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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道德失范与伦理构建

2017-03-20王林生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伦理文化产业道德

王林生

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伴随着互联网文化业态的发展而出现,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着规范产业行为的作用。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如产业垄断、圈地运动、侵犯知识产权、干预消费者选择、危及隐私安全等,制约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产业伦理建构的角度来看,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与技术伦理、文化伦理、产业伦理包含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密切相关。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情境主义的伦理认识观是构建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并对产业实践进行伦理评判的一条可以选择的路径。

互联网;文化产业;道德失范;伦理构建;情境主义

G114A004309

产业伦理是产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公认道德、价值观念的遵循,是传统伦理在经济领域的深化,它关注大多数人所认为正确或错误的产业实践。产业伦理与产业政策、产业主体、技术/传播载体、产品内容、消费主体、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相关,涉及垄断、诚信、欺诈、侵权、隐私、歧视、贿赂等行为,是涵括多种产业经营活动要素的概念范畴。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伴随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萌芽、发展、壮大而逐步形成,在规范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调整互联网产业的生产方式与营销路径选择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获得较快发展,这一方面在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为文化产业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促进了文化产品在内容、形式等层面的更新,打造出更具时代性的文化产品;另一方面,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文化新业态不断发展壮大,新的文化企业不断涌现,新的产业运作模式不断探索创新,互联网文化产业越来越多地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融合。作为具有强烈社会实践性的产业活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基本职责与行为规范均由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文化产品智力功能和交流能力愈强,互联网文化产业及其相关实践就愈不可避免地会在各种层次上遭遇伦理道德问题。

一、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

产业伦理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科技及其相关的产业化需要在伦理道德层面予以规范。“经营是一种社会行为,如同所有的社会行为一样,只有当一定的道德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后才可能真正运作起来。”①目前,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作為新兴的产业门类,互联网文化产业尚未形成经营活动所能实际遵守的道德准则,同时,又由于我国整体性市场经济法制的不健全和监督管理机制的相对滞后,使得文化产业发展与经营过程中频发各种有违道德准则的事故、丑闻。就类别而言,这些道德失范的现象大致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资本意志主导行业并购,形成产业垄断

资本在产业的市场运作中能够对社会生产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流通范围、推动世界市场资源整合等,但不可忽视的是,资本的本性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获得利润的过程中资本一旦对市场形成垄断,就破坏了经济得以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经济不仅仅是由经济规则来控制的,而是由人来定的,在人们的意愿和选择中,经济上的期望、社会规范、文化的调节和道德上善良表象的总和一直在起作用。因此,这种总和在经济行为和经济理论中,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性上来。”[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孙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9260页。也就是说,资本垄断虽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但为尽可能实现资本获得最大利润的期许,市场主体可能会因得到垄断地位而采取非正当形式的市场竞争乃至恶性竞争行为,如利用技术优势搞技术屏蔽、散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等,从而损害或瓦解良性的经济秩序和道德秩序。

当前,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文化科技行业成为引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型航母”,也是市场上产业并购的主导者。2015年BAT合计并购企业约200家,总金额约1171亿人民币,郑梅云:《2015并购案席卷互联网界 BAT坐拥半壁江山》,载《通信信息报》,2015年12月30日。并分别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即时通讯等三个领域成为市场掌控资源的资本“巨无霸”和垄断寡头。以百度为例,2015年百度在中国搜索市场的收入中约占83%的份额,可以说在与谷歌中国、搜狗、360搜索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着绝对支配性的地位。随着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从一级关键词搜索向二级关键词搜索转变,一级关键词搜索指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搜索资源涵盖全行业。二级关键词搜索是与一级关键词搜索相对的概念,指通过具体领域或行业的专业性搜索平台进行的搜索,搜索资源集中在某一具体领域,如携程网搜索、知网搜索等。目前二级关键词搜索市场集中在旅游、医疗、出版、团购、零售、金融、学术等几大领域。对二级搜索引擎的并购收编成为百度巩固其搜索垄断地位的关键。百度成功并购去哪儿网、携程网,收编国内两家实力较强的二级旅游搜索服务平台,实现对旅游搜索市场的封锁和分割,展现出百度作为国内搜索引擎寡头对下游关键词搜索服务的绝对掌控能力。百度搜索平台对搜索资源的整合,虽然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提高产业的盈利能力,但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中小企业生长空间的挤压,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具备毁灭性的打击能力。2015至2016年,搜狗搜索平台正式起诉百度输入法侵权,体现出垄断寡头面对中小企业时的傲慢以及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无视。

