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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事业应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2017-03-21刘英团

华人时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托幼普及政府

刘英团

我国正研究制定符合国情的托幼事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通过税收减免、适当补贴、用地租房优先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托儿机构、日托中心等,满足不同层次的育儿服务需求,使托幼服务在数量上、质量上明显提升。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赖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源头,关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已成为国际性趋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世界各国,尤其一些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学前教育。日本政府自20世紀60年代以来,四次制定学前教育振兴计划。其中,第一、二、三次是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为学前教育振兴计划。相比较而言,中欧和东欧更加重视学前教育,用于学前教育的公共支出最多。如,《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将发展学前教育列在国家教育目标的首位,明确规定“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

学前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人生第一阶段的教育,是人类最先接触的教育。从大处来说,它关系到我国人力资源强国的建设;从小处来说,甚至关系到个人的前途和发展。发展学前教育亟需做好顶层设计。其中,把学前教育纳入十二年免费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才名副其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学前教育地位、性质、职能、任务相匹配的法律支撑体系。如果建立不起来,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可能是低水平运转。

非学无以立身,非教无以立国。一如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赫克曼所言,“生命周期中的技能形成是自然发展的,如果一个儿童在早期没有受到激励去学习和参与,他或者她成年后很可能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失败。社会越晚干预家境有问题的儿童,将来就会花费越多精力去矫治。政府必须意识到幼儿早期教育对促进平等和提供劳动技能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地方“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呼吁“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之所以有这样的呼声,是因为政府在学前教育上的投入只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一个“零头”。有数据显示,我国学前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总量的比例一直在1.2%-1.3%之间,直到2010年才突破1.5%。这意味着,政府用在学前教育上的经费,不仅跟发达国家高达10%的比例差距甚远,也远远落后于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3.8%的世界平均水平。

“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待,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发育。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智利诗人加里埃尔拉?米斯特拉尔如是阐释儿童需求的紧要和迫切。尤其是“两孩新政”的落地后,各级政府必须“积极普及学前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其中,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不但是家长的义务,让幼儿接受享受免费的托幼教育更是政府的责任,这也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题中之义。

为此,要强化政府公共托幼服务的责任,着力发展质优价廉、中低收入家庭负担得起的公共托幼服务。强化幼儿学前教育管理机制,遏制个别托幼园所以各种“概念”教育收费。三是通过税收优惠、价格监督等措施引导和支持民办非企业托幼事业的良性与健康发展。(责编 孙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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