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研究
2017-03-21王若思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9期
王若思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研究
王若思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虽然我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刑事活动中民事赔偿的优先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未在现行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具体的落实。受制于先刑后民的传统思想和司法实践的困境,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当中的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笔者从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原因,并据此提出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先刑后民;国家赔偿; 破产重整
1 问题的提出
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当中是一种不得不存在的尴尬,一方面从规范上来看,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不约而同地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与尊重,我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也重视被害人的意愿,引入刑事和解机制[1],促使刑事被害人积极参与刑事程序,但另一方面从事实情况上来看,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提升,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未落入实地,尤其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现实司法实践当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在案件侦查、审判之后,因民事权益受损、生活受到影响,进而走上上访维权之路的现象并不鲜见[2],已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个人财产权益方面,即从被告人处追回被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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