因此,从产业伦理的角度来说,尽管行业并购并不存在明显的道德伦理风险,但行业一旦在资本的驱使下形成垄断,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就会失去平衡。垄断寡头不仅会要求分割市场,而且可能不可避免地利用其占有的市场支配性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性挤压或恶意侵权,从而破坏创业环境,打击创造意愿,造成相关产业创新发展受阻。

2. 假借发展新兴产业之名,暗行“圈地运动”

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以创意和新技术为特征的新兴战略产业,如数字文化、创意设计、信息服务、人工智能等。由于这些行业在物质资源消耗、成长潜力、综合效益等层面比传统产业展现出更大的发展优势,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转型发展作用明显,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朝阳产业”,因此,在土地使用及相关程序的审批等方面,实施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北京市出台的《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0年)》指出,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文化创意企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所以,在国家对地产调控力度不断加大和用地审批日趋收紧的背景下,以发展新兴产业的名义申报用地,成为诸多企业或行业“套取”土地的一条路径。

目前,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名,暗行“圈地运动”以套取土地的现象在各地频繁上演。各类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是“圈地运动”最为集中的体现,尤其是随着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力扶持,园区建设开启了“大跃进”时代。许多产业园区或创意基地既没有形成上下游企业、相关服务业的高密度聚集以及资源的集约利用,同时又缺乏具有规模效益和资源整合能力的文化项目,一些园区纷纷在文化产业的名义下将园区变相为以物业和休闲商业为核心的商业地产。如北京宇达创意中心、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在园区内开发的地产项目。产业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警惕“空心化”:文化产业发展乱象待规范——以北京宇达创意中心、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等为例探析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载《中国产经新闻》,2012年11月1日。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众创空间快速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以打造互联网众创空间为名的“跑马圈地”现象。王磊彬:《河南众创空间进入“跑马圈地”时代》,载《河南商报》,2016年7月16日。一些众创空间内不仅“有店无客”、“改弦更张”,以靠赚取租金差的“二房东”经营模式较为突出,而且个别地区甚至将打造互联网众创空间变相为商业地产的去库存。可以说,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出现的“圈地运动”似乎已成为地产商开掘的又一个“金矿”。

“圈地运动”的出现,从监管制度层面来说源于园区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不完善,从而造成园区“虚火”过旺。从产业伦理发展的角度来说,契约精神在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缺失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圈地运动”的乱象。获取土地使用权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产业运营者与政府、社会达成的一种契约,而遵守契约是产业运营者履行承诺的道德体现。梅因指出:“一个‘契约是一个‘合约(或‘协议)加上一个‘债……‘债是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是通过法律把人或一群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是‘约束。”[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高敏、瞿慧虹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155页。这种行为并不仅是出于道义上的必要而背负的“债务”,是为履行法律而必须偿还的“道德债务”。也就是说,对于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的市场运营者而言,以发展创意产业或众创空间的名义“跑马圈地”、大搞地产开发,违背了签订契约时的承诺。偿还“道德债务”不仅是道义层面的吁求,也是法律层面的必然要求。如果无视“道德债务”的束缚与约束,则经济主体之间就会逐渐失去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础,必将导致社会诚信失灵,契约精神丧失,最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 山寨、抄袭、盗版横行,侵犯知识产权

