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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研究

2017-03-21孙建光韩桂兰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乌鲁木齐83001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乌鲁木齐830012

节水灌溉 2017年11期
关键词:水权塔河干流

孙建光,韩桂兰(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信息学院,乌鲁木齐 830012;2.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乌鲁木齐 830012)

在西部干旱区,尤其是塔里木河流域(以下简称塔河流域),水资源极度稀缺,且增加新水源很难;但是,98%左右的农业用水利用效率和效益很低[1,2]。为此,从需求管理角度,引入水权和水市场,既是水资源高效配置的管理制度创新,也是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补充[3];水权分配包括初始分配和再分配;其中,农用水权转让交易是把节约农用水权向新增生活水权、工业水权和生态水权需求的再分配,属于农用水权再分配;而且,已有研究表明,农业水权转让交易是平等卖者和买者利用价格机制实现的权利流转,是水权从低使用价值用水户向高使用价值用水户转移[4-7]。但是,目前国内水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尚缺少农用水权的所有权和交易权[7,8];交易中介是政府机构,而非企业,农用水权转让只能是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如备受关注的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仍是“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分配”。再者,国外水权交易主要依托水市场,实现农业用水向非农业用水转让,其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每年农业用水的5%~15%将流向城镇和环境部门。国内水权交易包括向农用水权、工业水权的农用水权转让;但是,水权交易研究多集中在农用水权向工业用水的水权转让[6,9],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和生活水权的转让分配等研究不多。而且,塔河流域社会经济不发达,节约农用水权难以通过水市场转让,也缺少基于价格机制的农用水权转让[8-10]。还有,对口援疆、新丝绸之路建设和喀什自贸区建设,必然使未来塔河流域迎来工业化和城镇化,带动人口集中;节约农用水权向生活水权和工业水权需求再分配将成为必然选择[9]。而且,由于生态水权主体缺位及其权责不清,导致流域长久生态水权难以保证;尤其是,长久应急生态输水的水权归还难以保障[11]。但是,这也成为可转让农用水权能向生态水权分配的原因。为此,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研究,对未来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创新、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制度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绿洲经济转型等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

1 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及其内涵界定

(1)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是指在塔河流域水权初始分配基础上,基于供求平衡原则,把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干流上游、中游或下游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向其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的再分配。

(2)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内涵界定。首先,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是在塔河流域水权初始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也就是说,可转让农用水权的分配对象来源于三源流和干流上、中、下游节约的农用水权—即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而且是适宜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12]。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去向主要是指非农用途的生活水权、生态水权和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而且是指新增生活水权需求、新增工业水权需求和生态水权需求。显然,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需要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农业用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生态环境改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洲经济转型。尤其是,这能够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于三农问题解决。再者,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需要依据供求平衡的原则。即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量不能超过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为此,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向不同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分配,存在一个优先顺序;具体是,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优先向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分配,其次是向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分配,然后是向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分配,即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分为新增生活水权、新增工业水权和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还有,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需采用市场和行政相结合的准市场机制。由于没有水市场及其管理体制,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既需要采用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和需求的价格机制,也采用行政管理体制。为此,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参与者包括水权转让双方和组织管理者,其中,组织管理者是自治区政府和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水利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等其他源流管理局、流域各地州(师)及其所属各级政府和灌区水管机构;出让方是塔管局及各源流管理局、各地州(师) 所属各级政府及其灌区水管机构与农民用水户协会。受让方则主要是工业企业与塔管局、各源流管理局、各地州(师)所属各级政府及其灌区水管机构。而且,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变迁需要引入水权、水价和水市场,促进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并通过可转让农用水权向生态水权分配,带动流域生态水权分配制度创新。此外,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主要以2010年为基期,2015、2020和2030年为分配期。

2 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实证分析

2.1 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方法与模型

2.1.1 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方法和模型

如果塔河流域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小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则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等于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若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小于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则新增生活用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等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具体计量如下式:

RSWNTRF=RSWNRNWTR≥RSWN

(1)

RSWNTRF=RNWTRRNWRT≤RSWN

(2)

式中:RSWNTRF为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m3;RNWTR为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m3,具体见相关研究[12];RSWN为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m3。

计量如下式:

RSWN=dn[ΔPΨcQpc+ΔP(1-Ψc)Qpn]/η干支

(3)

式中:ΔP为流域未来预测年新增人口,人;dn为一年的天数,一般取365 d;ΨC为流域人口城市化率,%;η干为支为流域干支渠用水综合利用系数;Qpc和Qpn分别为流域预测年城市和农村人口用水定额,L/(人·d),一般根据流域和地区规划及其相关资料确定。

其中,η干-支的计算如下式:

η干支=η干η支

(4)

式中:η干和η支分别为干渠和支渠的考虑防渗和未防渗条件下的渠系综合利用系数,具体计算见相关研究[12]。

其中,ΔP的计量一般采用幂函数计量,具体计量如下式。

ΔP=P0[1-(1+r)n]

(5)

式中:P0为现状年人口数,人;r为现状年到第t年的年平均人口增长率,%,一般根据地区和流域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资料确定;n为现状年到第t年的年数,年。

2.1.2 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方法和模型

如果塔河流域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小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减去新增生活用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则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等于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否则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等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扣除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后的剩余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具体计量如下式:

RGWN=RGWN(RNWN-RSWN)≥RGWN

(6)

RGWNTRF=RNWTR-RSWNTRF

(RNWTR-RSWNTRF)RGWN

(7)

