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潘金莲”原型的黑色人生

2017-03-22郭国松

蓝盾 2017年3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冯某信阳

郭国松

看完作家劉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由冯小刚导演的同名“圆电影”,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故事太荒诞了,在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

其实,《我不是潘金莲》是有原型的,据河南法院系统内部人士透露,小说的原型很大部分来自一个案件。

要想说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领域以及相关的分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国家赔偿、信访法规等等。

真实的原型人物的黑色人生,以及超乎寻常、不可思议的离奇,何尝不是荒诞。

法院“法外施恩”引发的“难缠”

故事的原型人物丁某某,今年6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一个镇粮管所职工,1989年,已经37岁的丁某某与徐某某结婚,次年儿子出生。但这个家庭并没有维持多久,1994年4月,丁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向息县法院起诉,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当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5400元。

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交纳了诉讼费。她随后又把诉状和诉讼费要回,但却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民事诉讼的上诉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次日起15天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缴纳诉讼费;逾期或者撤回上诉、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均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丁某某却不肯罢休。息县法院为此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她的上诉问题,最后为了迁就丁,决定按照上诉程序处理,信阳市中级法院也正式受理了上诉,进入审理程序。

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诉讼就是从法院的“法外施恩”开始的。

1995年2月23日,徐某某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这之后,他并未收到上诉状或者法院的通知,以为判决已经生效,遂于5月1日与冯某结婚。

同年5月9日,丁某某以丈夫徐某某、冯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年8月15日,信阳中院对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准徐、丁离婚。案子重新回到原点,两人还处在合法的婚姻状态,可是,徐某某与冯某的生米已经煮成熟饭。

再说重婚罪。既然息县法院此前确认了丁某某的上诉,那就意味着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徐某某与冯某结婚当然就是重婚罪。奇怪的是,息县法院的判决认定徐某某和冯某不构成重婚罪,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

这真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司法乱仗。如果有一方不让步,法院就很难收拾局面,因为一审法院把自己套进去了。用小说中李雪莲的话说:“本来不难缠,是你们给弄难缠了。”

丁某某不服重婚罪的判决,提出上诉。信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丁某某追加诉讼请求,指控徐某某犯虐待罪、遗弃罪,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徐某某提出了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在内的共89160元赔偿。

息县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认定,徐某某明知道与丁某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却与冯某结婚,构成重婚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某某还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番折腾,丁某某最大的成果是把丈夫送进大牢,算是出了一口恶气。

离婚引发的……

不过,大戏刚拉开序幕,否则,就没有《我不是潘金莲》这部小说和冯小刚的圆电影。

既然徐某某被判重婚罪,而且来自妻子的自诉,让他结结实实地坐了一年半大牢,那两人也就成了仇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并没有为自己被判重婚罪喊冤,他唯一要做的就是再次起诉离婚。

本来简单的离婚案弄得如此复杂,信阳中院显然很恼火,便将案子指定给临近的罗山县法院审理。

1998年1月19日,罗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徐、丁离婚,他们唯一的儿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436.1元,到儿子年满18岁为止,同时一次性给予丁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

丁某某不服罗山县法院的判决——这么多年,不管是她做原告还是被告的案子,所有的判决她都不服——官司又一次打到信阳中院。信阳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诉讼之前7年的子女抚养费,总共28110元,加上5000元经济帮助,经过息县有关部门安排,暂由丁某某所在的镇粮管所垫付。

按说,官司打到这里该是终点站,因为没有题材了。婚也离了,钱也给了,从此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好自为之。

但丁某某死活不同意离婚。这在一般人看来完全不可思议。如果当初不同意离婚尚可理解,当她把老公送进监狱后,这个婚姻还怎么能维持下去呢?

她开始上访,理由有两个:一是法院判决她离婚是错误的;二是法院没有认定徐某某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也是错的。

现在回头来看,在上述系列案件中,离婚案的多次一审和二审,不管判决准许离婚还是不准许离婚,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而重婚罪的事实认定其实也不复杂。从一审判决之日起到徐某某5月1日结婚,中间有近半年时间;从他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到结婚,中间有两个半月时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收到上诉状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就应当视为判决已经生效,两人婚姻关系由此解除,他跟谁结婚是他的自由;反过来,如果他明知道法院受理了丁某某的上诉,还要与别人结婚,就是重婚罪。

只是徐某某认栽,并未鸣冤叫屈,重婚罪判决的是非因此被掩盖。

剩下的问题,则是丁某某拼死坚持的理由,正常的司法程序走到了尽头,再也无从下手,留给她的只有上访一条路。

于是,丁某某从1997年开始,从息县到信阳到郑州再到北京,汇入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与地方党委、政府进入长期作战的缠斗状态。压力之下,信阳市委、市政府召集市县两级职能部门专题研究丁某某的上访问题,息县县委责成卫生、计生、粮食等部门为丁某某解决因结扎造成肠粘连的医疗费3160元,又给予生活补贴30000元。同时,将徐某某开除公职。

丁某某并未因此善罢甘休,她堵在息县法院门口,辱骂法官,最激烈的时候,直接睡在刑庭一名法官的办公室。息县法院忍无可忍,将丁某某司法拘留15天。

从拘留所出来,丁某某以此前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违法、对她司法拘留错误以及她多次往返上访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息县法院提出92000元国家赔偿申请,经息县法院、信阳中院、河南省高院三級法院的来回讨论,最终决定驳回丁某某的赔偿申请。

1999年10月,丁某某在息县县委上访,行为激烈,信阳市劳教委决定对她劳动教养两年。经过多方面做工作,就像《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李雪莲一样,丁某某写了一个保证书:“一,永远不再纠集老上访户上访;二,本人永不上诉、上访;三,保证回去遵纪守法,当一个好公民。”在被劳教75天后,丁某某被释放。

对丁某某来说,“保证书”不过是一张废纸。她出来后,立即又找到息县法院,要求确认信阳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违法。案子逐级上报给省高院,丁某某的请求未能得到满足。

丁某某再次来到北京,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全国妇联、部分外国驻华使馆等,凡是她认为重要的地方,都被她地毯式访了一遍。她成了上访的重点人物,惊动从中央到地方的多个权力部门。

为此,中央以及河南省有关方面确认丁某某系无理上访。2006年3月,息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丁某某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8月16日,息县法院批准将其逮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丁某某上诉后,信阳中院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将她释放,并于稍后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离开监狱后,不屈不挠的丁某某重新踏上上访路。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丁某某来到北京上访。息县法院认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外地,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撤销对丁某某的缓刑,将其收监,至2007年底刑满释放。

之后,丁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河南方面失去她的信息。直到2014年,息县法院最后一次收到上级转来的丁某某的上访材料,此后杳无音信。

如今,丁某某与徐某某所生的儿子也无法联系到他的母亲。只是判断她还在北京,以捡拾废品为生。

故事说到这里,与刘震云所写的《我不是潘金莲》似乎根本不是一回事。那么,真实的故事与被刘震云“高于生活”加以虚构的故事,到底哪一个更荒诞?

猜你喜欢

一审判决冯某信阳
“这二十四年,我活得好累”
静谧山间
男子网购饲养鹦鹉被罚四万元
“雪花秀”诉“雪莲秀”案二审维持原判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
强拆后政府成“摇钱树” 频闹访自导“敲诈门”
姚明代言成被告
Evaluate the Extent to Which Our Judgments and Decisions are Influenced by the Way We See and Interpret the World
信阳红:红茶新贵风生水起
塞前总统被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