互联网文化产业高度重视创意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真正有价值的创意能将科技、文化直接转化为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形态,能够创造极大的社会财富。互联网文化创意产品作为人们创造性思维活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有形的,但内在于其中的创意智慧却是无形的,因此,创意智慧的价值必须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这一具体的形式予以体现。合法的交易意味着对他者创意性付出的尊重与爱护,这是一种道德的要求。

知识产权是互联网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然而互联网文化产业及其相关产品又是极易被复制和抄袭的。目前,创意产品山寨、抄袭、盗版横行,日益频发且逐渐升级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面临的严峻挑战。2015年,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互联网版权案件共287件,北京、上海、广东等互联网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成为侵权案的重灾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2016年4月26日。其中,快播软件的网络版权侵权案、电视剧《芈月传》遭百度云盘盗播案、网文IP《鬼吹灯》著作权案、“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App软件版权纠纷案等,是近年来出现的较为典型的互联网版权侵权案。可以说,随着网络云存储、转码技术、网络聚合等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互联网文化产业在其广泛使用和依托的智能移动终端、传输系统、接受系统等层面可能会面临更多侵权问题。

尽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版权伦理的认识上学界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李强:《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考辨——以制度的伦理性和效用性为视角》,载《兰州学刊》,2006年第9期,第195页。安德森甚至提出复制数字化产品的成本几乎为零,认为“在数字化的市场上,免费总是消费者能得到的一种选择”。[美]克里斯·安德森:《免费:商业的未来》,蒋旭峰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第7980页。进而呼吁放弃知识产权,免费才是商业活动的未来。诚然,在数字化时代,产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与工业时代相比已大大降低,但是从产业伦理的角度来说,山寨、抄袭、盗版均是对他人创造性思维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剽窃与强占,是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错位。霍金斯认为,在创意经济中“有一个道德假设,那就是不管创造了什么东西,每个人对他们所创造的发明物都有权利拥有它。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英]约翰·霍金斯:《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8页。而忽视创造者应有的自然权利,人们共同约定的“道德假设”就遭到破坏,人与人對彼此智力性创造成果的尊重就会丧失。因此,山寨、抄袭、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利于培育、激发创造者的积极性,以及维护创造的可持续性发展。

4. 依托相对市场优势,干预消费者选择

市场经济注重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双方之间的交易以自愿为基础,而这也构成了市场交易顺利完成最为基础的伦理条件。因此,市场主体平等和交易的自愿优先于命令、强迫和控制措施,才能使市场主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得到保证。马克思在阐述市场经济的产生时指出,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互惠能促进交易的发展。“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务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23页。可以说,市场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表达和确保经济利益的必要条件。

但是,在產业发展的实践中,仍有一些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性地位,采取一些不规范乃至违背伦理原则的市场行为,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追求个体利益。如2010年奇虎360与腾讯QQ的商业大战,腾讯以不安全为由胁迫用户对软件进行“二选一”,侵犯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近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以及流量时代的来临,流量消费与经营将成为数字浪潮中新的热点。至2016年6月,我国移动互联网月户均接入流量达707.3M,消费量约为同期的一倍,可谓发展迅速。但网络运营商“流量清零”的“霸王条款”将运营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明显地违背最基本的公平交易权。

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丧失,会直接使市场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产业伦理学必须建立在自由与公平的基础之上,如果消费选择或交易处在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下,就不能保证在消费或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属于它本身。从产业伦理的角度说,取消或剥夺其他市场主体的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易言之,一个符合伦理道德的交易行为首先应该是交易双方在自由和公平的状态下自愿自觉选择的结果,只有这样,市场主体的需求和利益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文化市场领域的逐步扩大以及运行模式的不断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P2P、P2C、O2O、B2C、B2B、C2C等交易模式相继涌现,这些模式对交易的公正与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保障自由公正的交易,则成为进一步激发互联网文化产业活力和培育文化市场的必然要求。

