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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背景下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及通关模式研究

2017-03-21尹建丽于得水

对外经贸 2017年2期

尹建丽+于得水

[摘 要]2016年3月,国务院批复建立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部署、统筹指导贸易便利化工作。贸易便利化协定、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单一窗口”等项目在我国即将全面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口岸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質量共治引领质量时代新常态理念下,基于商品检验“大验证”与海关“监管”职能叠加,应按照“三互”大通关工作要求,推动基于关检职能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共治,积极探寻口岸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寻求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价值统一。

[关键词]监管;进出口商品;贸易便利化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2-0023-03

改革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核心要求。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等WTO货物贸易协定规则,落实国务院关于“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要求,在贸易政策合规中探索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及通关模式改革,缩短通关时长、协调贸易安全与便利。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要求

对于检验检疫部门,口岸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求是法律赋予的,其部门法律授权均在进出口、进出境和国境的口岸,履职的主阵地在口岸。

(一)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

1.商检法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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