2]。这是经济法为某个局面下国家干预提供法律形式与制度框架的结果。

3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文本行进建议

3.1 充分体现基本政策功能

法律规范中的基本政策无法直接作为案件认定与判读标准,而要体现国家某个层面上的立场规范。基本政策和社会整体利益拥有很强的关联性,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政策是其法律化的表达方式。有鉴于不同法律部门法的法益结构都非常复杂,这些部门也都会牵涉到和自己承担使命相关的基本政策,然而,相较于一般的民法部门而言,由于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彰显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也就更加偏重对基本政策规定,覆盖面也更广。

如《农业法》规定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3],都凸显了我国农业的基本政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当然,也因经济法中涵括了很多政策基本规范,进而也引发了学界对经济法可诉性的疑问。但只需要明白经济法所彰显的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益结构,那么对其所做的各项规定无法成为裁判规则的事实,也就能够理解。

3.2 融入权义结构

基于经济法视域下的权义结构囊括了包括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力、权利及其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权义结构在法律层面上的安排,主要源自于这一部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同样,因为不同权义结构的安排有所不同,就造成了不同法律制度以及部门法间差异化形态,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互补性。有鉴于经济法承担着为国家干预的行为赋予了法律制度框架,从而有力地遏制市场失灵从而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安排权义结构时,一定要综合的把社会整体利益归并起来全面权衡,也就需要把社会整体利益归并到经济法的权义结构中来。最先要做的是适应旨在克服市场失灵而实施国家干预的需求,相关机构或是授权部门的经济职权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明确与具体规定。其职权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的监管权、宏观调控权,这一职权的设定及其行使,一切均以始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也可解释成是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转化而产生的权力。因为经济职权一定要依据经济法行使且不可放弃,所以这也是相关机构及其授权部门的经济职权。经济职权在宪法及其相关法部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但经济法部门的表现更加的具体,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律、法规都会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还有一些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设专章针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授权单位在特定领域的经济职权展开了非常系统的列举。

3.3 责任制度的彰显

经济法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制订非常重视。首先,经济法在全面应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了非常健全完善的保障机制,而且就一些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形设定了相关的矫正机制;其次,部分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在传统法律责任外,还另外设定了很多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新责任形态。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关于食品召回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非常具体的表现出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就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必要性展开一系列的分析,更多的主要是基于经济法和民法在对待社会整体利益研究上加以对照,再根据经济法的特殊使命为视域而进行。众所周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担负着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之所以把法律细分到不同法律部门,其目的就在于能够精细化的调解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通过部门自身的手段和制度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并带着各自使命共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03.

[2]王雁兵.政府供给公共物质性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3]覃甫政.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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