5. 大数据的收集与共享,危及隐私安全

云存储、云计算等互联网高新技术的出现,使大数据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信息资产。目前,大数据已经开始影响到政府、经济、人文、科技、商业等各个领域,“电脑存储和分析数据的方法取代电脑硬件成为价值的源泉。数据成为有价值的公司资产、重要的经济投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基石”[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0页。。对大数据的掌握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成为主宰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开发与运营的关键。大数据已是重要的商业资本,可以创造新的经济利益。

从发展的趋势看,把一些行为数据化、信息化将成为通向未来时代的必然。这就意味着对个体消费者行为信息的跟踪、收集、存储、分析、利用将成为一种可能。尤其在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源自邮件、网络订单、客户资料等的数据及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均会成为被交易的商品,而个人将无法掌控自身产生的数据,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隐私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天赋权利,“隐私的道德基础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美]理查德·A. 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69页。然而,当个人信息成为可交易的商品时,就使区分保密和公有信息的界限戏剧性地向数据信息失控这一侧移动。这种失控具体体现为数据泄露和数据共享。数据泄露是由于软件设计缺陷、黑客攻击等因素而引发的危及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的事件,如2016年京东128G用户数据泄露、轻博客网站Tumblr邮箱账号数据泄露等。数据分享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能够使更多机构和组织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但在未告知个人和获取许可的情况下将数据进行分享和利用,则无疑有向社会公开个人隐私的可能。尤其在大数据预测技术日臻成熟的背景下,个人的行为存在被预知的可能,对他者信息的掌控无形中提高了个人行为被商业操纵的危险性。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大数据的泄露,还是大数据的共享,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不是大数据本身的错,而是在产业实践中违背道德伦理盗用、滥用大数据窥探隐私、操纵消费者的结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文化产业的伦理不是源自对至真、至善、至美的追求,而是在产业运作中对他人隐私和利益所持有的尊重与克制。

二、 建构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困境与束缚

互联网文化产业在发展中出现的诸种道德失范现象,制约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产业本身发展过快、发展不成熟有关,但从产业伦理建构的角度来看,技术伦理、文化伦理、产业伦理三个伦理体系包含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共同构成了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建构的困境。

1. 中立与责任:技术领域的伦理冲突

互联网文化产业以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科技与文化的融合下催生出许多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文化新业态,因此,科技伦理在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建构中具有不可忽略的地位。

长期以来,对于科技在伦理的构建中发挥一种怎样的作用一直备受争议。“技术中立原则”是在鼓励和推进技术创新中常常标明的一项原则,而且在技术创新的历史与运用中,新技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也往往借用此原则否认技术本身的道德伦理责任。这一原则源起于1984年的“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认为技术是脱离实体的、独立的。也就是说,如果技术同时具有合法和非合法的用途,那么技术本身可以免负道德和法律的责任。2016年,由淘宝假货事件而引发的为电子商务运营者的辩护大都基于此种原则。为这一观点的辩护“采取从具体组织环境抽象出来的‘工具—独立的视角”,忽视了信息科技的“社会使用是现存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因素”,[荷]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页。从而片面地把技术看作是“无所不能的工具”,将技术视为纯粹的、脱离实体的变量,而不重视技术在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应负的道德责任。

“工具—独立”视角将技术从其所在的社会应用中剥离出来,明显回避了技术根植于决定其社会应用的制度安排的事实。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对技术善恶标准的评判在于技术被应用于何种组织或活动中。或者说,在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互联网技术本身并没有创造出技术在其中发挥产业职能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环境。然而,当技术一旦付诸产业活动,技术中立原则秉持的“工具—独立”的视角便不再成立。技术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中被使用,就会成为整个产业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文化产业运营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就会利用和发掘技术的潜力而改变必要的产业结构或组织形式。如名噪一时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的云存储技术仅是一项视频内容存储技术,但快播公司以一种纵容和放任的态度,对传播淫秽内容采取不作任何限制的开源式运作,刻意或引诱使用者下载淫秽内容以达到其提高软件用户使用量的意图,明显是放弃监管责任,有目的性地诱惑消费者选择,有违基本的伦理准则。

