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重要决议声明部分优先权
2017-03-21米开拉·莫迪亚罗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3期
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欧洲专利局最高审判机构)现已提交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决议,决议中承认:即使在先申请仅公开在后欧洲专利申请所提出权利要求的部分主题时,也可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
由此,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BoA)的判例法出现了相互冲突的趋势。
事实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部分决议已经承认,若优先权申请仅公开在后欧洲专利申请要求的部分主题(例如,在先申请仅公开实施例A,而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主张实施例A与实施例B可相互替换),就在先申请已公开的相关主题,在后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或者部分权利要求可以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另一方面,其他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却坚持主张,在同等情形下,在后欧洲专利申请不能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该矛盾趋向源于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早期的一项决议声明:“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使用通用术语或格式的做法是完全可接受的…但规定,该通用术语或格式可用于对一定数量清晰明确的替代主题提出权利要求”。
由此,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内包含的以及任何《欧洲专利公约》附加条件的有关优先权的解释之上,并附加欧洲对有关“一定数量清晰明确的替代主题”提出权利要求的条件。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首先审查《欧洲专利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其强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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