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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体现鼓励市场竞争原则

2017-03-20王博文

财经 2017年5期
关键词:类型化

王博文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需处理的核心问题,首先在于界定公权力介入市场的边界,避免规制缺位、同时避免管理越位和错位;第二在于鼓励经营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进而从宏观上培育权利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第三在于通过审慎的措施保护经济转型升级中初步发育和快速发展的市场创新

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这是该法律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彼时尚是邓公南巡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刚刚被确立。24年间,中国经济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也在时代和实践检视下等待着更新换代。

较之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法性”和“权益保护法”特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出极强的“市场规制性”和“行政性”,这正是有为政府在后发国家确立市场秩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例证。但另一方面,24年早已时异势殊。

一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成为国家顶层战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放管服”是大势所趋,工商机关以竞争执法介入(甚至塑造)市场秩序的角色、姿态和手段都应有新的调整;再则随着私权意识的觉醒和司法效能的提高,大量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仅在个案中矫正着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也从规则上为市场竞争秩序框定着边界,发挥出更加积极而深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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