可以說,技术领域的伦理冲突集中体现在应如何认识技术对产业发展的伦理意义。技术能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具有给社会带来严重风险的潜力。判定技术是否有违一般的道德伦理,关键在于审视技术被应用到何种组织或活动,是否能在相关产业组织或制度安排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以“工具—独立”的视角剥离技术的伦理责任。

2. 神圣与世俗:文化领域的伦理冲突

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互联网领域对文化的产业化,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将文化大众化、世俗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化打破了为少数知识精英所独享的伦理观念,逐步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成为满足人们文化消费需求的产品。因此,在知识精英与普通民众、雅致文化与文化产品的交织之间凸显出神圣与世俗的伦理冲突。

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之中,文化是神圣的,是崇高的。文化艺术的审美价值是衡量其水准的唯一标准。康德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指出:“一切利害都败坏着鉴赏判断并将取消其无偏袒性,尤其是在它不像理性的利害那样把合目的性放在愉快的情感之前,而是将合目的性建立在愉快情感之上时是如此;后面这种情况在对某种使人快乐或痛苦的东西作审美判断时肯定就会发生。……这种鉴赏当它为了愉悦而需要混有刺激和激动时,甚至将这作为赞赏的尺度时,它就永远还是野蛮的。”[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8页。在这里,从文化艺术中获得的审美愉悦不同于在感觉里使感官所得到的快感,由感官所得到的快感往往与善恶、实用等利害发生关系,它以感官享受、利害作为目的,人们在快适的事物中将失去进行客观性批判的余地。因此,在传统的文化观念中,审美只与事物的形式和目的有关,是超出功利和利害的,是纯粹的。

传统文化观念对文化艺术审美价值的追求,俨然与以娱乐为导向的大众文化所追求的审美实践相冲突。后者注重感官的体验,感性愉悦、快感构成了大众对文化的消费主题。尤其在互联网文化产业中,文化与高科技相结合的视觉内容产品越来越多地追求观看层面的动感、新奇、刺激,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影像化的介质来认识世界。然而,“保守的文化悲观论”认为文化产业将文化的神圣与崇高彻底解构,将审美实践引入低劣的消费主义境地。产业体系中的文化产品日益世俗,乃至媚俗,追求的是一种“快适伦理”。在这一伦理观念下,“无信仰的繁盛与无原则的喧哗成为当代大众文化时代的普遍性样态,崇高品格的匮乏与英雄人格的稀缺成为消费时代文化被金钱和功利普遍‘钙化的综合后遗症”傅守祥:《大众文化的审美品格与文化伦理》,载《文学评论》,2009年第3期,第193页。。更为重要的是文化产品中的内容成为“审美噱头”,缺乏基本的审美精神,面对文化的缺失,有论者提出“警惕没有文化的‘文化产业”陶东风:《警惕没有文化的“文化产业”》,载《新京报》,2011年10月22日。。虽然这些论断对大众文化的发展有些悲观,但对于虚火过旺的当代互联网文化产业而言又是逆耳的忠言。

其实平心而论,无论是传统文化追求的崇高伦理,还是大众文化注重的“快适伦理”,都没有对彼此代表的文化形态持一种绝对否定的态度。两种伦理观念争持的焦点并不是要不要建立产业伦理,而是究竟要建立一种怎样的伦理,例如,人们在审视网络游戏带来的“网瘾”这一负面影响时,提出“对待网络游戏应保持一种有节制的娱乐”。可以说,在这个意义上崇高伦理和快适伦理冲突所造成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构建的困境,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文化产业与相对滞后的观念更新间的矛盾造成的。一方面,推崇崇高伦理的经营文化在市场的冲击下已失去绝对性的主导地位,而另一方面注重快适伦理的大众文化又尚未形成具有普适性的伦理规范,由此在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中形成了多元话语的杂糅。

