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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状况的土地制度改革初探

2017-03-21孙旻煜金丽馥

江苏农业科学 2016年11期

孙旻煜+金丽馥

摘要:目前,農民的四大收入来源中,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较小,已受到国家及各地区的重视。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当下,农民主要依靠土地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民的总体收入。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目前状况主要表现为:农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低;省内地区间农民财产性收入不平衡;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不同收入组之间财产性收入不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的改革,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重要意义。基于对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研究,分别对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及增加农民财政性收入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江苏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6)11-0562-04

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货币、土地、房产等实物资本和技术成果、管理经验等无形资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既包括依靠营运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以及土地、房屋、车辆、收藏品等不动产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也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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