式中:RGWNTRF为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m3;RGWN为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m3。

计量如下式:

RGWN=ΔVGQG/[(1+ξ)η干支]

(8)

式中:ΔVG为流域未来新增工业增加值,万元;η干-支为流域干支渠用水综合利用系数;ξ为不同流域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一般根据流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研究资料确定;QG为流域未来新增万元产值的用水净定额,m3/万元,一般根据流域和地区规划及其相关资料确定。

其中,ΔVG的计量一般采用幂函数计量,具体计量如下式。

ΔVG=VG0[1-(1+rG)n]

(9)

式中:VG0为现状年万元总增加值,万元;rG为现状年到第t年的平均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一般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资料确定;n为现状年到t年的年数。

2.1.3 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方法与模型

如果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大于新增生活水权和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之和,则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等于扣除新增生活水权和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之和的剩余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否则,不存在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具体计量如下式。

REWNWFTR=RNWTR-RSWNTRF-RGWNTRF

(RNWTR-RSWNTRF-RGWNTRF)≻0

(10)

REWNWFTRF=0 (RNWTR-RSWNTRF-RGWNTRF)≤0

(11)

式中:REWNWFTRF为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m3。

2.2 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实证分析

基于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计量[12],以及相关其需求计量资料,利用新增生活水权、新增工业水权和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模型,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如表1所示。在2015、2020和2030年,塔河流域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分别为0.212、0.243和0.608 亿m3,分别占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1.6%、0.7%和1.3%;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分别分为2.215、4.305和14.158 亿m3,分别占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的17.1%、12.8%和29.4%;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分别为10.524、29.067和33.350 亿m3,分别占可转让农用水权供给比重的81.3%、86.5%和69.3%。除干流中游没有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和干流上游2015和2030年没有生态水权分配外,塔河流域新增生活水权、工业水权和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都呈增长趋势;而且,以向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为主导,其次是向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向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很低。但是,干流上游和阿克苏河流域,以及2030年叶尔羌河流域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相对较高。除了干流上游2015和2030年外,其他时期和其他源流和干流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都能满足;再者,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不能完全满足生态水权分配需要;其中,叶尔羌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与和田河流域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的保证程度很高,干流则是中下游相对较高。

从2015-2030年,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占塔河流域比重,在阿克苏河流域从18.8%~22.5%、在叶尔羌河流域从37.7%~45.5%、在和田河流域从22.7%~24.0%、在干流上游从8.4%~18.4%、在干流中游占0.15%~0.2%、在干流下游从0.7%~1.0%,其中三源流合计从80.5%~90.7%;新增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占塔河流域比重,在阿克苏河流域从34.8%~48.8%、在叶尔羌河流域从23.7%~43.3%、在和田河流域从1.6%~7.0%、在干流上游从15.5%~31.6%、在干流中游占0%、在干流下游从0.7%~1.5%,其中三源流合计从67.6%~83.0%;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占塔河流域比重,在阿克苏河流域从19.7%~24.4%、在叶尔羌河流域从50.2%~52.9%、在和田河流域从17.3%~22.7%、在干流上游从0%~0.5%、在干流中游从3.1%~4.0%、在干流下游从2.9%~3.4%,其中三源流合计从92.6%~93.2%;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主要以源流分配为主,且主要集中在阿克苏河流域和叶尔羌河流域。

尽管塔河流域已完成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即水权初始分配,但是没有水权转让再分配。而且,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水权初始分配研究,农用水权转让研究尚未开展。为此,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时空分配成为未来其分配方案确定的参考依据。而且,流域地处落后南疆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导致新增生活水权和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较低;尽管在喀什自贸区建设、对口援疆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推动下,随着流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20和2030年可转让农用水权向工业水权和生活水权分配在不断增加,但是增加效应有限。这导致可转让农用水权仍以向绿洲生态水权分配为主。再者,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主要以源流为主,表明源流城市化、工业化的水资源集中优势明显;其中,新增生活水权和工业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主要在源流,特别是在阿克苏河流域和叶尔羌河流域。一方面,这归因于源流水土资源优势与人口集中程度高;另一方面,叶尔羌河流域下游图木舒克市和阿拉尔市的建立,以及区域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也是主要推动因素。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主要在源流,则主要归因于源流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需求仍然较高[11]。还有,干流上游由于水资源比较丰富,地处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阿克苏地区,所以可转让农用水权向工业水权分配比较高;但是,干流中游主要是生态保护区,没有可转让农用水权向工业水权分配。此外,塔河流域,尤其是其源流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潜力很大,未来能够通过绿洲生态文明建设带动绿洲经济转型和“两型社会”建设,推动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促进流域产业升级和三农问题解决,并诱发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和绿洲生态水权分配制度的创新。

表1 塔里木河流域2015、2020和2030年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 亿m3

3 结 语

(1)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不仅能诱发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变迁,而且将促进流域生态水权分配制度变迁,推动绿洲生态环境改善、绿洲经济转型与三农问题解决。但是,这需要在塔河流域引入水权理论,明晰和落实可转让农用水权主体所有权、交易权等,逐步建立和完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制度。

(2)塔河流域可转让农用分配呈增长趋势,以源流分配为主导,呈现一定流域差异;而且,主要以绿洲生态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为主,新增工业水权和新增生活水权的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很低。这成为未来塔河流域未来分配方案确定的参考依据;但是,塔河流域需要进一步通过喀什自贸区建设、对口援疆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推动可转让农用水权分配,促进流域产业升级和三农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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