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原型的黑色人生
2017-03-22郭国松
蓝盾 2017年3期
郭国松

看完作家劉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由冯小刚导演的同名“圆电影”,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故事太荒诞了,在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
其实,《我不是潘金莲》是有原型的,据河南法院系统内部人士透露,小说的原型很大部分来自一个案件。
要想说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领域以及相关的分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国家赔偿、信访法规等等。
真实的原型人物的黑色人生,以及超乎寻常、不可思议的离奇,何尝不是荒诞。
法院“法外施恩”引发的“难缠”
故事的原型人物丁某某,今年6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一个镇粮管所职工,1989年,已经37岁的丁某某与徐某某结婚,次年儿子出生。但这个家庭并没有维持多久,1994年4月,丁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向息县法院起诉,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当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5400元。
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交纳了诉讼费。她随后又把诉状和诉讼费要回,但却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民事诉讼的上诉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次日起15天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缴纳诉讼费;逾期或者撤回上诉、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均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丁某某却不肯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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