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给地方债加上“安全锁”
2017-03-24刘剑文耿颖
人民论坛 2017年7期
刘剑文+耿颖
【摘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其财政风险的风向标,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健发展。只有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平衡、法定、公平理念出发,将法治和预算约束思维贯穿地方债的“借、用、还”全过程,促进举债权、乃至财政权在横向及纵向维度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并探索地方债的市场化道路,建立系列配套制度,才有望促进地方债治理的现代化。
【关键词】地方债券 举债权 预算监督 财政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地方债的变迁:从“禁而不止”到“疏堵结合”
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条款原则上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只要未经法律和国务院的特许,地方政府举债是明确不允许和完全堵住的。但在其后的实践中,该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由于地方发债在制度上总体被“叫停”,地方政府便转而借助替代性的“准市政债”“城投债”等方式来“暗度陈仓”,造成较高规模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
体量庞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游离于预算和公众视野之外的隐性债务,已经远超地方收入能力,产生了违约风险乃至财政与金融、经济与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对财政稳健、安全与平衡构成了威胁。可见,修改之前的《预算法》所施加的对发债的限制不可能杜绝地方政府举债,反而诱发其为规避法律而创造出诸种变相举债手段,造成不必要的博弈成本及不可控的债务风险,导致法律文本与事实的背离、规范与效力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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