3. 谋利与谋义:产业领域的伦理冲突

互联网文化产业就其行为而言是一种产业经济实践,因此,“谋利”是互联网文化产业无可厚非的终极目标,而这一目标也构成了互联网文化产业创造、生产、销售、交易文化产品的动力。但不应忽视的是,文化产业创造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其产品形式具有公共属性,因此,为公共服务“谋义”与为实现经济价值“谋利”的冲突构成了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构建的又一困境。

“非道德性神话”一直存在于产业发展的实践中。此种观念认为,产业实践不应直接关注伦理道德,更不应以伦理道德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尤其是在价格、利润、市场理论大行其道的情况下,产业实践逐渐将效益的盈亏原则视为发展的唯一目标,更为注重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财务状况和利润收入,视生意为纯粹的生意,企业的经营行为与道德无关。在“非道德性神话”观念的指引下,“他们不愿将其道德化,他们讨厌伦理学家的无聊说教,当然他们也不会因为竞争激烈而用石头砸对手的玻璃窗,这一观念的本质含义是:伦理与企业经营根本就是两码事”[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页。。在产业竞争中,企业不会因其他企业遵从道德输掉竞争而心存愧疚,也不会因自身遵从道德而有优越感,所以才会出现市场主体为谋取高额利润以文化创意之名进行大肆圈地,才有了山寨、盗版、抄袭等各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2004年我国出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以此来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但在互联网行业普遍漠视自律公约的情况下,各种违背产业伦理的不正当竞争仍然频出。

互联网文化产业需要打破“非道德性神话”,不仅是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因为文化产业创造出的文化产品兼具产业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即互联网文化产业应尽可能地为公众“谋义”。一方面,互联网文化产业依托的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公共性,公众对其点击量越高,其公共性就愈强。因此,文化产业处于强势竞争地位的市场主体往往会通过把控或操纵互联网公共平台打压其他产业实体。如大众点评诉百度抓取用户评论一案中,百度通过技术手段和垄断性地位以“搭便车”的形式将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移植到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以削减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文化产业创造的文化产品具有公共服务性,可以发挥意识形态传播和宣传教化的功能。所以,文化产品能够为大众提供各种娱乐服务,但其社会效益同样不可忽视,而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内容明显违背这一伦理。

互联网文化产业在产业伦理构建过程中面临的“谋利”与“谋义”的困境,实质上反映的是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何者为上的选择问题。某种程度上说,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使互联网文化产业在谋取丰厚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发挥网络文化传播的正能量。

三、 情境主义: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建构与选择的重要途径

前已述及,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关涉技术、文化、产业等实体领域,同时又涉及政府顶层制度设计、传统观念认识、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等层面,而且在道德标准的衡量和选择中又与评判者所处的主客观条件密切联系。可以说,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绝非一蹴而就,而是关系到多方诉求的系统性工程,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弃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与对产业实践的评判。在此,鉴于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建构与选择的复杂性,本文坚持以一种情境主义的认知方式,在产业实践发生的具体情境中对实践做出道德伦理的选择与评判。

伦理学的情境主义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概念假设对道德行为的判定取决于行为者所处的情境。也就是说,情境主义的伦理观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合乎产业伦理不能脱离开产业实践发生的现实条件,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情境中为理解产业实践而做出的伦理解释。

从起源看,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是规范互联网文化行业经营的相应产物,而之所以某些产业实践引起公愤,就在于它们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任何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实践都是由复杂的关系所决定的,由于它们身处在各种社会关系所编织的情境中,并被各种复杂的关系所渗透、塑造和影响,由此成为它们现在所是的样子。如BAT作为互联网寡头对多个行业的并购与垄断,不仅是因为BAT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风口”,拥有前瞻性的视野,而且是在产业发展壮大中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而做出的战略性选择。此外,国家为实现整体经济发展方式的转换也需要BAT这样的“重型航母”式企业对全行业的带动。由此,BAT的垄断在这种情境中就成为一种必然,单纯以道德伦理为武器对其进行“棒杀”似乎已不合时宜。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与互联网文化产业相关的实践都可以理解为关系,或者说,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实践是在多种关系的制约下完成的。

