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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未来发展走向

2017-03-20张超军郭莹莹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

张超军+郭莹莹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在顺应国际社会的历史潮流中的必然產物,自民族自决权产生以来,对国际法的发展、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以及现代国际关系基础的稳固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时代的进程中,民族自决权已不再是简单的民族性集体权利,而是发展为内涵更丰富的民众性权利。本文在研讨民族自决权历史源流的基础上,对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变化进行讨论,以加强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倡导以理性的思维对待复杂的民族问题。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 国家主权 分离权

17-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产生了“民族自决权”这一使各国趋于平等的概念,它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的基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有效地遏制了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并在建立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过程中产生了积极作用。进入21世纪后,民族自决权随着国际格局的不断变化,其内涵、主体、范围等一系列问题也在实践中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日益密切,甚至成为了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口号。因此,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源流入手,对其未来发展走向这一实践情况进行研究讨论。

一、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源流及发展

在文艺复兴的推动下,人们渴望摆脱宗教专制束缚的愿望日益强烈,并首先在思想领域拉开序幕,由此掀开了一场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史称“启蒙运动”。此后欧洲许多国家便开始盛行着提倡人权、自由、平等的民族主义思想,一些思想家对封建专制制度大肆批判,从而使“民族自决权”在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应运而生。民族自决这一概念最早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被正式提出,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正式表明反对宗教神权与封建专制,并明确宣扬了民族自决权,为各国的民族主义战争奠定了基础,体现了当时的民族主义者在激烈斗争中的最高需要。

资本主义确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被压迫民族应当具有反抗意识,并拥有摆脱压迫的政治独立自主权,从而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性。之后列宁又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这一概念,在领导俄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时将民族自决权作为有力的思想武器,提出各民族均具有政治独立自主权既民族自决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法国等国家取得了民族自决权,使各民族争取独立的解放运动大面积爆发,显然已成为一种潮流。1945年10月,民族自决权被联合国载入《联合国宪章》,并在此后颁布的多项法令中加以明确,使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在发展中的关系

从历史源流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欧洲的传统封建专制制度与新兴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中,一系列被统治、被压迫的民族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当做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获得政治独立自主权。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在斗争中结伴而生,对那些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首先,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相互依存的,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被压迫民族通过民族自决权摆脱了殖民统治后,拥有了自主处理其领土范围内全部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民族自决权便上升为国家主权,从而促进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

其次,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对民族自决权的制约,国家主权是较民族自决权来说更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原则,为了维护领土的统一与完整,国家主权制约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民族自决权在行使过程中要以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前提。如果一国政府允许其国家内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拥有自决权,也应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而对其实行严格合理的限制。《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强调了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能威胁到国家主权,国际社会将民族自决权理解为多民族国家内的全体人民的权利,并强烈反对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某个民族将民族自决权作为对抗其中央政府的思想武器。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也存在着制约作用。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受其他国际法原则的制约,而民族自决权则是制约着国家主权的诸多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中合理制约民族自决权,却不能否定甚至取消民族自决权,当某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民族实施了严重行为,造成该民族种族隔离甚至灭种时,该民族便可以行使民族自决权获得独立。

三、新形势下的民族自决权发展走向

(一)新形势下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新形势下民族自决权不再专指处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进行斗争,取得独立自主权并建立民族国家的狭义内涵,而是发展为指一切民族都具有独立决定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广义内涵。自决权最初是在世界格局动荡的战争时期提出的,当时的行使主体为殖民地中被压迫的民族。在民族自决权发展为民族性的集体权利后,其主体并不仅仅是被压迫的民族,涉及的内容也不再是一味地追求摆脱殖民束缚,拥有独立自主权,而是为了保证国家的主权完整、政治独立,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在这种新形势下,民族自决权为民族独立国家提供了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二)新形势下民族自决权的面临的困境

国际格局的变化带动着民族自决权内涵的发展,但由于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不够明确,便极易被民族分离主义者利用。20世纪80年代末,被冷战掩盖的民族矛盾逐渐显露,1991年苏联的解体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民族分离的浪潮,许多民族主义运动打着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旗号,以实现分离国家、建立独立政权的目的。这些民族主义运动的爆发使民族自决原则遭到曲解、滥用,引发了民族冲突,严重危害了国家的主权完整及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甚至成为了现阶段恐怖主义的重要导火索。因此,在当前的国际新形势下应明确的区分民族自治权与民族分离主义。

如今国际形势日益复杂,民族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的原则之一始终备受关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时代赋予的新内涵,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完整,保持国际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加强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李英芬,贺玉琼.论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走向[J].前沿, 2011, (23).

[2]张磊.论当代民族自决权内涵的更新[J].政治与法律,2015, (9).

[3]朱晓未.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演进及晚近发展[J].法治与社会, 2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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