在情境主义的视角下,互联网文化产业实践进行伦理选择和评判,就是拆解和分析围绕在实践周围并促使其做出此种实践的各种社会关系。产业的道德伦理问题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予以解释。但是,“情境主义方法拒斥解决道德问题的演绎模型,而偏向道德论证的归纳模型。这并不意味着把道德理论或道德原则全盘‘倒掉,但它确实赋予理论和原则在推理过程中占据不同的地位”[荷]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也就是说,情境主义视角下的伦理观拒绝“被设定了”的先入之见,不是依据某种“有典可籍”的先见对实践做一个主体性的评判,而是强调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与阐释归纳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一般性原则。但是,这个一般性的原则并不具有普适性,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对一般性原则的阐释与使用,不能将原则本身置于孤立的历史视域中,而应当是在伦理传统与新的实践的不断交流中达成一种新的存在。因此,对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及其对相关产业行为的伦理判定而言,需在充分考虑产业实践所处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伦理观念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参考发展体制、技术伦理、文化伦理、产业伦理、职业规范及美德等各种社会关系,通过案例比较、归纳分析的途径,为人们解决在产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而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帮助人们对其不合乎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改变。

现代实践条件下,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应高度关注有违一般道德伦理的产业案例实践。产业伦理一直都是服务于具体的个案,并能够让人以创造性的方式來解读个案。在对个案的解读以及由此归纳的一般性原则过程中,应尤为注重技术、文化和产业领域的伦理关系冲突对案例情境构成的影响。

首先,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进一步加快,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逐渐突出。在以往对伦理情境的讨论中,技术往往是被传统所忽视的环节。但在以互联网为最基本生产力的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始对社会结构、关系结构、权力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制度进行情境的重构,在其革新生产关系的同时,技术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日益突显,窥探隐私、数据泄露等莫不与之存在紧密的联系。其次,伴随着社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和文化产品、文化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文化领域的伦理冲突及其情境的构建会趋于复杂。在一个由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话语构织起来的话语情境中,文化神圣与世俗的分野及二者地位的流变将成为这一领域的核心命题。最后,产业领域的“谋义”、“谋利”间的伦理冲突并不会随着产业实践的丰富而消散,相反,这一冲突将伴随着产业的壮大而愈演愈烈。因为社会关系构织起来的伦理只是产业发展中的软性束缚,不具有强制性,而资本的贪婪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冲破伦理情境的束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可以说,情境主义基于产业的社会关系实践而对产业道德伦理进行的考察,能够对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与规范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情境主义视角下产业伦理的构建与选择,也会因时空条件的限制而发生不断的变化和反复,具有极强的动态性。虽然,不同条件下的产业实践存在不同的产业伦理,且衡量产业伦理的规范也将是丰富且多元的,但在文化产业创造财富、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给人以尊重感、选择权是构建文化产业伦理应坚持的目标和方向。这既体现出互联网文化产业始终处于对社会组织关系的不断配置与组合中,是当代最具活力的产业形态,也说明了互联网文化产业伦理的构建是一个需要多方协调推进的系统性工作。

Moral Anomie and Ethic Constru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ultural Industry

WANG Linsheng

Center for Cultural Study,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culture, the Internet cultural industry has emerged, playing the role of regulating industrial behavior.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the 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restricted by moral anomie, such as industrial monopoly, enclosure movement,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vention in consumer choice, endangering privacy and security, et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ial ethic construction, the emergence of moral anomie is caused by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of technical ethics, cultural ethics and industrial ethics. In a variety of complex social relations, contextualism is one of the ways to build the Internet cultural industry ethics and assess the various practical activities of the industry.

The Internet;cultural industry;moral anomie;ethical construction;contextu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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